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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刘江联手揭露鸿茅药酒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9656发布日期:2022-3-1

刘江互动方式微博(刘江说法)(刘江315)网站(刘江说法网http://www.liujiang315.com/

本网4月30日成都消息:对于咋日这篇文章爆出的内幕,王海和刘江表示,节后将求得其真相。国家林业局林护许准(2018)01237号,该文是不是该局颂发?也许真相即将揭出。


谎言与真相—公司员工揭秘风暴中的鸿茅药酒

原创 2018-04-29 张洋 烧伤超人阿宝

鸿茅药酒报警跨省抓捕谭秦东事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暴,然而鲜有鸿茅药酒的员工出面接受采访道出内幕。陈同(化名)是在鸿茅药酒工作多年的资深行政人员,经沟通,他匿名接受了访问,提供了鸿茅药酒事件的一些内情,仅供读者参考。

理想记:舆情爆发后厂里是怎样的情况?

陈同:所有生产工人无限期放假,行政人员正常上班,21号那天公司解散了所有的工作微信群。因为受舆论的影响,库房里的药酒都是满的,没法再生产,车间已经做好了长期停工的准备。


4月25号进入鸿茅药酒厂区内拍摄到的空荡荡场景

理想记:药监局有没有来检查?

陈同:17号、18号、20号来了三次,昨天又来了第四次。

理想记:有没有查出什么问题?

陈同:17号来没查出什么,当晚QA部门彻夜加班赶材料,要应付药监局再来查。18号和20号药监局又来了,说是看了麝香和豹骨没什么问题。昨天来好像查到点什么小毛病,但具体还不知道。

理想记:你个人认为药监局认真查了吗?

陈同:不知道,这么多年了,有问题难道只是厂子的问题?查倒了鸿茅药酒就等于查倒了药监,你说他们会不会认真查?我不知道。

「抓捕谭秦东,木林总去了现场」

理想记:凉城警方到广州抓捕谭秦东,警察说没有鸿茅药酒厂的人去,鸿茅药酒总经理也否认了。那么到底有没有药厂的人跟着去?


鸿茅总经理王生旺接受采访时反问,“我们参与什么?”

陈同:所有人都说木林总去了,我们有十三个副总,木林是其中之一,谭秦东被抓就是他出面代表酒厂报案的。

理想记:你怎么确定的?

陈同:舆情爆发后人们才知道这件事,有篇报道就说有人去陪同抓捕,根据谭的描述众人猜测是韩(鸿茅药酒总经理助理),但有他们自家人说不是韩去的而是木去的。

理想记:自家人是什么意思?

陈同:就是鲍家人(注:鸿茅药酒董事长为鲍洪升),木也符合谭的描述,秃顶,微胖,1米75左右。新闻报道里谭说司机叫什么“林总讨厌抽烟”,北京总公司都管木林叫林总。而且木林去陪同抓捕,这个是他们自家人确认过的,木林也是鲍家人。

理想记:照你这么说难道凉城警方和鸿茅药酒总经理敢公然撒谎?

陈同:这个很简单,调出来警察出差的花费发票住宿记录,还有木林的住宿和乘飞机记录就一目了然了,但你看现在有人敢公布这些吗?(注:谭秦东妻子刘璇曾称要开新闻发布会,后未果。)

理想记:在凉城怎么有很多人反应鸿茅药酒的销路并不好?

陈同:不仅在凉城,整个内蒙古都卖的不好,主要是卖给外省人。广告宣称基酒是自己酿造的,但实际上公司自己的酿酒生产能力很低,不够供应药酒生产,所以从外地买基酒。白酒是属于另外一个公司的,只是名字换了,工人是原来的工人。去年做白酒的时候只敢在周末做,并且关掉所有摄像头,这种酒不留任何记录,他们称这种酒为折价酒。

理想记:厂里面工人的收入怎么样?

陈同:我不是本地人也不太清楚,但有招普通工人的时候有非常多的人应聘,靠关系进的也有。别看鸿茅药酒赚了很多钱,投入几十亿广告,那些钱都是媒体赚了,工人们工资是很差的,是计件工资,像这样没有生产是没有工资的,到了月底还得倒交些保险费,旺季时候平均才拿到四千左右。

理想记:关于鸿茅镇你知道多少?

陈同:了解些,去年把岱海镇的一片地区划分出来改为鸿茅镇。为此朋友圈还和茅台镇看齐,说南有茅台镇,北有鸿茅镇。厂内人觉得以自己公司命名的镇很自豪吧。

「今年三月,神秘商人杨道之卖给鸿茅药酒上千公斤豹骨?」


(图片来自网络)

理想记:关于豹骨外界的质疑非常多,你所了解的情况是什么样?

陈同:春雨医生在3月份发那个质疑豹骨来源的文章后,成都药监开始查有没有贴野生动物利用标识,公司开始派员工去各个市场补贴野生动物利用标识。目前我们也不知道豹骨的来源是真是假,公司从开没公布,药监来看看批件就走了。这些是公司核心机密,只有极少数人知道内情。

我们私下也觉得豹骨的来源很诡异,如果严格按照处方量来生产,按今年计划需要930kg的豹骨,也就是190多头豹子。提取1批药液需要7.8kg的豹骨  ,豹骨单独提取,一次提取3批的量,也就是23.4kg。旺季时候一月可提取20批左右。

理想记:鸿茅药酒到底哪里来的那么多豹骨?

