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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知假买假,购160盒阿胶,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21发布日期:2018-4-13

以案说法|买家知假买假,购160盒阿胶,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原创 法制日报 2018-04-12 20:19:57

[以案说法|买家知假买假,购160盒阿胶,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周燕菲

淘宝买家购买160盒假阿胶,并将店主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店主辩称买家不是以家庭消费为目的,且知假买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买家是不是适格的消费者,店主该不该支付10倍赔偿金,法院又怎么判?

2016年12月下旬,施某在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 “佳来购中药材批发店”,先后花费1.6万元购买“阿宗”牌阿胶160盒,每盒100元。去年11月6日,施某将李某起诉至浙江温州文成县人民法院,以购买的阿胶无生产许可证且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万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庭审查明,涉案阿胶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所标注的商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系虚构。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报告显示,涉案阿胶重金属铅含量达16.2mg/kg,远超过国家安全标准0.5 mg/kg。本案涉案阿胶确实是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被告以远低于市场价购进涉案阿胶,却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向上游供货商索要、查验生产厂家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十倍赔偿金。

但被告经营者李某辩称,施某所购买的阿胶多达160盒,已严重超出家庭正常需求。最近一年内,被告已收到施某儿子代理的、在温州其他法院提起的多起同类案件诉状。施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是恶意诉讼,不符合法律上消费者身份,被告不应该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是否以家庭消费为目的、是否明知是假冒伪劣,不影响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认定其消费者主体资格。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诉求,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和打假食药领域制假售假行为。

文成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6万元,并按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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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 条评论
评论

古柏林 19小时前

判得好,为法官点赞!

回复  ⋅ 8条回复3515 
涌波2 17小时前

支持打假!无论业余还是职业![加油]

回复  ⋅ 21条回复1985 
太平洋寿险车险杨魏魏 18小时前

买的漂亮,判的漂亮

回复  ⋅ 1条回复1877 
手机用户18785591069 18小时前

判的好,为这样的法院及法官点赞![赞]

回复1189 
木易24547978 19小时前

判的对!什么叫对制假、售假零容忍?不管什么方式只要不危害社会任何打假方式都应支持!

回复  ⋅ 7条回复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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