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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武汉中院最新判决...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144发布日期:2020-1-5

报告:武汉中院最新判决...

王海

转自王海微博

16小时前
报告:武汉中院最新判决,过期食品销售者不能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抗辩。分次购买过期食品分次索赔,每次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0461号民 事 判 决 书指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周洋要求十倍赔偿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购买人的身份,前述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要求,故在涉及食品、药品范围内的纠纷,不能以购物动机以此认定消费者的身份,也不能以此作为是否应当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 武汉中院:销售过期食品退一赔十,销售者不能以知假买假为由抗辩。
王海

武汉中院:销售过期食品退一赔十,销售者不能以知假买假为由抗辩。

评论(16)

正义的呼声A
这是好消息! [[good]]
10小时前
5
a您有喜礼请点收-0827
有良心的判决!
9小时前
1
315消费帮
赔偿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小时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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