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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天津塘沽公安、检察院: 购假索赔本“无罪”,放人缘何要“取保候审”?

作者:记者张晓红 邢志红来源:二红微说法浏览量:1726发布日期:2018-1-26

三稿)天津塘沽公安、检察院:购假索赔本“无罪”,放人缘何要“取保候审”?

                    ——强烈要求撤销取保候审决定,责令公安撤案

 

    张晓红 邢志红  2018年1月10日

  孙振海、刘明等四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刑拘,被塘沽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诸位维权打假法律人士信访投诉、持续关注下,刘明、刘聪于2018年1月2日被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之前孙振海、高大丽交保证金被取保候审),分别被羁押9个月、5个月和2个月。

  孙振海、刘明等四人购假索赔,明显属于民事维权行为,不属于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塘沽公安局公然违反公安部“三项通知”,塘沽检察院公然违反最高检《关于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明显把维权索赔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作敲诈勒索经济犯罪来处理,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公安违法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不应立案而立案),检察滥权批捕,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权——对维权消费者公安先是“刑拘”、检察院又“取保候审”。

  孙振海、刘明等四人购假索赔本“无罪”,尤其是塘沽检察院应依法无罪释放被滥权抓捕的打假人,却还要“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由强制力度较重的“刑拘”变更为较轻的“取保候审”,继续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权,继续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继续以刑事手段插手购假索赔经济纠纷。

   强烈要求上级相关部门责令撤销塘沽检察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解除对孙振海、刘明等四人的取保候审;对塘沽公安的违法立案予以监督,责令其撤案;依法对孙振海、刘明等四人作出国家赔偿;对塘沽公安、检察机关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不作为、滥作为,依法依纪严厉问责。

   链接:孙振海: 天津塘沽案整个流程

  2017年3月份,我(孙振海)和刘明(我的同案)高大丽(我的同案女的)在塘沽区上海道乐九超市里购买了一些食品和化妆品!大概消费2000多元!回来后发现这些东西都没有中文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此后由刘明出面找商家协商,要求退一赔十,商家拒绝后,通过拨打12315并且去市场质量和管理监督局投诉,加上市场监管局的查处配合,商家才同意赔偿11000元!同月我自己在塘沽区学校大街“千寻优品”进口店购买了四罐进口婴儿奶粉,一瓶幼儿钙片及其他食品,共计1200多元,同样发现没有中文标识,商家也提供不了任何相关的进口单据,同样属于三无产品,后委托刘明与商家协商,商家拒绝赔偿,经过市场和质量管理监督局投诉后,商家同意赔偿12600元!同月底在塘沽区女人街我与刘明一起在“首尔进口直购店”购买了1700元左右的化妆品打算送给朋友,但是因为没有中文标识被朋友拒收了!得知此事后刘明通过电话与商家协商,商家赔尝了5000元!直到2017年7月27日,我在和平区福安菜市场的门店前,被三个穿便装的警察强行带到塘沽刑侦二队!这时候我才知道刘明,刘聪,高大丽已经被抓!当时我对打假的了解并不深入,办案民警很坚定的指责我说这种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当天做完笔录就把我送进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进到看守所后办案单位就再没来提审过我!直到第28天的时候,办案单位才来提审我,但是也没问什么,就是让我在笔录上签字,出进不到二十分钟!第33天的时候,办案单位又来了一趟,通知我正式被检察院批捕!

  接下来就是预审科的来了解案子,又过了一段时间住检提审我了!问了一下家庭情况,指责我说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让我签字!转天二检来提审我是否认罪认罚?

  (我当时的律师告诉我,家里已经给商家退赔了,如果认罪认罚,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我家里还有个病危的老父亲等我回去)我说认!又过了一两天,2017年9月26日我就被检察院来人取保候审了,并缴纳了保证金20000元,所有的商家退赔款11000元,12600元,5000元共计28600元!从出来到现在我没接到任何关于案子的通知!直到2018年1月2日我的同案刘明,刘聪也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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