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受审 被控敲诈300余家电视台
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受审 被控敲诈300余家电视台
2013-12-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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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刊播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赋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十多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作“成都打假第一人”。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而被拘留。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随后,刘江先后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的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刘江随后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在向媒体提供的材料中称,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将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接着,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钱财。如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刘江就会安排员工向其上一级的相关主管部门直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了刘江钱财为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就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检方的起诉书中,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的上述说法并未体现。
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下的举报方式与其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就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例如,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向山东省的莒南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等95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10余万元。以同样的方式,刘江等人还向河南省的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等56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 .5万余元。
该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正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事隔一个月后,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在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的虚假广告播出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与刘江取得了联系,对购买有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刊播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的消息显示,现时,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亦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也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所得钱财性质之辩
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刘江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当事人与刘江进行协商的行为是不是胁迫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江、胡海天以及莫天和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凿,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江的代理律师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佳尧在辩护中称,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这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而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主动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员工工资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在辩护中称,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到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了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还提及了检方证据上的瑕疵。例如,在检方所罗列的300余家电视台中,山东95家电视台中有9家所在地,或是行政区划中不存在或是地图上查不到。而多家电视台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也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并以此拒绝了律师要求当庭播放的请求。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分别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转账支付的,或者是电视台委托他人代为支付,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以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从被刑拘至开庭审理,刘江案已历时一年有余。其间,全国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及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万州,旁听席上,除去被告人家属,便是职业打假人。
最为知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件进展。一审过后,王海认为本案中刘江根本就构不成刑事犯罪,他的购买、举报、索赔一系列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他说,这个案子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他反问,“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而在另一位职业打假人刘殿林看来,本案虽为个案,但其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他是参与本案庭审旁听的众多职业打假人之一。他说,就整个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
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人最为关注的要点。其背后,折射出的是这个群体对于现时生存环境的隐忧。
根据此前媒体调查,北京基层法院发现,职业打假已经是一门产业,消费维权案中职业打假人占较大比重;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上海静安区法院证实,去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在顺应历史潮流,完成启蒙民间维权意识之后,作为一个整体已经高度商业化。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却褒贬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不过,王海以及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经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南都记者刘伟 发自重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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