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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糖果中含有“荨麻”,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64发布日期:2020-5-29

案例回顾:糖果中含有“荨麻”,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消费研究 前天

 

糖果中含有“荨麻”

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案件事实:

周先生2014年6、7月份在北京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些“杂果味嘉云糖”,后发现产品配料里有“荨麻”成分,上网查询后发现“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普通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

2014年8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周先生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由于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后周先生向石景山药监局举报此事,行政机关经调查认定超市销售的“杂果味嘉云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沃尔玛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商品为合法进口,经入境检验检疫合格。此外,涉案商品标签及质量合格,不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认定荨麻在我国不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且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沃尔玛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并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至此,足以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沃尔玛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其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现周先生要求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沃尔玛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周悟权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超市退款并增加十倍赔偿31680元。


 

 

案例评析:

食品中添加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物质属于不安全食品,构成非法添加。在本案中,原告胜诉的主要依据是质检总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机关的处罚书,且被告未提供强有力证据证明食品的合法性,故此能赢得十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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