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无证三、四轮电动车被罚近30万元
商家销售无证三、四轮电动车被罚近30万元
原创 雷剑 消费研究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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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无证的电动车,商家被处罚近30万元,不服行政处罚的公司将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驳回了商家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4日,丰台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冀南伟磊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四轮机动车,遂于当日决定对涉案车辆采取先予登记保存措施,并对冀南伟磊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7日,丰台市场监管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涉案车辆信息,均显示没有查询到数据。
2020年1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协助调查函,函询涉案车辆是否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公告。202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作出复函,复函意见为涉案车辆均不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的产品。
2020年2月11日,丰台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冀南伟磊公司,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0年2月14日,冀南伟磊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张涉案车辆系朋友存放于公司经营处,且其家庭困难,希望不罚款或少罚款。
2020年2月24日,丰台市场监管局作出京丰市监工罚字[202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冀南伟磊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各型号电动车9辆并销售。
经营期间,上述车辆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7600元,无违法所得。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回函,上述车辆型号均不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的产品。冀南伟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冀南伟磊公司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罚款288 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三轮、四轮车9辆(货值金额57 600元)。
冀南伟磊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台市场监管局具对本案涉及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本案中,丰台市场监管局在发现冀南伟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所做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冀南伟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早在2018年北京市工商局就发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规销售电动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告》,要求严厉查处销售无证电动车的行为并要求商家签署承诺书。
工商部门指出,各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执法检查,主动提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检测报告,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电动车辆及时下架退市。
不过,显然有些商家没有把这当回事,遭到重罚也只能算咎由自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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