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之父河山教授向刘江赠送书法
本网2019年1月23日成都发布:
2016年10月18日,刘江刑满回归社会。2017年1月12曰,赴北京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13日受到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消法之父河山教授的亲切接见。河山教授向刘江赠送一副书法。
停止诉讼、公道自在人间。
“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之40位人物访谈录”之十五|河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战的“斗士”
时间:2018-12-19来源 : 法制日报作者 : 代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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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素的着装,慈善的微笑,言语之间尽是嘘寒问暖的温度。
10月21日,周日,人民大会堂宾馆。当著名民法专家河山站在记者面前时,这种形象,让人很难相信他就是那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战的“斗士”。
这,更像一位邻家长者;但,寒暄过后采访开始,当一段段亲历故事在他风淡云轻的言谈中讲出,这才明白,他的“不一般”。
河山,现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研究员。
他的人生,与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相伴而行。改革开放40年,近三十年时间他在从事立法工作,参与了包括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
思绪翻腾,往事涌现。这位已达古稀之年的邻家长者向记者娓娓道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他所亲历的中国法治建设点点滴滴。
河山将**志愿选择了当时仍属冷门的法律专业,成为了恢复高考后**批193名法科生中的一员,并立志将当时中国非常薄弱的民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河山参与民事立法工作
“如果不是国家恢复高考,恢复法治建设,我的人生可能会往另一条路走下去。”思绪飞回四十年前,河山颇为感慨。
“我1968年参军,1969年当排长,1970年学习法医、刑侦,1971年在部队任政治处保卫干事,部队保卫工作行使公安职责。从那时起,我算是开始从事政法工作了,与法律结下缘分。”河山说。
不过四年后,这份缘分戛然而止。1975年,河山部队转业到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工作。最初在劳动科,后调宣传科任副科长,负责文案工作。
幸运的是,一个机会让河山与法律再续前缘。
1977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人才上大学。
考完试报志愿,河山决定按照自己开拓的路走下去。于是,他将**志愿选择了当时仍属冷门的法律专业,并在“是否调剂”的选项上添下了“不服从”。
对于当初的选择,河山说,他并没有太深刻的想法,只是觉得应按自己开拓的路走下去。
1978年,河山30岁。他成为了77级法科生中少数将法律作为**志愿专业的考生,也成为了全国仅有的3所高校招收的193名法科生之一。
河山说,恢复高考对于国家是大事,于他,则是改变了命运。
“我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对民法产生了兴趣。民法就像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包括老师在内,许多问题讲的都不是很清晰;可以说,民法研究在当时的中国非常薄弱,我就开始搞民法研究。”河山说。
1982年,中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同一年,北大毕业的河山婉拒了校方让他留校教法制史的建议。他选择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工作,并且一干就是几十年。
一扇大门,由此打开。
他相继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在工作中,为国家的改革开放法制建设事业建言献策,不少建议被采纳。
1996年,河山以身试法,取得“徐悲鸿假画案”胜诉。
人生总会有几件努力做过,当再回首时倍感成就和自豪的事。印刻在河山记忆中的,参与制定继承法是其中之一。
河山说,没有1978年的改革开放,也就没有40年的法治建设。加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让他的抱负如愿展翅。
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继承法。
“在继承方式上,究竟定不定遗嘱继承是一个问号。当时,甚至有观点认为,遗嘱继承不好,都是给‘小老婆’。”说到此处,河山双手在空中划出一个大大的问号。
到底定不定,首先得搞清楚现实中遗嘱的真正情况。时任民法国家法室民法组组长江流将这个任务交给了河山。
接受任务后,河山和三位民法组的同事一起去北京公证处考察遗嘱的情况。
“我们翻阅了207份遗嘱。后来,我发现了一个共同点,很多遗嘱其实都是跟当事人公开的。比如,一份遗嘱中就写到,侄子约定为大伯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侄子。这种情况在公证遗嘱里占了很多,但这在全世界的继承法都没有这一种形式。于是,我在分析报告中建议在继承法中加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河山说。
河山的建议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后来,继承法的多处条款中增加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1985年4月,继承法出台。
聊到此处,河山满足的一笑,他说,“作为工作人员,能够通过调查看到并提出来这样一条立法建议,并最终被立法所采纳,我觉得做到了应该做的事情。”
语调一顿,河山的目光望向窗外,未久,眼神在追忆中再度绽放异彩。参与制定民法通则的往事涌上他的心头。
继承法通过后,民法室的下一个任务正是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初稿由我和两位同事起草,我年纪大,由我负责。形成民法总则(讨论稿)以后,提交法工委决定。”河山回忆,“讨论稿提交后,在内容上增加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篇章,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亲自将名字定为民法通则。”
“当时,我就发现,讨论稿里没有人身权的专章,我就对时任民法室主任穆生秦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有了财产权利也应当再写人身权利。”河山说,“穆生秦就让我写几条。晚上回到家,我按照人格权身份权的逻辑,草拟出人身权一节的条款,还把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写了进去,将婚姻法纳入民法范畴。第二天,穆生秦看了我写的条款后,就将条文编入民法通则草案。”
1986年4月,民法通则审议通过。
河山说,民法通则审议时他就在会场里,但心情是平静的。“自1982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到2009年退休。27年间,我先后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自己作为一个立法工作人员付出的智慧和贡献感到欣慰。”
受命起草消法,《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为消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的条款奠定了理论基础,开创了大陆法系的惩罚性赔偿。
“改革开放后,我参加过很多法律的制定工作。相比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尚算‘小法’,但我却和这部‘小小的’消法结下了最深的缘分。”回顾27年来,参与的大大小小法律,河山自豪地说。
