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瑞杰:郑州中院支持打假经典判决,完美展现依法治国及改革精神!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55号】史瑞杰:郑州中院支持打假经典判决,完美展现依法治国及改革精神!
史瑞杰 史瑞杰 7月19日
2019年7月19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告发布笔者评论文章,【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55号】如下:
郑州中院支持打假经典判决,完美展现依法治国及改革精神!
——郑州中院:如能通过打假而使生产、销售、消费等领域再无假货、劣货亦是全社会的福分,因此就食品、药品而言,不宜因购买者知假买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限制其合法权利。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55号
文/史瑞杰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65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写到: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旨亦不禁止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购买者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如能通过打假而使生产、销售、消费等领域再无假货、劣货亦是全社会的福分,因此就食品、药品而言,不宜因购买者知假买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限制其合法权利。
当下中国,已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习近平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述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没有公平的制度架构,就无法确保交易的公正,当今的市场经济已完全脱离了小范围内的人情社会靠道德约束的经济交易阶段,传统的道德约束力只能在传统的小范围社会交易里起到作用,过去人们面对违约,因为是熟人社会,会顾忌人情关系,社会关系及当地的习俗民约,如果违约的话,就要面临关系的排斥,但是现在的经济发展,网络极度发达,交易区域跨度大,在农村也能坐着家里,可以网购到全国各地的甚至是国外的商品,以往的道德约束和人情约束对跨区域的交易没有丝毫的作用。其次,金融交易的发展更是如此,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信用契约交易涉及资金特别巨大,由于制度架构的缺失,而传统道德对此有无约束力的情况下,一些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才会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毒奶粉、假疫苗事件;金融市场则是内幕交易屡屡发生,“割韭菜”得不到有效监管,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破坏。
首先,司法公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是确保市场经济交易双方能对其该有的契约权益放心,如果存在一方不诚信,那么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给市场提供放心的交易环境,也是制约不正当竞争最有利的治理手段,违规者如果能受到司法严惩,就是对守信者的有力保护。相反,如果违规者横行,制假售假,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违法牟取暴利得不到严惩,那么就必然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这是守信者的灾难,意味着谁诚信谁吃亏,越诚信,越吃亏。
其次,社会共治及透明的监督环境能促进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萌芽问题。当下中国,不论是传统经济交易还是金融市场交易,买卖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买方依然处在绝对的劣势,不论是掌握的信息方面,还是话语权,乃至权益方面,均是如此;地位的不对等必然滋生欺诈和腐败,不论是传统消费者还是金融投资者,都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巨大的问题,在看似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当下,但其实仍是发声途径有限,甚至对维护权益望而却步,一方面又来自对法律的不确信,还没有建立起法律思维,另一方面存在地方保护及部门保护,导致维权者被腐败打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得到充分完善,公民监督者能得到保护和奖励,能够建立有效的社会共治机制,自然会将一些初步出现的违规问题和矛头解决在萌芽阶段,就不会造成那么严重的食药安全事件和金融安全事件等严重后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卓泽渊教授在“中国法制建设 形势与政策”的公开讲座中讲到:“……甚至我们有的领导、有的机关竟然说出,你知道它是假货,你又买假货,然后又来打假索赔,你不就是不诚信吗?天哪,那卖假货的人他不诚信在先嘛,他才是根啊,你把不诚信的人打下去了,那都诚信了嘛。你不去制约卖假、做假货的,来制约买假货的,假怎么打下去?中国假货如此横行,我们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什么法治意识?法律价值观最重要,什么叫价值观?什么叫公平?什么叫正义?应该保护谁,应该打击谁?这是根本之根本,如果人世间连公平正义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啊,公序良俗。公序良俗靠什么,靠法治来维护,道德的问题不能靠道德来治,我一再给我们学法律的同学讲,当然也给不学法律专业的同学讲,道德的问题靠法律治,为什么,道德分为底线以下是卑鄙,底线以上是高尚。我们从不缺高尚,但是我们最害怕卑鄙,卑鄙就是破坏法治、法律。我们只要把卑鄙控制住,全社会就高尚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你守住了底线,这社会就美好。我听说还有职业打假人不被保护,我从一个学者上讲,我真想不明白。职业打假人哪点扰乱会秩序了?职业打假人他索赔也是来找你司法机关帮助他索赔,也是来找你政府打假部门来帮他索赔,他并没有拿刀拿枪去抢钱去打劫去要挟,他如果去要挟去敲诈,你依法惩罚他。他只是拿个货物来投诉来控告,惩罚他的是你自己司法机关,是你执法部门。中国假货要打下去,必须都有千百万人民群众,人人成为打假者,中国就没有假货。”
因此,不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法学的立场来看,郑州中院的判决都堪称经典,这正是时代对常识的呼吁,也是依法治国和改革精神及市场经济公平法治体系的具体体现,值得全社会学习和赞扬。(完)
郑州中院判决书见附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6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蒙蒙,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奎,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保杰,略。