陈同:这是核心机密,没人知道。我给你找一份内部文件吧,三月份药监局来检查,公司应对检查提供了一份购买豹骨的批件复印件,不知道这个批件的真伪,反正药监局没说啥,因为他们管不着卖豹骨。这是内部资料,注意保护提供信息人的安全。


(鸿茅药酒疑似购买豹骨的批件)

理想记调查显示,批件中的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业是以曲类饮片、袋泡型饮片为特色的中药饮片制药企业,同时兼有中药材收购、产地初加工及销售。从未宣传有销售豹骨的业务。

批件中卖给鸿茅药酒1230公斤豹骨的杨道之,若批件为真,堪称全球**的豹骨卖家,而中国2006年就已经禁止豹骨销售和进口,那么杨道之是何许人也,又是哪里来的这么多豹骨?该批件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呢?

查遍整个网络未有杨道之的信息介绍,按照合法的身份信息查询可知其为四川屏县人,今年49岁。对这位鸿茅药酒至关重要的豹骨提供者,问及几位鸿茅药酒经销商和员工均闻所未闻。本人打电话给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反复强调,没听说过这个人。

目前,尽管各界对鸿茅药酒的豹骨来源质疑声音不断,但鸿茅药酒从未展示过其豹骨的合法来源渠道,药监部门也未有相关信息发布,杨道之也没有露面。

理想记:关于谭秦东,厂里人认为抓的对不对?

关押三个多月释放后的谭秦东(图片来自局面)

陈同:哈哈,公司里的人好多说抓的好,应该判几年。他们觉得抓谭秦东是对的,觉得谭秦东背后有竞争对手在驱使,觉得一个普通人翻不起这么大的浪。而且好多人认为这个事,至多影响(鸿茅药酒销量)两三个月,只是暂时有点棘手而已。

理想记:最后我想问你,你是鸿茅的员工,拿着鸿茅的工资,你为什么要交给我这么多信息?

陈同:我自认为我大学四年下来,我三观是正的,有正确的是非观,这件事舆情爆发后我自己分析了很久,认为这是公司开展一次杀一儆百的公关行动,吃相很难看。然后我去寻找各方的信息,比对下来我觉得我的观点是对的。

我的确从鸿茅药酒拿来的工资,但这些钱包括几十亿的广告费,归根结底是中国成百上千万老年人的养老钱,如果是骗来的,我会因此感到羞愧。

大众应该知道所有的真相,这远比我的饭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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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4月29日成都消息:刘江今日第三次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邮寄鸿茅药业相关数据的政府信息申请。今年3月3日第1次递交,3月26日第2次递交。今日第三次再次递交。可见获得一个本应公开的信息是多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周年了,要得到回复,究竞有多难。刘江表示再等一个法定时间来验证。


本网4月23日成都消息:今日磅礴新闻又创作新作 多地鸿茅药酒未贴规定标识 十二年每年150只豹骨成谜 陆续各大网媒相继推广和转裁。据不完全统计,阅读量远远超过千万。


多地鸿茅药酒未贴规定标识 十二年每年150只豹骨成谜

原创 磅礴新闻 2018-04-23 10:36:21

[多地鸿茅药酒未贴规定标识 十二年每年150只豹骨成谜]


“鸿茅药酒”一案,尽管涉事医生已被取保候审,但网络上对于鸿茅药酒的质疑却并未就此结束。

4月18日上午,有国内打假人之称的王海和成都知名打假人刘江接受了重案坊专访。

刘江表示,自己与王海,早在今年2月,就已经在收集鸿茅药酒造假的证据,“如今,是该将我们了解到的东西,公布出来了。”

多地鸿茅药酒未贴规定标识

对于鸿茅药酒,刘江表示自己关注已久,“早在2008、2009年左右,我就开始关注这个产品了,当时关注它,是因为它的广告,毕竟很少有药品会这么堂而皇之地将自己包装为保健品。”

刘江说,自己与王海在随后的几年中,一直在了解鸿茅药酒的相关情况,最终于2018年2月决定开始行动。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分的中成药以及含豹骨的制品,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刘江说:“据我了解,有很多地方卖鸿茅药酒,都没有贴有对应标识。”刘江为了收集鸿茅药酒违法的证据,从今年2月初开始,走访了包括成都、宜宾、泸州、自贡、巴中等多个城市,发现在这些城市的大多数药房所售卖的鸿茅药酒,均未贴有对应标识,“随后我们向当地的林业局与工商局递交了举报书。”

3月26日,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关于王海、刘江举报“鸿茅药酒”的调查结果告知书》确认王海、刘江举报属实。

十二年每年150只豹骨之谜

“根据鸿茅药酒厂方的官方说明,鸿茅药酒的所有规格药酒都使用了67味中药的配方,“豹骨”便是其中之一,而该药酒属于非处方药品。”然而,从2006年1月开始,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当时虽然规定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但从2006年算起,至今十多年了,厂家是否依然还在使用豹骨,到底库存了多少豹骨?库存十多年的豹骨还能入药吗?”

