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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3名市场监管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162发布日期:2020-1-14

又有3名市场监管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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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名市场监管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按: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30日连续公布了3份“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分别是(2019)晋04刑申34号、(2019)晋04刑申35号、(2019)晋04刑申36号,认定刘五永、宋继英、郭联忠3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认真根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专项巡查职责,致使长治市金茂担保有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被发现,致使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驳回3人的申诉。

 

刘五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晋04刑申34号

刘五永: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刑申1号刑事通知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依法提起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刘五永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根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专项巡查职责,致使长治市金茂担保有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被发现,致使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刘五永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充分,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刘五永的犯罪事实。关于刘五永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刑申1号刑事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刘五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驳回,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宋继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晋04刑申35号

宋继英: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刑申3号刑事通知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依法提起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宋继英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根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专项巡查职责,致使长治市金茂担保有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被发现,致使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宋继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充分,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宋继英的犯罪事实。关于宋继英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刑申3号刑事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宋继英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驳回,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郭联忠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晋04刑申36号

郭联忠: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刑申2号刑事通知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依法提起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郭联忠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根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专项巡查职责,致使长治市金茂担保有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被发现,致使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郭联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充分,查证属实,足以证明郭联忠的犯罪事实。关于郭联忠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刑申2号刑事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郭联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驳回,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来源:梁仕成谈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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