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保护消费者 权益的“牛虻”
职业打假人是保护消费者 权益的“牛虻”
◆吴镇琦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职业打假人在当下消费者与制假售假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势下,将促进我国的劳动分工和知识分工事实的扩展,成为为法治作出独特贡献的个体和群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个修正案把原来的“退一赔一”改成“退一赔三”、最低索赔额度规定为500元,在关系社会国家阻却制假售假等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方面,是立法上的进步,由此也给社会自生自发而出的职业打假人开放出法律上的自由。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固然放某些人的“血”,像牛虻那样。但他们的放血行为,不仅让正义得以平衡,而且使那些出血的制假售假人回复健康。正如主流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指出的:虽然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纯粹或主要是从实现个人目的出发,但是,只要他们的个体行为是自由的,遵守了市场自由规律的,那么,他们的行为结果,往往在客观上产生有益于他人、也绝对有益于社会的效果,因此而成为“可欲的”自我生成秩序的一个增量。
制假售假者的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职业追责者来追责。一个普通消费者没有时间、路径和知识来有效地实施自己的追责愿望。专业打假人或打假人团体,符合可欲社会秩序自生自发性质的必然条件——“劳动分工”和“知识分工”,可专业而有效遏制制假售假并让其付出违法代价。
但是,职业打假人实然和应然状态都作出贡献的情势,被我国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所遏制甚至扼杀。第一,当下的规制制假售假的专业性法律,并没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紧密结合,没有明确专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以其他“述明法条”的方式对其行为加以认可。导致职业打假人不得不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打假的法律关系。而以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所作出的狭窄的定义,特别是“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将维权者限制为被欺诈者而非规定为明白者,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导致在打假谈判、打假投诉和打假诉讼中,对职业打假人一方当事人身份不利。我们不可忘记,毒奶粉受害儿童已超过35万,毒疫苗受害儿童也是30多万,其他制假售假的受害者更多,不能不说,曾经的立法对职业打假人的打击要负一定的责任。第二,司法上,有个非常不利于自我生成秩序生发的事实,那就是,最初的法院认同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案件大多能够依法判处制假售假者败诉,后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原因,法院开始阻却职业打假人的合法行为了,即使是被据理力争进入后续的法律程序,在赔偿上也不尽如人意,最多就是假一赔一,对制假售假者在店堂里公示的“假一赔十”、“假一赔百”的承诺一概不予认定。蒋飞亮——一个资深的、食品药品方面的职业打假人,因在深圳、广州等地的法院屡屡遭遇此种待遇,无奈地远走重庆等地打假,因为重庆等地方的法院尚没有此种“刁难”。
所以说,这个修正案是对严峻社会情势的一个正确判断,也是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一个正确规范,其所催生的更多职业打假人也属于合法的结果。经济学上的两个巨人所揭示的两个概念可为这个即将到来的社会事实做合法性背书,一是亚当·斯密,他揭示出社会中新出现的多种劳动类型,从而给出“劳动分工”的概念,在这个概念的引导下,社会经济有了正确的导向并导致极大范围的经济繁荣;另一个是哈耶克,他注意到在信息时代,促进知识分工对社会变化能产生更深刻、更大范围的影响,从而归纳出“知识分工”的概念,正是这个概念导致自由社会知识经济的兴起,成了改变或主导全球的力量。我们注意到深圳著名职业打假人陈书伟,在跟中国移动公司打了数十个官司后,写出了一本专著《我来剥中国移动的皮》,书中体现的法律法规知识非常专业,很多方面甚至比律师更为专业。所以说,职业打假人,在当下消费者与制假售假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势下,完全符合劳动分工,也符合知识分工,也将促进我国的劳动分工和知识分工事实的扩展,成为为法治作出独特贡献的个体和群体。
(作者系法律学者)
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发布日期: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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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党夺权,利用毛泽东的"左"倾错误,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残酷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长期以来不仅使党和人民在政治上受到压抑,而且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此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
复查和纠正了30年代、40年代的肃反扩大化问题、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等等。到1985年,全国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经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30多件,全国共平反纠正了约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故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外文名称
无
时间
1976年10月
目录
1背景
2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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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党夺权,利用毛泽东的"左"倾错误,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残酷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仅国家机关干部被立案审查的就占当时国家干部人数的17.5%,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的和地方副省长以上的高级干部,被立案审查的高达75%,虽然有些干部没被立案审查,但也受到错误批判斗争。此外,在"文化大革命"前,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政治运动连续不断,也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长期以来不仅使党和人民在政治上受到压抑,而且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内外广大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平反冤假错案。