“1991年夏的一天,我刚参加完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突然被时任民法室的胡康生主任叫到办公室。他将在经济法室看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稿)》拿给我,问消法属不属于民法?我说属于民法,由民法室负责起草这部法没问题,不会和其它室发生冲突。”消法的制定工作就这样落到了河山的肩上。
后来,河山才知道,原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起草工作在1985年就已经开始,但一直未果。看完建议稿后,河山发现原来这只是一份宣言式草案,只强调了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完全缺乏可操作性。
该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这成为了何山要竭智尽虑思考的问题。
“为此,我琢磨半年。这期间,没有召开过一次座谈会,就想先捋出一个头绪。”河山语气一沉,压力似乎仍犹在当前。
半年深入调查后,河山发现,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宽裕了,消费需求也愈发迫切,但同时商品质量不容乐观,市场上出现了假货随处可见,缺斤短两比比皆是的情形,而这些假货已严重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
河山想到了民间流传的‘缺一赔十,少一两补一斤’的俗语,突然茅塞顿开:是否可以将这一民间经验上升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
1993年1月8日,一篇名为《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的论文发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内部刊物上;同年,亦对外发表在**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杂志上,《法制日报》同时摘要刊登。
在这篇文章中,河山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初衷: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
“最终,惩罚性赔偿原则被吸收进消法中。”说到此处,河山脸上满是笑容,“这篇文章为消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的条款奠定了理论基础,也开创了大陆法系的惩罚性赔偿。”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的满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次全票通过的法律。
回顾这段消法制定并实施的过往,河山扶额陷入思考之中:“消法的产生从根本上说这是时代的要求,社会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孕育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促致保护消费者权的立法,以使商品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其实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在急切地呼唤着消法的出台。”
“时代产生理论,时势造就英雄。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好时代,我才能为社会做这些有意义的事情,而这,离不开改革开放。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后来的这些法制建设,更没有现在的我。”
2014年,河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诠释》一书荣获中国法学界**学术奖项“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2009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退休的河山并没有闲着,而是为自己的另一身份继续奔忙:他组建并主持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继续开展对消法的研究工作。
河山告诉记者,让他组建消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的信任。早在2000年时,中国法学会邹恩同副会长就邀请他探讨组建中国的消法研究会。
六年后,这一愿望终于达成。
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成立。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李国光出任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等7人当选为副会长。
消法研究会成立以来,抓住社会上消费者保护中发生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多次召开3.15论坛,为消费者言。通过点评、呼吁、评选优秀案例等方式,通过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合作,先后促成了多起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消费维权问题的解决,如电信资费有效期问题、电信费用过高问题、酒店12点结账问题等。
2012年3月15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变更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河山当选为会长。
河山担任会长后,恰逢消法迎来首次修订。他又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到为消法修订献言献策的工作中。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8日**次公布《消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后的几个月里,消法研究会连续召开五次相关研讨会,对消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谈到改革开放40年自己的法律人生,河山笑说,他的人生与改革开放4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发展相伴。
“时代产生理论,时势造就英雄。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好时代,我才能为社会做这些有意义的事情,而这,离不开改革开放。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后来的这些法制建设,更没有现在的我。”采访结束,这位正逢古稀之年的法学长者用一种感恩的语气表达出自己的深情厚意。
随即,他转而又是一笑,说:
“很恰巧,我出生在12月4日,和国家宪法日是同一天。我的人生可以说,是为法律而生,并为法律奋斗终生!”
(责任编辑:曹洋)
白岩松谈冤案国家赔偿:刘忠林与我同岁,460万赔偿太少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发布日期:2019-1-14
白岩松谈冤案国家赔偿:刘忠林与我同岁,460万赔偿太少
央视新闻周刊-岩松说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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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本周视点《赔偿的界限》
刘忠林案昭雪
律师:460万无法弥补他的损失
白岩松
如果你生命最黄金的时光,有25年是在监狱里度过,而且,是不存在的罪名,最后被宣判无罪。那为这25年给予你的国家赔偿多少钱是合适的?多少算多,而又多少算少?相信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答案。现实中的答案是460万。这个人名字叫刘忠林,他与我同岁,都是1968年出生。然而在他22岁那一年,他生活的村子里发现一具女尸,最终他遭到刑讯逼供,被认定为杀人凶手判死缓,直到他接近48岁,也就是2016年的1月才刑满释放。两年后的2018年,吉林高院判他无罪。本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他进行460万元的国家赔偿。这钱数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能够弥补他狱中25年的损失吗?
