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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190发布日期:2020-1-26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1-23 23:07: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8号),涉及成都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23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邛崃市文君街道芳叶蔬果园经营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芽(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050,购进日期:2019-07-09);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食品经营单位:邛崃市文君街道芳叶蔬果园。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90682)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食品经营单位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豆芽共计2.5公斤,货值10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邛崃市文君街道芳叶蔬果园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6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豆芽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没有索要合格证明,用肉眼无法识别这批豆芽是否合格。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自查自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食品;严格实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8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双源食品公司生产生鲜猪后腿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鲜猪后腿肉(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193,购进日期:2019-07-31,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双源食品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90712)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成都市双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屠宰兽药残留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规定的生鲜猪后腿肉的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属于生猪定点屠宰厂,不属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9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材料:限时报告情况表、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成都市双源食品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及现场检查照片)移送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崇州市崇阳刘小东鲜猪肉店经营生鲜猪后腿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鲜猪后腿肉(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193,购进日期:2019-07-31,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崇州市崇阳刘小东鲜猪肉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90712)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鲜猪后腿肉7公斤,货值252元;已销售7公斤;库存0公斤。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3日到该猪肉店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时发现该店已关门停止营业,电话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中止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生鲜猪后腿肉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督促认真学好食品安全法,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工作。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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