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直接从农户家购猪肉 四川一幼儿园被罚13万元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48发布日期:2018-5-18

直接从农户家购猪肉 四川一幼儿园被罚13万元

2018-05-17 11:5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铭

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近年,“绿色猪肉”“放养猪”颇受欢迎,不仅消费者个人直接从农户家购买猪肉,一些单位食堂也直接从农户购买生猪现场宰杀。5月15日,四川省食药监局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万源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辖区太平镇红星幼儿园分别在万源市中坪乡农户杜某、八台镇农户雷某处以20元/kg的价格购买重量为160kg、111kg的生猪各一头,当场宰杀后运回幼儿园。上述猪肉均未申报检疫,无检疫票据。

万源市食药监局认为,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幼儿园处以依法没收216.35kg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的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万源市食药监局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称,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 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但从近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要加强猪肉检疫制度的执行。

责任编辑:黄磊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