最近几个月,51岁的刘忠林住进了新家。两室一厅,81.61平方米,装修、家具一应俱全。买房花了45万,是去年十月,刘忠林向吉林高院借来的,未来将直接从国家赔偿款中扣除。绝大多数时间,刘忠林除了看电视,都半躺在沙发上,直愣愣地盯着天花板。他常常念叨:**的时间都被剥夺了,没有家,没有后代,仍是一场空。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 屈振红
他(现在)应该比之前可能好一点,就是说确定国家赔偿这个数额了,但是他还是焦虑,因为这个钱还没有拿到,正常的流程就是15个工作日(拨款),但是对于他来说,他觉得怎么那么长时间,或者什么时候能拿到?他就觉得(国家赔偿)会不会黄了,会不会有问题了?
刘忠林母亲走丢,家被拆,伤心的时候偷偷哭。
2018年4月20日,经过25年冤狱以及长达六年的“马拉松式”再审,刘忠林被改判无罪。他委托北京律师屈振红,帮忙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刘忠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将以上一年度,也就是2017年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为标准,累计实际羁押的9217天,计算得出。屈振红认为,平均工资是按照每天工作八小时统计的,但“坐牢不是上班,是24小时都在坐牢”,因此提出三倍的赔偿诉求。然而本周公布的国家赔偿金额,并没有支持。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 屈振红
确实到目前为止,他是国家赔偿可能**的,但是这个并不是说优待他,而是因为他是迄今为止平反的冤案里边羁押时间最长的,他是九千二百一十七天,天数长,自由赔偿金这部分肯定就要多,精神抚慰金是根据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定比例,因为基数大,所以总数也比较高。
此次,刘忠林备受关注的一点是,他的精神抚慰金达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5%。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只针对人身自由进行赔偿。直到2010年,才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并在2014年明确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出狱后,“杀人犯”的污名依旧纠缠着他,他曾去深圳、大连、沈阳、北京找过工作,但因为登记身份证被查出案底,遭到辞退。回到老家,邻居也对他刻意疏远、躲避,他变得越来越自闭。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 屈振红
有一天,一个周六的下午,他给我发视频,连着给我发了好几次,然后,他说屈律师我们小区要装指纹锁,这个东西我能不能装,我怎么用。当时我真的是眼泪都下来了,他脱离社会这么久,我特别能感觉到他的无助,就他好像对这个东西,新鲜的事物、新鲜的东西,有一些恐惧,这些东西都是这个冤案给他导致的。
刘忠林未被涵盖的损失其实还有许多。刘忠林说,当年案件侦查期间,他的十根手指,被人用竹签穿过,致使指甲脱落坏死;右脚的大拇指,也因砸伤,不得不截肢。
屈振红算了笔账,这些年刘忠林的治疗费,大约花了30万,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大约在50万。然而申请赔偿时,他们都放弃了。因为这些内容目前都不在国家赔偿法范围之内,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支持。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 屈振红
刘忠林自己他至少对于这个结果还算是觉得挺满意的,我对于这个结果,我觉得是在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下,还算是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从总的来看,这个钱对于他来说,我认为也不能弥补他的损失。所以大家开玩笑说,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就是国家补偿法,还仅仅是一个补偿性质的。
屈律师很担心,小学文化、没有固定工作的刘忠林,会像其他蒙冤者一样,走进传销、投资的怪圈,被骗得一无所有。所以一直劝他,要给没有固定收入以及养老金的自己,买一份保险,保障后半生。本周二,刘忠林将微信名字改成了“刘忠林,努力的奋斗,我爱我家”,很显然,他在努力,希望过去的阴霾能够尽快翻篇,踏踏实实地开启新生活。
白岩松
刘忠林在狱中呆了25年多,一共9217天,从时间长度算,他是221208个小时,更重要的它是生命中最黄金的时光。也许是因为与他同年,我对这25年有多么重要,太感慨了。90年,我22岁开始参加工作,这之后的25年,正是我事业爬坡收获,家庭为人父的关键时期。但对于刘忠林来说,只能是在不断申诉自己无罪中度过监狱时光。因此这460万当中,即便已经含了很大比例的精神赔偿,与他失去的自由与生命的时光相比较还是太少太少了。而如果是一个企业家被定罪,后来又变成无罪,这其中所存在的损失又该怎么计算?