根据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官网的信息显示,自2007年11月23日起,鸿茅药酒所属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规模就已经达到了年产药酒15000吨,其中灌装鸿茅药酒为每年3000万瓶,500ml/每瓶。

刘江说,“在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4册中,有鸿茅药酒的配方,每15g豹骨,制成成酒187000g。我们根据这些信息,进行了一个换算,187000g成酒,大约可以灌装374瓶,500ml/每瓶。用3000万瓶除以374,大约可以得到80214个单位,需要消耗豹骨1200公斤;根据百度百科查询每只豹骨的重量在10~15斤,按最重每只8公斤计算年需要豹骨150只。哪来那么多的豹子给它用,还用了12年。”

所以刘江认为,鸿茅药酒方关于其中添加豹骨的说法,肯定存在问题,“要么他造假,要么就涉嫌违法偷猎捕杀,不然肯定没那么多原材料,能印证这个的是我们在市面上看到大多数鸿茅药酒,都没有贴野生动物保护标识”。

打假人士长期关注鸿茅药酒

重案坊: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鸿茅药酒的?

王海:其实关注了好多年,但真正开始行动,还是在今年2月份左右。

重案坊:对于豹骨来源,你们调查的情况是什么?

王海:从2006年1月开始,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虽然说可以使用当时封存的库存豹骨,但是即使是库存豹骨依然有存放时限,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我们查阅了相关文档和GMP标准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的相关要求,动物类药材的保存期一般不能超过3年。豹子是我国的濒危动物,一种产品不可能依赖稀缺物种或濒危物种做原料。不然,它的生产得不到保证。

重案坊:对于鸿茅药酒的打假,你们是否研究过计划?

王海:这肯定有,我们是根据它的标识入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既然你的原材料使用了野生动物,那么你有多少产品,就必须要有多少对应的标识,如果没有,那么你这个就是违法贩卖,如果有,那么你这些标签是哪里来的?为什么有那么多?我们准备根据这个,一步一步进行求证。

重案坊:但是这个打假事件并不是你们先曝出来的,是什么原因?

王海:我们早在此前就已经了解过,因为我们前期将一些资料举报到了有关部门,后来这些部门将我们交给他们的资料给泄露了,一开始我们并没有想过要通知媒体。

重案坊:对于鸿茅药酒这个商品,你们接下来希望有什么样的结果?

王海:如果严格执法,鸿茅药酒会被撤销药号,同时还要被追究虚假广告罪,还有关于此前“抓医生”的事,他们已经构成了诬告与陷害。

重案坊:就你了解,国内与鸿茅药酒类似的商品多吗?您是否还会继续对它们进行打假行动吗?

王海:国内这一类的商品太多了,特别是一些OTC中成药。这些药品的特点是,大多针对中老年人,我们现在手里都还有好几个案子,接下来也还会有一系列的行动。(宋贵伦)


本网4月21日成都消息:近3天来,香港商报报道了王海和刘江对鸿茅药酒净化的新闻,第二天网易新闻、磅礴新闻、风凰新闻、搜狐、香港时间、今日头条、天天快报、UC、一点资讯、北京嘹望等众多媒体转载和发表了王海和刘江对鸿茅药酒净化的相关新闻。相继新浪、凯迪社区、城市知事局等陆续发声。


鸿茅药酒案必须追责!吁请监察委调查本案涉行贿受贿及滥用职权

发表于:2018-04-20

来源:周筱赟 落魄书生周筱赟

这和我此前的预判完全一致!我在4月16日发布的《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逮捕,应当怎样为他做有效无罪辩护》中说,检察机关近期就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改变强制措施。我还预判,检察机关将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
谭医生说:“感谢媒体关注”,“想哭,自由真好!”“这是一个职业医生应该说的真话”,“回去做个好医生”。
对比谭秦东医生被羁押前后,虽然外形变化不大,但后者目光呆滞,就像傻掉了一样。他在看守所里,到底经历了什么?据“新京报·我们视频”王志安的报道:
“三天前我们飞赴广州采访了谭医生的律师和妻子,大量触目惊心的细节,在采访中呈现。谭医生刚被抓时坚信自己无罪,但到了三月,谭医生彻底丧失信心,他甚至否定了律师要无罪辩护的意见,坚持自己有罪。他到底经历了什么?”

此事已经引起了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高度关注。

检在其官微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根据**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部在其官微回应:“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现在,谭秦东医生是被取保候审,本案还在继续补充侦查中。但我可以重复我此前的预判,检察机关必定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那时,谭秦东医生才是真正的无罪状态。到那时,就是追责和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我认为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乃至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我强烈呼吁,监察委应当尽快介入调查本案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当地警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鸿茅药酒公司对谭秦东医生的指控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罪在刑法中,列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之下,实质上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据新京报《局面》栏目报道,凉城县警方推荐的当地律师,转达鸿茅药酒公司的要求是谭医生赔偿140万元经济损失,还要判刑一年。这才让谭医生的妻子刘璇如梦初醒,毅然决定通过媒体曝光。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公安部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就我所知的,就有《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不断重申,说明情况非常严重。
公安部1995年的通知称,“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凉城县警方,就是在15天内走完本该37天的审查批捕程序,由凉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此把凉城县检察院拖下了水。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但如果当事人无罪而被批准逮捕,赔偿主体就是检察院。所以,即使凉城县检察院马上对谭医生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赔偿也是由凉城县检察院承担。
公安部的这份通知还称:对于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提审涉嫌程序违法

凉城县警方到广州对谭秦东医生实施抓捕,整个过程,包括抓捕、提审、宣布逮捕,竟然都有鸿茅公司高管全程参与。
谭医生向其辩护律师胡定锋回忆,鸿茅药酒高管参与了抓捕谭秦东的过程,宣布逮捕的时候,那个高管又来了,提审和问话时他都在旁边,却不吭声。公安机关派员执行上述任务,必须有侦查人员的法定资质,且不得少于二人。鸿茅公司高管有什么资格全程参与,甚至参与提审呢?
鸿茅公司作为报案人,参与提审,当地公安机关还怎么保持其独立办案呢?岂不是成了鸿茅公司的家丁了?