但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政治上思想上的混乱不易在短期内消除,同时由于当时担任党中央主席的华国锋推行"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严重阻碍了复查平反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邓小平针对"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提出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坚持毛泽东倡导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为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1977年12月,中央组织部在胡耀邦主持下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打开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的局面。中央和全国各地陆续为一些著名人士平了反。但涉及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复查平反,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坚决纠正了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确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方针。为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全党遵循"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原则,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细致的复查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在三中全会上,认真讨论了"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也讨论了"文化大革命"以前遗留下来的某些历史问题,审查纠正了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人所作的错误结论。并且宣布为"天安门事件"、"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等有较大影响的大案平反。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此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
到十一届六中全会前,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得到平反。继三中全会为邓小平、彭德怀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平反之后,中央又陆续发出了为彭真、谭震林、黄克诚、陆定一、罗瑞卿等人平反的文件。十一届五中全会又通过了为刘少奇平反昭雪的决定;对全国各地发生的事件、案件进行复查平反。继为"天安门事件"平反之后,中央又为武汉"七二○事件"、宁夏青铜峡"反革命暴乱事件"、云南"沙甸事件""三家村"冤案等进行复查和平反;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全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属于冤假错案的和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都作了纠正;对"文化大革命"中被诬陷定罪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进行了平反,落实了政策;此外,对"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历史案件,也在这个阶段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和实事求是的处理。纠正了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错误;为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被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人一律平反改正;为在过去受到批判的邓子恢、习仲勋、谭政等人和国家及军队的一些领导人平反;为1955年错判的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1958年青海省平叛斗争扩大化问题造成冤案等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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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作了彻底否定的结论。这使一切冤假错案的平反有了可靠的依据。六中全会以后,中央继续落实了台属政策、宗教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等等。此外,还实事求是地复查和纠正了30年代、40年代的肃反扩大化问题、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等等。到1985年,全国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经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30多件,全国共平反纠正了约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故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1][2]
参考资料:
1.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 中国共产党新闻 . [2018-1-13]
2.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 国史网 . [2018-1-13]
王海的打假动向是最好的举报信
有着4家商务调查公司的王海,目前公司员工有30多人,多是律师和调查经理。去年一年办理500个以上的案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公司主营三种业务,帮消费者维权打假;知假买假;受雇于企业,替企业打假。第三种,是他生意的重头。王海对于如今的“网红经济”显得不屑一顾。他提到,很多网红开店,卖各种化妆品和服装,但不少都是地摊儿翻新的,劣质产品也相当多,“今年不排除去打网红,打微商”。
有“打假英雄之称”的职业打假人王海,广为公众熟知,其打假事迹也在行业内产生不小影响。而今,王海声称“不排除去打网红,打微商”,对此,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王海的打假动向就是一封举报信,作为监管部门,不能毫无知觉,理当对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领域重点监管,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侵害。
职业打假人赖以存在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以及知假买假可获赔的规定。与普通消费者不同,靠知假买假维持收入的职业打假人有着敏锐的嗅觉。其打假目光投向某个重点领域时,多会经过事前的充分调研,只有发现该行业乱象丛生,欺诈现象比较突出时,方会动用资源知假买假。也即,当一个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生产经营行为非常规范,欺诈售假现象不甚严重时,职业打假人则会知趣地避开。
如王海所称的网红和微商领域,已基本上成为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的重灾之地。一些人通过大肆包装,成为网红后,利用自身影响力向粉丝群体高价售卖没有任何质量保障的伪劣产品,此类现象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其售卖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骗取”了消费者的金钱,还会危害使用者身心健康。
类似于啄木鸟的职业打假人盯向网红、微商,实则折射出监管部门在此领域的投入不足。多数网红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后,却关闭微店,避而不见,让受害者维权无门。背后是监管乏力下行业自律的缺失及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此,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违规者处于高额罚款等制裁,而非等到事件曝光后再亡羊补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