赵明利死后三年被判无罪
企业家损失怎么赔
“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无罪。”
1月9日本周三,企业家赵明利等了20多年的无罪宣判,终于来临,但他本人已经于2015年去世,之后的申述由其现任妻子马英杰接力。对于这次改判,**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杨松在现场表示,这对整个东北营商环境的改变,起了一种重要的示范意义。
赵明利案代理律师 齐瑞铎
当时1992年,**次非法收容审查期间扣押的,共计是623574.2元,同时还扣押了50吨的冷轧板,这个也说明他当时的经济状况是非常好的,资金流很充足,当时有现金这么多钱。
根据卷宗信息,赵明利前后两次被收容审查。根据其妻子和代理律师表示,1992年赵明利取保候审后,在鞍山经济区购买了接近四千平米土地,计划投资144万元。1994年,第二次为期600多天的收容审查,让他的想法全部化为泡影,资产大打折扣。
赵明利案代理律师 齐瑞铎
土地买卖协议,应该是在赵明利出狱之后,2003年9月5号,因为他资金没有钱,所以把93年买来的土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包括土地,一并转让,转让的数额一共是人民币71万元。但这个71万元并不是真正给赵明利的款项,因为赵明利在买土地的时候,是交了土地款,23万,还有欠款33万,这个71万里含买房支付这33万的土地欠款,所以说实际上赵明利才得到了38万。
1996年取保候审,1997年不服输的赵明利又一次成立车辆管理所,但1998年他又一次被逮捕,1999年被判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入狱前,赵明利名下有四个公司,四千平米土地,百万的投资计划,出狱后,他为了还债低价出售资产,原来的家庭也四分五裂,前妻离婚,父母先后去世,儿子不见踪影。
赵明利案代理律师 齐瑞铎
虽然说赵明利不服输,在出狱以后2003年又成立了两家公司,但是由于他的身体原因,导致两家公司经营并不是很好,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
因为有着类似经历,甘肃农民企业家赵守帅最近对赵明利案件的改判也十分关注。去年年底,他提出了接近20亿的国家赔偿。拖拉机正卖得红火,自建的五千平米住宅区,也正在签合同,但钱还没拿到,赵守帅就被逮捕,出狱后想要回卖方的款项,却被告知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追诉期。在赵守帅看来,自己的这些损失都很明白,可以计算,应该得到合理赔偿。
赵守帅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 王殿学
他企业的一些正常债权,出狱以后,讨要的时候超过了诉讼时效,导致很巨大的损失。还有一项,当时他的企业与一些买房子人、其他合作伙伴也好,签订了一些销售合同,这合同的履行因为他被蒙冤入狱而中断了,这两块是实实在在,他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损失。但是,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的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计算的是维持企业日常,存在非常基础损失,远远达不到20亿数额。
目前,赵明利家属马英杰,正在准备关于国家赔偿的资料。而赵守帅也依然在为自己的赔偿不断奔波,对于这些蒙冤企业家来说,他们最不甘心的地方在于,自己的事业在蒸蒸日上时戛然而止,除了失去自由之外,更是失去了无限的可能,虽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那些失去的可能性,真的是钱可以弥补的吗?而那比一般人更大的心理落差,又该如何修复?
白岩松
按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可看得见的损失,当然这其中包括精神赔偿,但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这对于很多被错案耽误了的企业家来说就不好说理了。因为一切正常,企业是会不断发展并且获取更大利益的。但一场错案就使它的预期收益,机缘和红利等等利益嘎然而止,可这一切都算作是间接损失,无法赔偿,这公平吗?又该怎么办?
国家赔偿法无法完全救济蒙冤者
专家:引入惩罚性赔偿
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至今已实施近25周年,陈春龙是该法的重要推动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陈春龙
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很多人就反映了,说一个农民,他一天就在地里面能挣个十来块钱就了不得了,工人我一天的工资就一百块钱,企业家我一天我要挣一千块钱,你都统一一个标准来算,这不合理,赔给这个农民他高兴死了,赔偿给公务员他觉得也凑合,赔偿一个大老板他说我冤枉死了。
考虑到国家人口众多,阶层多元的现状,立法者们决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他们认为,这一每日赔偿金的固定值,可确保整体上的公平。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每日赔偿金愈发成为一种兜底性赔偿,与受害者实际所遭受的损失相去甚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陈春龙
把一个人抓起来,他精神上的名誉、地位、家庭、爱情、感情、友情所受到的摧残,远远胜过他的物质上的损失,可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陈春龙曾分析佘祥林冤案呼吁《国家赔偿法》要增加精神赔偿的规定。2010年,这一看似飘渺无形又无法计算的抚慰性赔偿被写入《国家赔偿法》。随着国家持续开放,市场经济催生了新兴业态,职业多元化趋势明显,像赵明利这样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他们遭遇冤假错案后的赔偿往往不被考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陈春龙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但是间接损失包括太多了,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方面的。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已发生客观存在的损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按照每日赔偿金计算得出的丧失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无法得到的利益损失,比如合同损失、经营损失和预期收益等,这些可预判的、甚至必然可得的利益被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陈春龙
赔偿分两类,一类是民事赔偿,一类是国家赔偿,你跟我,社会地位一样的,我借你的钱我要还你,我不还你去告我,到时候我还要赔你,赔你损失,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叫民事赔偿。我是国家,我把你抓了,最后证明我抓错了,我是国家你是公民,这是不平等的主体,你不可能跟我国家平等。
有法学家认为,任何形式的投资都有风险,不可能稳赚不赔;而个人升迁、机遇契机等难以计算,因此间接损失赔偿很容易陷入“鸡生蛋、蛋生鸡”没有边际的无限连环,立法上对此索性一概规避。但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将赔偿范围限定在直接损失,且有关民事赔偿的其他法规如《合同法》,也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陈春龙也强调,国家赔偿还要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实际上,即便是可核算的赔偿,因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根本不同,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有差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陈春龙
全体纳税人的钱,那就不一样了,正因为这样我国家赔偿,只能叫补偿性赔偿,不能是等额赔偿,所以国家赔偿,你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不可能像民事赔偿一样得到完全救济。
近一段时间以来,民营企业家等群体开始出现国家赔偿申请数额过亿的情况,专家认为不必对数字过于敏感。一方面,这源于公民愈发重视自身权利,一方面身为第二大经济体国家已有一定实力面对高额索赔。而最为关键的是,相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受害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申请赔偿事项,如果确实造成可预期的损失,则要尽量满足索赔要求,为未来有可能的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积累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陈春龙
为了减少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我们司法人员的司法素质,所以我就建议在补偿性的赔偿之外,还要增加一个某些特殊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换句话说增加赔偿数额、成倍赔偿。其实国外为什么赔偿高,就有一个惩罚性赔偿数额在里面。再一次呼吁国家有关机关,是不是可以把惩罚性赔偿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
白岩松
国家赔偿是这几年才走进人们视线的一个司法名词,原因也在于近年来国家平反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这是司法进步的一种标志。纠错会使当事人获得清白,而赔偿也是让对方获得清白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索国家赔偿的更大合理性,这其中依然有很多的问号和难题需要我们去破解,但愿我们不仅有勇气,更要有方法,同时能快一些更快一些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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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法研究会简报: 食品打假维权,北京二、三中院接连支持“百万元惩罚性赔偿”
张晓红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5天前
食品打假维权,北京二、三中院接连支持“百万元惩罚性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2号
一、涉案茶叶系假冒,北京二中院支持打假人“10倍惩罚性赔偿”200万元。