办案民警推荐律师涉嫌违规

公安部早就严禁办案民警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据谭医生妻子刘璇说,凉城县办案民警推荐的律师,竟然曾担任鸿茅药酒法律顾问。凉城县这位律师一直劝说谭秦东医生认罪,向家属和谭医生灌输这样的思想:对方势力很大,你惹不起他们,尽快认罪,不要找媒体,不要惹怒对方,否则会重判。
本案机关推荐的律师,其作用从本案中可见一斑。办案机关是指控当事人犯罪的,办案机关推荐的律师,怎么可能认为你无罪呢?否则,不是自打耳光吗?更何况还曾担任控告人鸿茅公司的法律顾问。尽职专业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可是,一个律师忠于控告人的同时,又忠于被告人,这可能吗?

办案过程涉嫌行贿受贿及滥用职权

根据媒体报道,谭医生告诉律师,鸿茅公司在北京设有机构,他和警察从北京到凉城,其中一人称,“我们安排公司的车过来”,是坐鸿茅公司某高管的一辆商务车。随后,该高管、警方以及谭秦东一同回到凉城,开车的还是该高管的司机。此外,路上吃饭买单都是鸿茅公司的人出钱。
最让我深感震惊的,是谭秦东向律师回忆的一个细节:当时在北京到凉城县的路上,有警察抽烟,而司机对警察表示:“你们少抽烟,我们领导不喜欢烟味,他的车上从来不准其他人抽烟”。凉城县警方,难道成了鸿茅公司的家丁吗?
上述用车和吃饭买单,即使企业主动提出,只要接受,就涉及到行贿受贿的问题。这让人不得不提出疑问,本案的办案经费,是否由鸿茅药酒公司提供?如果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企业提供所谓“办案经费”,公安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接受所谓“办案经费”,行贿一方可能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受贿一方可能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是有同级财政负担,而不得由受害人或者企业承担。《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公安部先后发过多个文件,三令五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如《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公通字[1993]52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公通字[1995]39号)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号)《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公刑[1998]725号)。
本案的办案机关,涉嫌滥用职权,更是再明显不过。因为本案明显是错案!

检察院对谭医生批准逮捕属于错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涉案行为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涉案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于上述三个条件的判断标准,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后者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是,现在根据**检的指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如此,那么,当初凉城县检察院又是怎么决定批准逮捕的呢?显然是连逮捕的证据条件都没有达到。而既然谭医生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说明也不符合逮捕必须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22条规定,“审查逮捕时,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批准逮捕的,为错捕。错捕可以依据以下处理结果确认:……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我在此前已经做过预判,本案将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凉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谭医生,属于错捕。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后,至迟会在刑拘后第30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则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繁多,绝大部分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用尽法律规定的最长30天刑事拘留上限,以便获取更多证据。加上7天的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30+7天)。
然而,在鸿茂药酒案中,谭医生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月25日就被批准逮捕,仅用15天就完成了通常37天才走完的程序,这究竟是为什么?
在司法实务中,只有两种情况会导致如此神速,一是案件证据特别确凿,但根据**检的指示,本案显然并非如此。二是案件有不正常的干扰因素。鸿茅药酒公司以及凉城县官方,到底是如何干扰案件的?

吁请监察委尽快介入调查

鸿茅药酒案的实质,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保护地方企业,插手经济纠纷,将民事经济纠纷刑事化,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对于法治的破坏太大了!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太大了!对市场经济破坏太大了!
作为法律人,我吁请监察委尽快介入调查凉城县官方在本案中是否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罪!

2018年4月18日-19日


成都“王海”刚出狱 就想把鸿茅送进去

原创 2018-04-20 城市知事局 贴近成都Closer



约3400字
9分钟就能看完


4月19日下午15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该局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正式对其展开调查,将“鸿茅药酒”事件进一步推向高潮。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谭秦东也回家了。不过,在网友眼中的他,已经从一位写稿前的高端人士,流落成一名“黑窑工”。


一介普通平民在对抗一家违规2600余次的药企中基本处于完败,还在看守所中被关了3个月。如此境遇,让不少网友叹息!


