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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海参保质期 福州一食品店被罚3万元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173发布日期:2019-11-21

虚假标注海参保质期 福州一食品店被罚3万元

2019-11-20 15:20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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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店内8盒海参产品过了保质期依然无人购买,店主灵机一动,制作了新的标签纸贴在海参包装盒,重新对外销售,结果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个正着。日前,出售过期海参的福州市鼓楼区鑫益生食品店被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海参,并罚款3万元。

经查,2018年12月,福州市鼓楼区鑫益生食品店负责人在盘点存货过程中,发现店内尚未售出的5盒80g规格大连海参(生产日期2015年8月19日,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1盒250g规格大连海参(生产日期2014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和2盒40g规格大连海参(生产日期2014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已超过保质期。

为了继续销售这些过期海参,避免消费者质疑,该食品店负责人自行制作了白色标签纸并粘贴在包装盒上,白色标签纸上均重新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覆盖包装盒上标注的实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其中,80g规格的大连海参上粘贴的白色标签纸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250g规格的大连海参上粘贴的白色标签纸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40g规格的大连海参上粘贴的白色标签纸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18日”。上述部分海参产品出售后获得货款106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这些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海参时,发现该食品店虽然声称进货时查验过相关凭证,但实际上却无法提供对应的供货单、供货方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鑫益生食品店违法所得1060元、没收店内未售出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3盒80g规格大连海参和1盒250g规格大连海参、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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