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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发函文: 充当“超标”电动自行车保护伞,公然干预司法审判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45发布日期:2018-5-17

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发函文: 充当“超标”电动自行车保护伞,公然干预司法审判

原创 二红微说法 2017-11-24

作者 张晓红 邢志红

 

注:本文直接发送国务院总理办公室(及中央司法、立法部门等),由国家信访局转请有关部门参阅。

 

 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发函文:

充当“超标”电动自行车保护伞,公然干预司法审判

  ——全国80%电动自行车超标,为何不见行业协会发声监督?

        消费者民事打假超标车,行业协会却发声要求司法护假?

 

              张晓红 邢志红   2017年9月29日

 

前言: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016年12月24日在谈及电动自行车超标问题时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我觉得这个定义有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提的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电动自行车明明应该是机动车,和人工的自行车不一样。同时,对于广大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来讲,是个不安全因素。

张茅接着说,现在电动自行车主要问题是80%的车辆都超标,主要是车速快,质量不行,又没有鸣号,没有声,十分危险,不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也没有牌照,在街上来回走,增加了安全事故的隐患。(见中国新闻网2016年12月25日《工商总局局长谈电动车违法:作为骑车一员常感害怕》报道)

 

    2017年9月20日,山西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出致太原市小店区(万柏林区、迎泽区)人民法院《支持应诉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的函文(后附原文)。

一、大量电动自行车“超标”,行业协会成保护伞。

《声明》内容:“近期,本协会收到本市多家电动车销售商反映太原市民邢志红在市场上大量购买电动自行车产品,并以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及生产商承担‘退一赔三’之责任。”

2016年12月24日,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谈及电动自行车超标问题时表示,现在电动自行车主要问题是“80%的车辆都超标”。太原及全国市场充斥着各个品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邢志红只购买了很少量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商就反映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没问问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合格?若是合格产品,邢志红如此大量购买,行业协会怕什么?若是不合格超标产品,行业协会为何不对销售商、生产商发声监督?

——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民间性组织)。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理应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电动自行车“80%的车辆都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 “马路杀手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给人民群众带来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侵犯人民群众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更凸显出行业协会不仅对企业监督缺失,还成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保护伞。

二、为保护造假企业非法利益,行业协会违背立法宗旨和供给侧改革。

《声明》内容:“本协会认为,邢志红在此次大量购买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其已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购买得消费者,其购买数量已严重超出正常消费者的个人生活消费所需。因此案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表态,除食品药品领域外,针对职业打假者的牟利行为应当进行限制。”

最高法院的表态,是给人大代表作出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内容将要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不支持食药之外其他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也是违背《消法》立法宗旨与中央供给侧改革。司法理念先进的地方法院审判实践不受其影响

链接:2017年8月23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7)京01民终58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府井集团北京双安商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国清(西服服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庭审时,双安商场举出重庆高院、江苏高院内部文件,还有《消法条例(意见稿)》、最高院《答复意见》等,北京一中院并未予以采信,判决依然依法支持打假人“退一赔三”诉求。

2017年8月14日,太原中院作出(2017)晋01民再22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认为,关于申诉人邢志红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应当首先界定何谓消费者。……消费者为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的,只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围。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不是为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即使明知商品有问题而购买,也不能否认其为消费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

我们对此也提出立法意见建议,2017年7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我们作出回复,并将我们意见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法制办)。

现时期,“超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问题相对食药安全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也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不计其数,媒体屡见报端。只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是法律面前“产品”平等,不管食药还是其他商品,不论是谁,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打击假冒伪劣。行业协会为保护造假企业非法利益,违背立法宗旨和中央供给侧改革。

 1、 违背《消法》立法原意与宗旨。

试问行业协会,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若诉讼商家就不是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若不诉讼商家,就是消费者。那界定本人是不是消费者,就看告不告商家了?购买多少数量的电动自行车才是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国家法律更没有对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家数作出限制规定。

从《消法》第二条立法原意来看,消费者是与经营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包括食药与其他商品),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应当受消法的保护。

《消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运用“惩罚性赔偿”物质机制,动员鼓励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主动与一切假冒伪劣商品(包括食药与其他商品)作斗争。

链接:——2016年4月12日,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消法之父”河山教授在“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研讨会”上表示:“《消法》的立法原意就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利益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知假买假、购假索赔’来打击假冒伪劣,以达到‘社会共治’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食药司法解释出台后,法律明确支持知假买假。‘知假买假’所指的商品范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还包括其他生活消费品,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食药司法解释的法官也予以了肯定。”  