知事君了解到,事实上,在先于谭秦东发文声讨鸿茅药酒之前,在省内乃至全国打假维权届赫赫有名的成都专业打假人士刘江,早从2017年底就开始联手北京王海,挑战鸿茅药酒。


不过,跟谭秦东只是通过网络发布言论的方式不同,刘江走的是法律途径。


昨日,看到谭秦东取保候审的回家的画面,刘江也感到非常愤慨,“谭兄弟见义勇为,我很欣赏,但是说实话打假这个事情确实很危险,首先要保护好自己。”


可能现在很多90后、00后并不知谁是刘江,但是在2010年前,很多成都人对他都可谓是耳熟能详,并称他为成都版的“王海”。


刘江总结出来的“要保护自己”的人生经验,是有原因的。2011年,行走江湖多年,以打假维权斗士闻名的刘江栽了跟头。


在45岁生日当天,刘江被重庆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在成都被捕,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直到2016年10月出狱。


休整一年后,刘江重出江湖。他准备重操旧业。值得一提的是,他**个靶子就选择了“鸿茅药酒”,跟谭秦东可谓不约而同。


专业打假22年的刘江告诉知事君,“谭秦东被抓前,确实是给鸿茅药酒留了个小辫子,就是’毒药’两个字。”


“鸿茅药酒到底有没有毒,我们老百姓说了不算,这种定性的事真的不能乱说。”


那么,如果是刘江做这件事

他用的是什么方式?

刘江告诉知事君,他发现鸿茅药酒的问题很偶然,也源于自己对于医药行业的长期关注。

之前他就留意到,鸿茅药酒产品说明书标注的成分中含有国家一类野生动物豹骨制成的材料。
而且按照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告,含豹骨成分的中成药要全部粘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但他说自己去过的9个城市数千家药房中极难看到药店销售的该药品贴有此标识。



这是鸿茅药酒未贴标识的瓶身,正常情况下标识应该贴在“鸿”字上面。


根据该公司2017年技改扩建项目公示显示,它的年产量是1400万瓶。按照刘江的初步测算,根据该药酒的制作方式可以算出,鸿茅药酒一年就要用掉150只豹子的骨头😱。


这一数据明显是有问题的,豹子作为国家濒危动物极为稀有,12年时间正常死亡的数量不可能有那么多。


对于豹骨的真实存货和来源,刘江已经于3月4日、3月26日两次向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又于4月8日向国家林业与草原局(下称:国家林业局,该部门4月10日挂牌改为国家林业与草原局)投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回复义务。但时至今日未见任何回复。


他表示下周将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局不作为的行为。



但是知事君有疑问,鸿茅药酒毕竟已经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广告违法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依然在影视剧中耀武扬威,真可以说是“打不死的小强”。刘江这个起诉能打到它的痛点吗?


对此刘江做了解释:2630次违法是广告违法,并不是药物本身出了问题,所以鸿茅药酒才能够在各个省市持续发布广告。


而要从根本上质疑鸿茅药酒,就要看药品本身是否有问题。如果药品本身出了问题,那极有可能被注销批准文号,也就无法再四处发布广告了。


国家林业局如果能够向刘江依法回复,说明2006年至今鸿茅药酒使用的豹骨来源并无合法依据。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将没收鸿茅药酒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至10倍违法所得罚款。


其次,假如经检测鸿茅药酒成分中没有豹骨,那就属于篡改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将以劣药查处,并注销药品身份证----药品批准文号。


其实,最近国家食药监局也在调查鸿茅药酒的真实功效。据新华社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刘江认为,如果从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鸿茅药酒就不能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了,而且即便是销售,药店也要根据医生开的处方限量出售,“这对它来说也将是致命的打击。”


这是不是走了心的打假,是不是对自身与大众负责任的打假方式,网友们自可判断。


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雷击通报违法2630次,相当于每个月收到22次通报,其中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却有1186条获批广告。


2016年药店零售额达16亿元,屡屡在热播影视剧中露脸,被不少老年人奉为保健神药。


有网友戏谑说,“ 想要靠一篇2000+的微信文章把违规2630次依然在电视台与影视剧中眉飞色舞的鸿茅药酒打垮,真的有点天方夜谭。”


还有神评论说,“谭医生的事情,如果不是鸿茅药酒公关的神助攻,几乎不可能闹这么大,也不会引起如此大的民愤。在此,我们也只能感谢鸿茅药酒为埋葬自己所做出的牺牲了。”


作为涵盖67种中药的药品,鸿茅药酒披着保健品的面具四处游走,一瓶500ml的药酒标价近300元,号称能“每天两口,把病喝走”,可以达到“祛风除湿、补气通络、健脾温肾、舒筋活血”的功效。


现在,让我们找出当年那些经典的“鸿茅药酒”广告,看看到底多少人在天花乱坠中迷失了方向?




风湿骨病怎么办,每天早晚喝鸿茅。肾虚尿频怎么办,补肾强身喝鸿茅。脾胃虚寒怎么办,健脾养胃喝鸿茅。气虚血亏怎么办,补气补血喝鸿茅。六十七味药材好,呵护爸妈更周到!一瓶鸿茅酒,天下儿女情。


鸿茅药酒只是刘江遇到的“小项目”


尽管有谭秦东的前车之鉴,但刘江说,鸿茅药酒并不是一个难打的老虎。用他的话说,在22年的打假路上,他还经历过很多个比鸿茅药酒问题隐藏更隐秘的、背景更强硬的对手。


2000年初,某著名药业集团的一款“补肾胶囊”将该药品说明书私自篡改,本来国家食药监局只允许老年人服用该药品,该集团随意扩大适应人群,增加了中年人,这是严重的夸大功能组织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按照假药查处。


