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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0号)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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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3/19 00:03
发布日期:
国务院令第739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法律服务昨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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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3/1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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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昨天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解释》的发布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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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3/0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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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来了
刚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来了 点击右边关注→食药法苑今天 提醒 近期微信公众号平台调整了推送机 制,点击上方“食药法苑”→点击右上角“...”→点选“设为星标★”,以后就能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文章啦!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图片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 今天上午,最高法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正式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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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2/2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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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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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2/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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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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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刘江
02/1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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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报案例:二审案不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检公报案例:二审案不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律之音昨天 图片 来源:烟语法明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2.05 【实施日期】2021.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案例五: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要旨】 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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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2/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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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
最高法: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 北青网2021-02-0412:06:31 最高法: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 2月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 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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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02/0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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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血护权三十载 丹心守护千万家——记消费者权益守护者刘江
中食融媒体 铁血护权三十载丹心守护千万家——记消费者权益守护者刘江 05-1214:48 三十载风雨兼程,三十年初心如磐。在我国消费维权漫漫征途中,总有一道执着前行的背影,踏遍市井街巷,奔走南北大地,以法律为铠甲,以良知为初心,以坚守为脚步,深耕民间打假维权一线近三十春秋。从早年线下整治假药游医乱象,到如今直面线上直播售假暗流,从小微商铺到行业巨头,他以一介凡人之躯,怀赤子护民之心,在岁月长河里步履未歇、风骨不改。他就是刘江,原名黄勇,被誉为“成都打假第一人”“民间维权铁血斗士”,以半生热血与执着,为万千百姓筑牢消费安全的坚实屏障。 初心启程:以孤勇赴使命,为民生破乱象 1965年,刘
陈瑞华:要想防止冤假错案,法院得有说“不”的能力
陈瑞华:要想防止冤假错案,法院得有说“不”的能力 陈瑞华法度研究院2023-01-1818:31发表于四川 来源|微信公号“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题|避免冤假错案,法律人能做些什么?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一旦发生必然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舆论也高度关注。法院很容易迁就当地的党委、政府,迁就当地的民众、公共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情绪。所以即便发现是冤假错案,肯定也不敢宣告无罪,因为承受不了这样的代价。 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中国治理冤假错案迎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机;关键在于约束公权力,积极推进制度改革。 15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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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快被玩坏的罪名——索要合同款项或者收取精神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创黄应生法治应生2022-12-2823:44发表于北京 由于曾参与敲诈勒索罪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缘故,对这个罪名总会多关注一点,近年来,这个罪名不断被滥用,快又被玩坏了。但今天一则新闻,看完为之一震,还是有不少法院能够守住底线的,比如对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合同款项行为,坚决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合同款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今天,澎湃新闻报道,包工头易真武“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无罪!详见《包工头“偷拍张家慧打麻将”被指控敲诈勒索,羁押1325天后宣判无罪
直播售假屡打不绝,平台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直播售假屡打不绝,平台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日报客户端 鲍南 2022-12-2922:30 浏览量5.0万 直播带货如今已成为网购不可或缺的销售形式,但售假问题却一直如影随形。仅今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的相关投诉就多达50多万条。 真实感、贴近感是直播电商风靡的重要原因,但看上去距离再近终究隔着屏幕,大量不法分子便打起了直播带货的主意。其中固定套路也很多,比如,在推销产品时,常常用“全部是内部渠道弄到的货,要是假货我还用那么麻烦吗?”“费力搞到货别人却不领情,这种心情你懂吗?”等话术营造货源来之不易的感觉;比如,在鼓动消费者下单时,常常会使用“一共30单就上一分钟”“这个价格就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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