刘沣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家庄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涉案茶叶系假冒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假冒食品,无法保证其合法来源,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一、二审均支持“退一赔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1月间,刘沣在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客隆公司)的分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家庄店(以下简称京客隆宋家庄店)处分26次购买了编号为210970、商品名称为“聚馨福茶叶”共167盒,涉案茶叶品名分别为:铁观音、大红袍、金骏眉等,金额共计200476元,京客隆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若干。
购买后,刘沣将所购的茶叶分别向卫生和食药监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均作出书面告知答复:“您投诉的产品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假冒商品。”
刘沣认为,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庄店销售了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假冒茶叶,并且饮用该茶叶已经造成身体上的伤害。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货款20047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04760元。
(二)一二审判决均支持“退一赔十”。
庭审中,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庄店认可刘沣从其处购买了发票上显示的商品,但不认可本案诉争商品系其向刘沣售出的商品,法院对诉争商品即为刘沣从京客隆宋家庄店购买的商品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刘沣称其食用诉争茶叶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就此提交医院处方、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庄店不认可关联性。
1、假冒食品不能保证合法来源,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品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系假冒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假冒食品。虽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庄店称假冒食品并不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这也是相关法律制定惩罚性赔偿的用意初衷。
假冒食品无法保证其合法来源,无法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得到严格监控,更无法保证其经过法律要求的相关检验等,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进货把关不严,可推定为明知;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庄店作为直接经销单位理应对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茶叶等食品的进货渠道严格把关,以期**限度的防止针对不特定群体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发生。因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庄店对此并未尽到相应把关责任,以致出现大量销售茶叶存在问题。
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庄店销售假冒食品的行为,可推定为明知,故对于刘沣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虽刘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体损害系由于本案诉争食品导致,但上述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庄店向刘沣退还货款200 47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0 4760元;刘沣退还涉案167盒茶叶。
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732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北京二中院(2018)京02民终7321号民事判决书。
二、涉案海参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张冠李戴,北京三中院支持打假人“10倍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刘秀平与北京聚丰世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李立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涉案海参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且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冻扇贝的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标准要求。
“不应因消费者(知假买假)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10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北京聚丰世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世纪公司)在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举办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李立民租摊位参展,主营产品为海产品。
2015年6月1日、5日,刘秀平分两次从上述李立民摊位处购买了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共计86盒,价款金额共计107500元。(其中6月5日刘秀平是在公证员见证下,购买了涉案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李立民向刘秀平出具了支付凭证及收款收据。
涉案86盒海参均是李立民从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仔岛公司)购进,并销售给刘秀平的。
刘秀平认为涉诉海参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聚丰世纪公司、棒仔岛公司及李立民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075000元。
(二)一审判决:以“职业打假”非生活消费目的为由,只支持“退货款”,不支持“10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刘秀平要求李立民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展览公司(聚丰世纪公司)既不是销售者也不是生产者,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索要十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结合刘秀平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以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法院对刘秀平购买涉案海参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因此,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3173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大连棒仔岛公司及李立民向刘秀平退还货款107 500元、支付公证费2 500元。刘秀平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结果:改判支持“退一赔十”。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二审法院认为,刘秀平的消费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1日及6月5日,《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本案仍应当适用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
1、刘秀平“知假买假”,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李立民、棒仔岛公司主张刘秀平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刘秀平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2、生产经营者依法应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棒仔岛公司生产的涉诉海参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且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冻扇贝的标准。故棒仔岛公司生产的涉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09)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和4.1.7和4.1.10的标准要求,尤其涉诉海参包装无生产日期,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棒仔岛公司作为生产者、李立民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上述涉案海参购买于2015年,现早已超过保质期,不应再进入消费者市场流通,故剩余海参无需退回,由刘秀平自行销毁。
3、展览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五十二条规定,目前证据未显示本案构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展览公司聚丰世纪公司未收取销售海参款项,本案销售行为与聚丰世纪公司无关。因此,聚丰世纪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退一赔十”,即维持一审判决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李立民退还货款107 500元、支付公证费2 500元;另行支付10倍赔偿金107 5000元.