据刘江称,对方董事长接到投诉后立即打来电话,与他进行了40分钟通话,承诺马上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批药物投放四川。


除企业外,刘江也诉讼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行为。“22年来,我起诉过17个国家各级政府部门。”


在很多人看来,刘江这些行为都像是在走钢丝,但他却说,自己并没有因为任何对政府的起诉惹上麻烦,“没人会把原告抓起来。”


但刘江也曾经有过灰暗的人生——从小失去双亲、因偷盗两次入狱。“对于正义的追求,就像是对我自己进行’洗涤’,也是一个对我来说难得而高尚的一份职业。”他这样向知识君解释自己的打假冲动。


但是,刘江的行为也在社会上引起过广泛争议,比如收企业的钱。对于这点,他自己并不回避。


“因为我也需要生存,尤其是现在,我成立了公司,公司也有十多个员工,养活他们公司需要收入。”


刘江出狱后,跟以前单干不同,已经组建了自己的公司。“我必须学会以公司合法的形式进行自我保护。”刘江说,他还将招聘社会待业青年,把他们培养成以法律维权的专业人士,还建立了自己的微博、微信、网站,以扩大影响力。


他说,他的公司4月份已经上缴了三万多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就是打假获得和法律服务获得。


“我没有威胁与强迫,我收钱的前提是这些人真的拿出整改方案,并且短时间内马上整改,我觉得自己的这个职业利国利民利己,是真正有益的事。”


刘江说,目前中国的专业打假群体有4万多人。经过不完全统计,过去22年来,一共有20多个专业打假人被抓捕,但只有3人被判处徒刑。


刘江并不避讳“专业打假”这个群体挣了多少钱。他个人的观点是:他们这个群体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升很多人的维权意识,而那些作假的大佬们,也会因为他们的存在而多少有所收敛。


你怎么看刘江这样的专业打假人士?

他们从企业索取利益合理吗?

他们究竟是打假英雄还是企业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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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摊上大事了:被举报掺杂劣药 ,证据被曝光

有料的号

百家号04-1913:39

最近一段时间,因广东医生谭秦东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而被跨省逮捕,让鸿茅药酒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针对此事,很多媒体纷纷对鸿茅药酒生产企业发出了质疑,同时这件事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到最后连公安部也惊动了。

4月17日晚,谭秦东被取保候审,终于离开了凉城县看守所,此事算是暂时告一段落。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紧接着媒体又传出知名打假人刘江在成都向媒体出示了鸿茅药酒涉嫌使用劣药的证据材料。

早在去年——2017年底,刘江就发现,成都多家药房售卖的鸿茅药酒少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而此标识关系到鸿茅药酒是否为劣药的问题。

刘江很尖锐地提出:“鸿茅药酒究竟有没有豹骨?加了多少?豹骨又是从哪里来?”

如果没有加豹骨,那就属于虚假宣称,应按劣药查处,如果加了豹骨,那海量的豹骨从何而来?这确实是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


就在2018年的3月3日,刘江继续向成都、泸州、湖南永顺等多个地区的工商及林业部门进行举报。

到了3月26日这一天,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发出了告知书,确认王海、刘江举报属实。

刘江拿出鸿茅药酒说明书指出,该药品批准文号是甲类非处方药,但是该药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中,禁忌事项与注意事项第十项严重冲突。


刘江和王海已经对鸿茅药酒涉嫌劣药向彭州及成都的法院进行了诉讼,就在4月16日,他接到了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

而比较有趣的是,就在前两天,也就是4月13日,由内蒙古企业家联合会、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内蒙古信用促进会联合主办的“2017·第十一届内蒙古年度经济榜”发布表彰会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鲍洪升荣获2017内蒙古年度十大经济人物。


一边是涉嫌劣质药酒被举报,一边是荣誉加身,确实是形成了很大的反差。

当然现在还没有开庭,事情的结果还没有出来,现在还不能过早下结论,最后会是什么结果?后续我们会进行追踪报道。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有料的号

百家号最近更新:04-1913:39


本网4月20日成都**消息:咋日各大媒体报道了王海和刘江对鸿茅药酒净化的新闻,众多网友均对他们的行为表示支持和赞赏,在关健时刻挺身而出,不俱跨省抓捕的阴影,勇气可嘉。希望多些公民加入他们的行列,与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本网4月19日成都**消息:昨日香港商报报道了王海和刘江对鸿茅药酒净化的新闻,今天网易新闻、磅礴新闻、风凰新闻、搜狐、香港时间今日头条、天天快报、UC、一点资讯、北京嘹望等众多媒体转载和发表了王海和刘江对鸿茅药酒净化的相关新闻。

鸿茅药酒被指掺杂劣药 举报人向媒体公开证据

磅礴网 2018/04/19 10:55+关注

4月17日晚,因吐槽鸿茅药酒而被千里跨省逮捕的医生谭秦东,被取保候审,终于离开了凉城县看守所。

而与此同时,知名打假人刘江在成都会见媒体,并向媒体出示了他手里关于鸿茅药酒涉嫌劣药的证据。

此前,多家新闻媒体质疑鸿茅药酒有问题:澎湃新闻报道的《鸿茅药酒配方中“豹骨”被质疑来源不明,回应称“合法合规”》;南方周末的《屡上黑榜,屡拿批文,鸿茅药酒:我们是正规企业》。

鸿茅药酒被举报掺杂劣药

2017年底,刘江发现,成都多家药房售卖的鸿茅药酒,其包装有重大问题——少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而此标识关系到鸿茅药酒是否为劣药。

“鸿茅药酒究竟有没有豹骨?加了多少?豹骨又是从哪里来?”刘江表示怀疑,“如果没有加豹骨属于擅自改变配方,应按劣药查处,如果加了豹骨,根据鸿茅药酒公布的销售数据,那海量的豹骨从何而来?”

