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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食品检出不合格 船山区景红副食经营部被处罚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229发布日期:2019-9-29

销售的食品检出不合格 船山区景红副食经营部被处罚

2019-09-29 10:0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29号),涉及遂宁市1批次船山区景红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郫县全能思乡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泡红椒(酱腌菜)。近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省局2019年第29号通告遂宁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7349;产品名称:泡红椒(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9-04;规格型号:2kg/袋;被抽样单位:船山区景红副食经营部;标称生产者:郫县全能思乡源食品酿造厂;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经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船山区局)现场检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袋,共计60公斤,货值210元;已销售29盒,共计58公斤;库存(未销售)1盒,共计2公斤;下架封存1盒,共计2公斤。船山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经营企业购进时没落实好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没有索要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所致。船山区局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采取召回措施;2.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船山区局已于2018年1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该企业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泡红椒(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船山区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企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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