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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法院认可职业打假,能否让假药消失殆尽?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88发布日期:2019-8-25

时评:法院认可职业打假,能否让假药消失殆尽?

原创: 老薛 艾美达行业研究 1周前

老薛专栏

老薛,医药行业人士,解读行业事件,欢迎拍砖探讨

 

周末,行业知名公众号“食品药品安全网”发布了一条判决书,职业打假人购买假药索赔获得法院支持,引起行业人士注意。

 

简短介绍下背景:职业打假人于商店购买成人用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在判定其身份为职业打假人后,法院依然支持其十倍赔偿。换而言之,法院支持了其知假打假行为。

 

判决书中提到两点,一是陈胜金属于职业打假人;二是本次购买假药并非用于生活目的。但法院认为这种买假索赔的危害,远小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危害性。只要是食品、药品的购买者,就认定为消费者身份。

 

关于知假打架的争论一直有,反对者认为,“有些打假人收钱就撤诉,根本起不到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支持者认为,“先有假货,后有知假打假。如果堵住了制假售假,职业打假自然也会随之消失。而且即使收钱就撤诉,也会导致制假售假成本增高,风险加大,势必会减少后期违法数量。此外监管部门如果真有心去查,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等资料查获制假售假渠道。”

 

我个人是非常支持职业打假的,打假人员从中获益,无可厚非。

 

1
打假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有风险,就应该就有对应的收益

无论是否职业打假,只要涉及到打假,必定有风险。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被扣上诽谤勒索的帽子被索赔。任何一项需要持续性的行为,都必须能从中获益,才是持续下去的基础。

 

 

2
打假付出了精力与时间成本,应该有所补偿

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假货信息,可能会选择没有固定工作的生存状态。以国内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为例,经常四处奔波。他们付出的精力与时间成本,需要有所补偿,但他们又不属于公务人员,没有保底薪资。从打假行为中获益是理所应当对。

 

3
打假利于社会长远发展,应该予以褒奖

民众对于职业打假和职业造假卖假,更痛恨后者。职业打假人类似扮演一种城市猎人的角色。不支持职业打假,就是变相的支持职业造假售假。有些人会说职业打假人常常拘泥于一些标签信息等等,不具有正面促进作用。但需要明白的是,药品的任何标签信息都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的,如果审批过程及设计过程,完全遵循规章制度,那就根本就没有职业打假人的发挥余地。职业打假人在自己获利的同时,促进了国民法制建设的完善,应该予以褒奖。即使目前给不出褒奖,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他们一个正面的形象。

 

4
职业打假,是另一种需要被认可的“有奖举报”

各地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都极为重视,例如本月12号,海南省发布了公告,针对食品药品的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些有奖举报我们可以认为是举报人正义使然,但“有奖”也绝对是能勇于举报的重要原因。既然都是“正义、经济补偿”,职业打假有何不妥?

 

5
职业打假是对目前监管力量不足的重要补充

无论职业打假,还是政府监管,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对制假售假者产生震慑。很多监管部门面对民众对于假货的愤慨,总是一副面孔,“我局共XX人,需要监管企业XXXXX家,监管区域遍及XXXX平方公里。实现无死角监管,难度极大。”既然也明白自己力量不足,那就应该接纳社会力量的介入。“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既然抓住耗子就是好猫,也就不应该存在什么“狗抓耗子,多管闲事”的说法。只要是能起到震慑作用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主张权益,就应该被支持。

 

我们不能因为假货难以根除,就想方设法根除掉发现假货的人。任何真正想打击制假售假的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信息及举报信息,获得第一手的情报。完全有能力去以此摸查,真刀真枪的打击造假产业链。自己不去履行职责,却让职业打假人来承担浪费司法资源的骂名,着实不妥。

 

职业打假,只需要防范一件事,栽赃诬陷。

 

近日,深圳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特意提到了一些人员恶意调包过期食品来索赔。但就个人而言,这些人不同于职业打假人,重要区别就是是否栽赃诬陷。

 

任何栽赃诬陷行为,都应该走法律程序予以警戒。但,栽赃诬陷与职业打假,可能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发生。需要就事论事,一码归一码,不能因为某人曾栽赃诬陷,就对其合理的正常索赔置之不理。让监管部门动起来,不要一味的等待,要勇于进入到每一起举报中去。

 

假药对民众健康危害巨大,而药品的鉴别需要有非常专业的知识背景做依托,一般民众难以辨别其真伪。支持知假买假索赔,是种新型的鼓励措施,鼓励非公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流通环节的假药予以打击。让假药无处售卖,离开了销售平台,假药也就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声明:本文由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艾美达行业研究立场。本公众号内容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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