2018年2月4日,刘江联合王海向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彭州市林业局举报鸿茅药酒违反“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彭州市监局出具的调查结果告知书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相关规定,凡是添加利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必须取得“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并且该标识要贴在商品最小包装上。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的和未取得专用标识的处罚同样。

那么鸿茅药酒究竟取得了多少“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为何市面上偶见有少部分鸿茅药酒贴有标识?

3月3日,刘江向成都、泸州、自贡、宜宾、巴中、内江、湖南永顺的工商及林业部门进行举报。

3月26日,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关于王海、刘江举报“鸿茅药酒”的调查结果告知书》中确认王海、刘江举报属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月3日、3月26日刘江以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然而时至今日,刘江尚未得到答复。

4月8日,刘江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及局党委投诉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刘江表示如果该中心拒绝回复,将对该单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指篡改药品质量标准

刘江拿出鸿茅药酒说明书,指着用橙色笔画标记的地方说,“该药品批准文号是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中禁忌与注意事项第十项严重冲突,属于擅自篡改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其中第(六)点指出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也要按劣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此,鸿茅药酒的销售的行为依据本法本条之规定,无需送检,即可认定为劣药的事实已构成。

刘江还说自己之所以现在向媒体公布证据,是因为一直在等“两个时间”,其一是他向国家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到法定的回复时限。因为**次申请虽然是3月3日,但是他忘记盖章了,所以又在3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申请;其二是他和王海已经对鸿茅药酒涉嫌劣药向彭州及成都的法院进行了诉讼,本次的诉讼的目的是作为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退还购买鸿茅药酒支付的298元人民币,并未要求惩罚性赔偿。就在16日,他接到了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

闹得沸沸扬扬的鸿茅药酒事件将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贵仑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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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真正的危机根源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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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大半个中国来抓人!鸿茅药酒靠什么壮的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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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哥专栏:鸿茅药酒“毒”家配方被举报 区块链打假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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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4月18日成都消息:在对“鸿茅药酒”存在诸多违法问题调查2个多月,王海和刘江在今年2月4日,通过对彭州市各药房调查均发现各药房销售的鸿茅药酒包装内外未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并在健尔康药业购买后向彭州市市场监督局和彭州市林业局依法举报。该地两部门迅速出动30多名执法人员暂扣和封存了该药品数件,相关案件正在查处中。


2018年3月3日

王海和刘江今天分别向成都、彭州、泸州、宜宾、自贡、内江、巴中、湖南等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邮寄举报“鸿茅药酒”资料16封,同时向人民法院诉讼。






2018年3月3日:


王海和刘江表示:将让该品牌得到法律的严惩还法律和消费者一个公道。


刘江**次向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寄达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我公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现特向贵中心申请公开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鸿茅药酒”其相关信息。

该药品系中成药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经查询贵中心得知:该药品因配料内含有豹骨、的确取得了贵中心核发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见查询结果),该产品查询结果上(特别强调:标识应当加载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我公司在国内许多城市经调查发现:该药品销售包装上未见专用标识。但取得了多少专用标记具体数量不详,为何取得了专用标识却不使用在产品包装物上。因此,特向贵中心申请公开该信息。

此致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3443374264@qq.com

2018年3月3日


2018年3月26日:刘江第次向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寄达申请

2018年4月8日:刘江再次向国家林业局投诉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




香港商報官網 > 四川 > 本地新聞

消費者手持鴻茅藥酒涉嫌劣藥的證據 等待相關部門驗證答复

2018-04-18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宋貴倫 報道: 17日晚,在全國媒體的共同關注下,因发表關于鴻茅藥酒科普文章被跨省抓捕的譚醫生終于重獲自由。此時,知名打假人劉江在成都會見媒體,並向媒體出示了他手里關于鴻茅藥酒涉嫌劣藥的證據。

鴻茅藥酒自3月22日被南方周末以《屢上黑榜,屢拿批文,鴻茅藥酒:我們是正規企業》;澎湃新聞《鴻茅藥酒配方中“豹骨”被質疑來源不明,回應稱“合法合規”》為題報道,公眾關注持續升溫,更因紅星新聞報道,廣州醫生发表關于鴻茅藥酒的科普文章而被跨省抓捕引爆輿論,數以百計的自媒體、大V、及地方媒體相繼聲援被抓捕的譚醫生,多家中央党媒連續发聲,**檢、公安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繼表態,17日晚間譚醫生終于重獲自由。

劉江舉報鴻茅藥酒涉嫌劣藥

2017年底,劉江在成都的多家藥房发現鴻茅藥酒的包裝上有重大問題——少了“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以下稱專用標識),此標識關系到鴻茅藥酒是否為劣藥。鴻茅藥酒究竟有沒有豹骨?加了多少?豹骨從哪里來?劉江表示懷疑。如果沒有加豹骨屬于擅自改變配方按劣藥查處,如果加了豹骨,根據鴻茅藥酒公布的銷售數據海量的豹骨從何而來?

