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新觉罗祖家坊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爱新觉罗祖家坊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03 浏览:206次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爱新觉罗毓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6号W113室。
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毓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飞,男,汉族,1995年12月13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长石村童家组。
原审被告沈阳爱新觉罗祖家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半拉山村。
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祖忱。
上诉人沈阳爱新觉罗毓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海飞、原审被告沈阳爱新觉罗祖家坊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因被上诉人提交的中通快递单据表明收货地址为株洲市石峰区815油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松喜
审 判 员 李小红
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
书 记 员 汪艳飞
书记员汪艳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