附: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书。
(张晓红、 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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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角的海
老师的判决书能不能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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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因太长没有附, 裁判文书网已公开
8
papaya
什么都不说、狠狠的点赞、支持二红老师!
4
大山(朋友)
干得漂亮。
3
山水
永远支持二红老师,感谢您对消费维权所提供的帮助与贡献
3
啄木鸟
干的漂亮
2
A🍒名字好听的违反广告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就是经过无数个智者的智慧结晶谱写且不断修正的,如果有法不依,仅靠法官的道德倾向去做判决那法律还有何用?重民生,重食安。希望天朝多点这样的能为民生安全考虑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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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
济南中院那个举报奖励的判决书还没有公开吧?
2018年1月3日转发
聂树斌案平反两年未追责
2019年01月04日 17:22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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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平反两年未追责
北青深一度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2014年12月。 本文图均为 法治深一度微信公众号 图
“追责上面怎么追我还是不知道,这个(事)政府他总要追的吧,”2018年12月27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在电话中对深一度记者说。
2016年12月2日,**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在获得国家赔偿后,张焕枝于2017年8月曾向**检、**法分别寄去一份“关于敦促启动聂树斌冤案追责程序的申请”。
如今,聂案平反已过去两年,相关方面仍未公开追责结果。而与聂案相似的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司法系统纠正错案一年多后即公布了追责信息。
在谈到错案问题时,**法院再审聂树斌案的审判长胡云腾曾表示,对错案必须追责,这个态度必须明确,绝不能只纠正错案了事;同时,如何纠正错案的责任,则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宣布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案平反当天河北高院表态“及时调查”
**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宣布改判聂树斌无罪,紧随其后,河北高院通过官方微博表态:
“河北高院坚决服从并执行**法院的再审判决,谨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将根据聂树斌父母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河北高院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将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3月,河北高院对聂树斌父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张焕枝、聂学生国家赔偿金共计2681399.1元。
2017年8月,张焕枝曾就“是否已经放弃追责”接受媒体采访,其表示:绝无可能(放弃),相关责任人必须严惩。
张焕枝当时称:“聂树斌冤案的追责我没有放弃,(为了平反)我奔波了二十多年,为什么在追责这里放弃?既然**人民法院认定了聂树斌案是冤案,就应该公开追责的结果并告知全社会,让老百姓(45.820, 1.12, 2.51%)心里更明白,促使之后的‘聂树斌案’不再发生,这是我的愿望。”
2017年8月30日,张焕枝曾向**检、**法分别寄去一份“关于敦促启动聂树斌冤案追责程序的申请”。其中写道,河北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已经作出决定并得到落实,但是,受到广泛关注的追责程序却迟迟未有启动。
申请书中,聂家就追责问题提出相关诉求:“迄今为止,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河北省政法部门,尤其是冤案的制造机构河北省高院,并没有查清和指明是哪些人制造了这一冤案并应对此负责。我们认为,要追责首先就要查清并追究那些制造这一冤案的人和部门的责任。”其次,“我们所说的追责,也包括对这12年来所有对抗、阻碍复查平反的阴谋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即使无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也应追究他们的政治责任。”
上述督促申请寄出近一年后,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即于2018年08月25日去世,享年73岁。在世时,他未能见到追责结果。
聂学生生前,2014年12月。
内蒙古公检法就呼格案追责27人
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案案情相似、影响力相当,当地司法系统对此展开的追责历时一年多,但相比之下明显迅速。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立案再审通知书。次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即公布进展,宣告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同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几乎同时,公安、法院系统也启动自查。
间隔一年多,2016年1月31日深夜,内蒙古新闻网发布消息,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其中,公安系统涉及12人,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其余11人的处理结果多为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以及行政记大过,包括时任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检察系统共有7人被处分,包括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副检察长郭利平。法院系统则有8人被处分,包括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时任呼和浩特市中院院长张凤仪等。
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涵盖公检法,分别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
追责结果公布后,网上出现“追责过轻”“走过场”的质疑声。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和父亲李三仁亦认为追责太轻。
尚爱云对媒体表示:“不是说想让每一个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冯志明,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案子,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李三仁质疑:“这个处分依据的什么?当年立功的,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有说清楚。降职、免职是最轻的了,不可能说只给个警告处分。”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
哪些人参与过聂树斌案?
