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美素佳儿”奶粉超限添加营养强化剂被判十倍赔偿,高院维持判决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79发布日期:2020-7-3

“美素佳儿”奶粉超限添加营养强化剂被判十倍赔偿,高院维持判决

雷剑 消费研究 今天

因销售的“美素佳儿GOLD金装妈妈奶粉(调制乳粉)”添加的低聚果糖超过标准规定限量,物美大卖场京良路店被一、二审法院判决增加十倍赔偿,经营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北京市高院裁定维持了这一判决。

 

2016年11月6日,田长江在物美京良路店购买涉案商品I6罐,价款共计3152元。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显示膳食纤维(以低聚果糖计)为7.5g/100g,配料表中标明有菊粉(7.5g/100g)。

 

田长江认为,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用于其他食品时,应当符合相应食品的安全标准,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载明低聚果糖的使用量≤64.5g/kg,显然该产品标明的低聚果糖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于2013年8月26日答复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中载明:“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也是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用于婴幼儿食品及调制乳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载明低聚果糖的使用量≤64.5g/kg,而涉案商品所载明低聚果糖的含量达到7.5g/100g,超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用限量,故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判决物美超市对田长江购买的产品退货并增加十倍赔偿31520元。

 

物美大卖场京良路店上诉认为:

 

1、涉案商品没有使用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涉案商品添加菊粉以增加膳食纤维,涉案商品营养成分表记载的膳食纤维(以低聚果糖计)是对膳食纤维含量的标识,一审判决将营养成分表记载的膳食纤维(以低聚果糖计)等同于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认定事实错误;

 

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范的是食品生产中的营养强化行为,其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是指在生产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而非最终产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能以某种食品含有的营养成分含量超过《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使用量而认定该种食品超限量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即使涉案商品确实含有7.5克低聚果糖,也应减去涉案商品配料中的菊粉含有的低聚果糖再判断是否存在超限量强化低聚果糖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美京良路店上诉主张,涉案商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膳食纤维(以低聚果糖计)7.5g/100g”并非指每100克涉案商品含有7.5g低聚果糖,与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不符,物美京良路店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且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物美京良路店查验了涉案商品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证明物美京良路店查验了涉案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据此不能表明物美京良路店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物美大卖场的上诉请求。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