2018年2月4日,劉江聯合王海向彭州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局及彭州市林業局舉報鴻茅藥酒違反“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根據國家林業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公告2005年第5號相關規定,凡是添加利用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中的必須取得“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並且該標識要貼在商品最小包裝上。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未按規定使用專用標識的和未取得專用標識的處罰同樣。那麼鴻茅藥酒究竟取得了多少“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為何市面上偶見有少部分鴻茅藥酒貼有標識?

3月3日劉江向成都、瀘州、自貢、宜賓、巴中、內江、湖南永順的工商及林業部門進行舉報。

3月26日,彭州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關于王海、劉江舉報“鴻茅藥酒”的調查結果告知書》彭市質監舉結告(2018)22號確認王海、劉江舉報屬實。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3月3日、3月26日劉江以成都劉江宏展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研究與发展中心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然而時至今日,劉江並未得到答复。

4月8日,劉江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長及局党委投訴野生動植物研究與发展中心未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公開。劉江表示如果該中心拒絕回复將對該單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鴻茅藥酒涉嫌篡改藥品質量標准

劉江拿出鴻茅藥酒說明書,指著用橙色筆畫標記的地方說:該藥品批准文號是甲類非處方藥,該藥品包裝使用說明書中禁忌與注意事項10嚴重沖突,屬于擅自篡改藥品質量標准,此種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准規定的。第七十八條: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因此,鴻茅藥酒的銷售的行為依據本法本條之規定,無需送檢,即可認定為劣藥的事實已構成。

早就知情卻為何在“今天”才決定向媒體公布?劉江稱他一直在等“兩個時間”,其一是他向國家野生動植物研究與发展中心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沒有到法定的回复時限。因為**次申請雖然是3月3日,但是他忘記蓋章了,所以才又在3月26日有進行了第二次申請;其二是他和王海已經對鴻茅藥酒涉嫌劣藥向彭州及成都的法院進行了訴訟,本次的訴訟的目的是作為公益訴訟,訴訟請求只要求被告退還購買鴻茅藥酒支付的298元人民币,並未要求懲罰性賠償。就在昨天他接到了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現在這“兩個時間”都到了,所以決定向媒體公布。

鴻茅藥酒事件將以何種方式謝幕?我們拭目以待。

[責任編輯:程向明 ]


王海和刘江联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强烈要求依法查处该违法广告并撤销该药品广告批文

举报书

关于全国各媒体严重违法为“鸿茅药酒”发布虚假广告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局党委:

标识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鸿茅药酒”,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该药品广告长年在全国各媒体发布。时值今日依然还在继续违法发布。举报人现依法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向贵局举报如下:

该药品批准文号系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品广告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在利用患者形像作虚假证明、夸大功能与主治等违法违规。违背以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国家食药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据媒体报道,该药品发布的广告由于违法违规,受到25个省市工商和药监通报查处和暂停销售,违法次数达2630次。

综上所述,望贵总局在全国舆论及人民正在声讨该药品种种违法行为之际,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下文查处该违法广告并撤销该药品广告批文,以此维护社会合法广告发布秩序,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举报人回复。


举报人:


中国北京      王海             四川成都       刘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1908315@qq.com            邮箱:3443374264@qq.c om

2018年4月18日

王海和刘江联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强烈要求依法查处该药品的违法问题并注销该药品批件

举报书

关于“鸿茅药酒”应依法认定为劣药论处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局党委:

标识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鸿茅药酒”,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举报人现依法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向贵局举报如下:

该药品批准文号系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品包装内使用说明书中禁忌与注意事项10严重不相符。擅自篡改药品质量标准,此种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该公司销售的行为依据本法本条之规定,无须送检,即可认定为劣药的事实已构成。

综上所述,望贵局在全国舆论及人民正在声讨该药品种种违法行为之际,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下文查处该药品的违法问题并注销该药品批件,以此维护社会合法药品经营秩序,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举报人回复。

附:该药品使用说明书


举报人:


中国北京      王海             四川成都       刘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1908315@qq.com            邮箱:3443374264@qq.com


2018年4月18日




相关文件资料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http://211.167.243.160:8080/portal/bhxh/2006年06月23日来源:国家林业局
【字体:大 中 小】
为掌握全国现有麝香、豹骨、熊胆、羚羊角、甲片、蛇类原材料库存总量,强化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豹、麝、熊、羚羊、穿山甲、蛇等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国范围内库存的上述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进行清查核实。现将清查核实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前,所有库存有麝香、豹骨、熊胆、羚羊角、甲片、蛇类等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库存原料的合法来源证明,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库存原材料种类、数量和获得时间。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库存原材料种类、数量汇总后上报至国家林业局。

三、上报的库存原材料经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中心检验核实后,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中心统一使用标准化容器封装、编号、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需要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四、自2006年7月31日起,对未经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在申请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等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并接受核查、检验和评估;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库存原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其出售、加工利用、出口等行政许可时,不再提交原材料来源合法证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
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款、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款、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款、第三十三条**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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