深一度查询发现,河北省公检法系统均未就聂案公开过追责信息。
卷宗材料显示,办理聂树斌案的公安人员包括:石家庄公安局原郊区分局和留营派出所干警尚中华、张日强、杜同福、鲁嘉亮、陈勇、谷铁盈、刘生吉等。
其中,尚中华,系聂树斌案侦破总指挥,时任石家庄市郊区分局负责刑侦的副局长,后任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等职。张日强、杜同福是聂树斌案主要承办人,杜同福现任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副局长。
谷铁盈时任郊区分局刑侦科长。刘生吉时任郊区分局四科副科长,负责案件侦查工作,鲁嘉亮和陈勇系留营派出所民警,三人参与聂树斌案初审,聂树斌被突审5天5夜后,作出**份有罪供述。公开资料显示,刘生吉后来担任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现任石家庄市中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此外,检法系统参与聂树斌案的还有:一审审判长康平平,代理审判员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书记员高雷,一审公诉人田丽媛,二审法院审判长赵桂云,审判员王振平,审判员姜枫等。
上述名单并未囊括河北公检法参与聂树斌案的所有人员。
针对聂案追责问题,深一度记者于2018年12月27日致电张焕枝,其表示,尚未收到任何方面的答复:“追责上面怎么追我还是不知道,这个(事)政府总要追的吧。”张焕枝表示,不会放弃追责。
**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
胡云腾:“对错案必须追责,绝不能只纠正错案了事”
**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后,《中国法律评论》曾专访负责该案再审的审判长、**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
胡云腾认为,错案和错案的责任追究是两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应当分开,如果把两个黏糊到一起,那有可能出问题,会影响错案的纠正。本来我们讲错案责任追究是为了防范错案,是为了减少错案,但是如果弄得不好,它可能既防范不了错案,又很难纠正错案。错案的责任追究更加复杂,因为错案的责任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甚至不是一个部门的。比如在聂树斌案中,当年参加侦查的人员就有几十个人,到检察院又有几个人,到法院两审还有很多人。”
胡云腾表示:“对错案必须追责,这个态度必须明确,绝不能只纠正错案了事;同时,如何纠正错案的责任,则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不可能不办错案,违反事实和法律搞过度追究,当今世界各国我还没有见到,说明其中必有道理。”
此外,胡云腾认为,错案追究今后要由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现在由公、检、法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就可以追诉。
关于错案追责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接受深一度采访时谈到,不只是聂树斌案不见追责,近些年来,国内绝大多数的案件纠错后都没有追责,“呼格案追责也就是搞了个罚酒三杯,都是纪律处分。”徐昕同时认为,追责要付出实际行动,有明确的具体诉求,不能空喊空等。
对于追责难的问题,徐昕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责任主体分散,涉及的人太多了。一个冤案究竟是谁导致的?公检法、政法委、领导、办案人员可能都有自己的责任,但是又不知道谁是决定性的责任,所以没办法追责。”
徐昕认为,现在没有一个真正追责的力度。“说是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但关键是制度上没有配合追责。制度上配合追责有一个前提:责任必须明确,一个案件谁办成冤案,就应该是谁来负责。”
(原标题为:《 聂树斌案平反两年未见追责》)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文章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 第二巡回法庭 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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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名打假人于12日10日获释
深圳同城 报告:此前遭商家诬告冤...
王海
12-17 10:54
深圳同城 报告:此前遭商家诬告冤为黑恶势力被黑打的深圳6名打假人已获释。2018年3月13号被捕,12月10号取保,历经三次延长两次退卷。 网页链接
忠告:请被诬告遭冤狱的职业打假人追究诬告者的法律责任,将诬告者绳之以法。ps.在天津塘沽遭诬告黑打的打假人已获得国家赔偿10万元 #敲诈勒索#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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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7)
浪迹天涯律师
职业打假虽然不道德,但本身在打击违法商家,这有功于人民啊!
王海:职业打假堪称道德楷模。**人民法院曾发话,职业打假/民间打假弘扬的价值是诚信经营! **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笨蛋啵儿霸:以后你接委托也不要收律师费了,不道德
12-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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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
普法:吹哨人职业打假不是敲诈。 山东滨州三名网络职业打假人今被浙江义乌警方释放 “职业打假人”无罪释放获上海警方国家赔偿 广东博罗公安非法刑拘打假人34天,警方作出国家赔偿并道歉 报告:打假不是敲诈,滥权警察认错道歉并向消费者支付国家赔偿!