上诉人于蒙蒙因与被上诉人陈保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蒙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保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蒙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保杰退还于蒙蒙所付商品价款3398.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3985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保杰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于蒙蒙不是消费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于蒙蒙属于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限制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购买数量,也没有限制消费者是否事前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更没有限制消费者的受偿权,一审法院仅以于蒙蒙认购数量及户籍地否认于蒙蒙消费者的身份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既然认定陈保杰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安全的食品,又不支持十倍赔偿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于蒙蒙购买的商品物有所值,不支持退换商品的诉请违背事实。
陈保杰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于蒙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陈保杰退还于蒙蒙所付商品价款3398.5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3985元,共计3738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日,于蒙蒙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平台“新安食品贸易商行”购买意大利进口费列罗48粒装巧克力,共计1个订单,订单号为:143229362604072282,共计36盒,金额为3398.5元。于蒙蒙收到货后,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印有外文,但没有中文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贮存方式、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标签等《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的标注内容,且陈保杰无法提供合格的相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严重侵犯了于蒙蒙的合法权益,故于蒙蒙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于蒙蒙属外地居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中牟辖区居住,却在中牟辖区购买食品,且购买数量较大,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需要,与消费目的明显不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且于蒙蒙未食用涉案商品,身体也未受到损害,其目的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索赔牟利,其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于蒙蒙购买涉案商品,物有所值,现于蒙蒙要求陈保杰退还商品价款的诉请,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于蒙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59元,公告费260元,由于蒙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于蒙蒙购买案涉商品支付价款3312元,支付快递费86.5元,两项合计3398.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于蒙蒙通过淘宝网向陈保杰购买巧克力,并支付了商品对价及快递费,陈保杰亦向于蒙蒙邮寄了巧克力,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并全面且适当地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根据于蒙蒙所购买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其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相应法律规定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旨亦不禁止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购买者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如能通过打假而使生产、销售、消费等领域再无假货、劣货亦是全社会的福分,因此就食品、药品而言,不宜因购买者知假买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限制其合法权利。一审法院以于蒙蒙非在其辖区居住、购买数量较大、与消费目的不符、且固有利益未受到损害及物有所值为由,认定于蒙蒙并非消费者,无权主张返还价款及惩罚性赔偿,处理并不妥当,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案涉巧克力系进口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案涉巧克力应当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依规检验合格且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巧克力有相应报关手续并已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案涉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陈保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售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于蒙蒙因购买案涉巧克力支出3312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陈保杰应当返还;快递费86.5元虽不属于价款,但亦属于蒙蒙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快递费86.5元陈保杰亦应当返还;陈保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于蒙蒙请求,陈保杰应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33120元。
综上所述,于蒙蒙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
二、陈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蒙蒙返还货款3312元及快递费86.5;
三、陈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蒙蒙支付赔偿金33120元;
四、驳回于蒙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59元,公告费260元,由陈保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由陈保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苑陈阳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7日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