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4S店过度维修被认定欺诈,判赔86万
奔驰4S店过度维修被认定欺诈,判赔86万
原创 雷剑 消费研究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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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汽车中国**的经销商利星行因在维修中更换不需要的部件,且未将情况告知车主,被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利星行构成了欺诈,判决其三倍赔偿86万余元。
2017年9月5日,董先生驾驶其奔驰汽车在东城区与道路护栏发生剐蹭碰撞,发生单方事故。当日与4S店利星行公司联系维修事宜,同意对车辆进行拆解报价并进行维修。11月26日,车辆维修完毕,更换了包括车架和前桥在内的部分零部件,保险公司向利星行支付零件及维修费用41万余元。
2018年3月份,董先生年检时被告知车架号字体、字符间隔特征等与奔驰品牌车架号完全不符,车管所要求核查该车辆车架号是否与原档相符,故该车辆未能进行年检。且在使用中发现发动机左侧漏油、仪表台启动时冒烟、左前轮ESP报警等故障。
之后,董先生与利星行多次沟通。利星行承认更换车架后私自打印了车架号,但双方就如何处理后续事宜未取得一致意见。后董先生将利星行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将原车架装回、负担汽车停车使用损失及维修发动机漏油等故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交通运输部鉴定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诉争车辆维修项目清单中车架总成及前桥均属于不合理更换的零部件,原车架可以安装回车辆;
2、诉争车辆在2017年9月5日维修后发生的发动机左侧漏油故障是因2017年9月5日维修导致,无法确定仪表台启动时冒烟和左前轮ESP报警的故障现象是否因2017年9月5日维修导致。
对于主张赔偿的金额,董先生认为根据维修清单中车架总成和前桥及维修费的价格共计28万余元,该金额的三倍为8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董先生与利星行公司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诉争车辆在利星行公司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基于其与董先生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将维修费用41万元给付利星行公司。
本案中,利星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维修之前即告知董先生需要更换车架及前桥。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次维修中车架总成及前桥均属于不合理更换的零部件。且车架属于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车架的更换确实会影响到车辆再次出售的价格,利星行公司在未告知董先生的情况下更换前桥和车架并且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私自在旧车架上试验后在新车架上打刻车架号。据此利星行公司的行为对董先生构成欺诈,应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加三倍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车辆维修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向利星行公司支付,并非董先生直接支付,但这种情况系由于董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基于其与董先生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向利星行公司直接支付维修费用,相当于保险公司代董先生向利星行公司支付修理费,董先生现依据其与利星行公司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主张赔偿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判决利星行赔偿董先生86万余元并将原车架装回汽车,同时维修发动机漏油等故障。
利星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且鉴定机构交通运输部鉴定中心不具有本案情况的鉴定资质。
二审法院认为,前桥和车架均属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前桥和车架的更换会对车辆的整体情况及价值等产生影响。本案中上述部件的更换费用占该车零部件更换总费用的70%,利星行公司在对涉案车辆进行前桥和车架的更换时,需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董先生,但该公司在未提前告知董先生的情况下,对诉争车辆经一审法院鉴定确定无需更换的前桥和车架进行了更换。
利星行公司虽称其在更换涉案车辆前桥和车架前已经告知董先生,但利星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在明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在新车架上打刻车架号,导致董先生提取涉案车辆后无法正常使用该车辆,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并无不当。
利星行公司虽上诉提出交通运输部鉴定中心不具有本案争议事项鉴定资格,同时提出本案应当重新鉴定,但鉴于其一审中在鉴定机构选定时未提异议,且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司法鉴定存在违反规定不应予以认定或须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对利星行公司该项上诉主张难以支持。
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实际上,过度维修是车主们经常遇到的难题,维修方经常会以种种理由“一换了之”,既简单又挣钱,明明小毛病,做成大手术,让车主苦不堪言。虽然掏钱的是保险公司,但是很多情况下,4S店和保险人员内外勾结,共同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即使对此有疑问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业内重重黑幕,实际已非一日。
近年来,相关因汽车过度维修引起的诉讼不时发生,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欺诈的主要依据是4S店是否将维修更换的部件提前告知车主并举证证明,如果有相关证据,即使构成过度维修,也只能退还维修费用。
有关专家认为,在汽车修理中,消费者并非专业人员,对于是否真正需要更换部件不知情,因此不管维修方是否已经告知更换零部件的事实,只要能证明属于过度维修,欺诈就能构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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