2014年1月20日中国消法研究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知假买假”研讨会》,参与起草食药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民一庭王毓莹法官及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关于知假买假的保护,应当从食品药品扩展至其他领域,对其他一般商品也应该适用。”最高法院王毓莹法官还认为,“尽管知假买假主观上有牟利的行为,但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客观上净化了市场,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2、 违背中央供给侧改革内容精神。

“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现时期在制假售假、消费欺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高层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以消费者为导向,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就是由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民事打假行为,有助于提高商品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建立健全整个社会的商务诚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消费新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中“去产能”被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首位,首先去的是低端供给和无效供给,包括假冒伪劣落后过剩产能,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才使优质产品得以开发创新,以满足群众的消费升级需要。

假冒伪劣仍在猖獗,国产消费品品质不佳。解决这些结构性问题,必须推进供给侧改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的必然选择。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打击假冒伪劣是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2017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在建立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方面,会议提出,对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格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三提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打假)。其中再次提到“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

三、为保护造假企业非法利益,行业协会故意颠倒“惩恶扬善”的传统美德。

《声明》内容:“本协会对所有此次事件涉及的经销商及生产商应诉行为提出郑重支持声明:对于选择支持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严重损伤。”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惩恶扬善”的传统美德,制假售假属于“恶”行的范畴。打击假冒伪劣,“惩假扬善”同样是应颂扬的美德。而行业协会把多次多数量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武器打击假冒伪劣获得“惩罚性赔偿金”,视为社会诚信建设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损伤,故意颠倒“惩恶(假)扬善”的传统美德。

知假买假者索赔成功的自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建设;而制假售假者的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会破坏诚信秩序。经营者销售假货、欺诈消费者,才是真正不诚信的表现。放着经营者不诚信不去谴责,却认为知假买假是不诚信行为,很荒唐。
    四、行业协会以保护造假、遏制打假,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有碍司法公正。

《声明》内容:“望贵院依法查清事实,遏制职业打假人出于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国家诉讼资源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一种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协同共治的良好方式,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让整个消费市场更加诚信。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不到打击惩罚,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行业协会以保护“超标”电动自行车企业的造假售假,遏制群众民事打假,不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参考意见,而是为了维护造假企业的非法利益,公开发出支持 “造假”企业应诉《声明》的函文,显然是干预人民法院(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万柏林区法院)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求作出“保护造假”有碍司法公正的审判。

在本人近段时间与太原市法院相关法官关于案件诉讼接触过程中,已感受到相关法官及领导被司法干预(施压或利益公关)后的言行异常,使人不得不质疑行业协会、企业与法院领导、法官之间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的司法腐败暗流。

请求依《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相关领导及太原市各法院相关领导、法官依法依纪予以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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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良印品(朋友)
这个协会会长是优质的想法,应该枪毙

2017年11月24日

 3
樊氏一龙
感觉这个协会太拿自己当回事啦,他有司法解释的资格吗?他作为协会,超标车泛滥,他自己不觉得羞耻!

2017年11月24日

 2
晚辉
电动车合格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安全,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系强制标准。行业协会难道要对抗国家的强制规定?还是国家的强制规定根本就是个“玩笑”的???

2017年11月24日

 2
微笑,留在嘴角
厂家生产超标电动车的时候,有没有想到破坏了诚信体系?销售商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时候,有没有一点点诚信和良知?一桩桩血淋淋交通事故、一个个鲜活生命都少不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无耻的奉献。

2017年11月24日

 2
闫生
很多交通事故的🉐️马路杀手,应该管管了

2017年11月24日

 1
豪情
太原双红,和平年代人民的守护者,和平年代法律法规的捍卫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缺的啄木鸟,望太原双红不忘初心,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接再厉,伟大的祖国走向世界强国,需要太原双红,向太原双红致敬,祝愿您们走在利国利民的一帆风顺,阖家安康!

2017年11月26日

 1
啄木鸟志愿者
到底是谁扰乱市场秩序,也不知道是哪个三流律师帮拟的这么个东西。你把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推给消费者,出问题就把原因归结为消费者车技不好,遇到有个看得明白出来揪你的人,你还呱呱乱叫。

2017年11月25日

 1
孤独de香蕉
我们这里 超市在销售过期食品,我们去食药监举报让食药监出现场查处,食药监均以现在工作忙为由拒绝去现场查处,说要等他们有空了才去。问下前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17年11月24日

 1
有灵魂的菜
协会不干协会该干的事,对那么多超标车没有任何说明,却自认为是道德卫士,干起了道德审判的事情。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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