12-17 12:48
4
贵州陈胜金
借打黑实施黑打,检察院不支持
昨天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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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警方打掉一敲诈勒索黑恶团伙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08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记者昨日从罗湖公安分局获悉,罗湖警方联合市场稽查部门今年3月1日捣毁了一个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敲诈勒索黑恶团伙。目前,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2月20日,事主章某报案称:去年10月,其在罗湖区一酒楼上班时,一名顾客先后两次委托其代买广东某地市生产的自制海马酒,并到店取货,刷卡支付货款,两次买酒货款合计人民币17280元。11月27日,该顾客联系章某称酒是假冒伪劣产品,并发送一张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举报的图片,向酒楼负责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将利用举报的方式让酒楼不能正常经营。由于不堪其扰,章某遂向警方报案。
罗湖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调查,发现李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核实在2016年至2017年间,李某、刘某良等人在全市各区以打假之名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记录有上百宗。办案民警当即联合市场稽查部门工作人员梳理了相关材料,筛查出涉嫌敲诈勒索的线索数十宗,并由此锁定了一个长期盘踞在深圳多个区域、以“职业索偿”方式结伙作案的敲诈勒索犯罪团伙。经过半个月的缜密侦查取证,专案组基本掌握了该团伙进行敲诈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于2月2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以及刘某国、黄某岗、石某昭、刘某良。
在李某所居住的出租屋内,专案组现场查获大量无中文标示的洋酒、红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据李某供述,这些商品均是从深圳各区的烟酒商行、酒楼、超市购得。购买这些商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目的是购买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再利用商家害怕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心理,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一旦勒索成功,他们便会以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为名撤销投诉。李某还交代,为方便后期勒索所获财物的分配和处理,防止因作案太多而记忆错误,李某等人还用白色贴条标明当时作案时参与的人员和当时所勒索商户的地点和名称。
目前,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悉,今年以来,罗湖警方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固基”的方针,围绕重点线索、重点案件,主动出击,打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团伙。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行动,踊跃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作用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政法机关将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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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打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且看今年以来法治信号!――以天津打假人“无罪获释”为视角
原创: 史瑞杰 立法网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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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编者按
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人民法院再次释放法治信号:要求对食药等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
一、天津:打假人无罪释放
民间打假人孙某、刘某等四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依法向商家索赔,后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9月21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宣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刘明不起诉。”
与此同时,该检察院还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宣布:“刘明:因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至此,涉案四人均已被释放。
二、上海:打假人无罪释放
2013年9月,何某、徐某花一万元购买问题大米后,要求商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上海松江区公安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该案被当作“政绩”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赤裸裸的正常消费维权被定为敲诈勒索!
小编曾向上海公安等部门致建议函,引起警方高度关注,两次来电反馈信息,承诺“一定依法处理”。
当年10月16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何正其、徐洪兵二人的“购假索赔”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何正其、徐洪兵二人申请“国家赔偿”,上海警方分别给予二人一万元“补助”,并向二人赔礼道歉。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主持调解时明确表示:该国家赔偿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以前,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在认识和判决上有些模糊――并要求各分局将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三、广东:打假人无罪释放
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三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
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被当成政绩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小编与王海联名向博罗检察院提出建议,后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三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对三人无罪释放。博罗县公安局最终发出《撤案告知书》,并对当事人国家赔偿,赔礼道歉。
四、去年:多起同类事件
1
6月6日,北京通州公安对购买过期挂面索赔的石志国等三名打假人以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后被释放。
2
6月30日,山东安丘公安对购买问题保健食品索赔的打假人宿广跃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不批铺,被安丘公安释放。
3
7月12日,余玉林、余燕飞、何彩苹等三人在淘宝网天猫店铺购假(产品瑕疵或标签遗漏)索赔,被安徽省颍上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被释放。
4
8月9日,山东滨州的付希民等三网络职业打假人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向浙江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购假索赔被义乌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跨省刑事拘留,9月15日检察院不予批捕,警方将其三人释放。
5
9月15日,打假人吴保平因购买过期火锅料索赔,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五、高法:发布民间职业打假典型案例
8月16日,**人民法院发布**批十起互联网典型案例中,就包括民间职业打假案例(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按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
为此,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2017年9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敬子桥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043.50元及赔偿50435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公众健康,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威胁,使我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尤其是通过网络销售,大量种类繁多的进口食品送到了消费者手中。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不能忽视,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子桥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
本案中,被告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述:令人欣慰的法治信号
据官方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人民法院相继释放法治信号:要求对食药等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
9月11日,李克强总理视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希望你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当好“裁判员”:争当“金哨”,不吹“黑哨”,尽**可能减少“误哨”。
公正监管和市场活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直接面对亿万市场主体的部门,其职责是“市场”监管不是“计划”监管,要管活不是管死,要管优不是管乱。
李克强指出,要严守基本规则和安全底线,对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管是传统业态还是新业态都要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坚决依法打击。市场监管责任重、难度大,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必须更加严格监管。不光要依法依规实施常规监管,还要利用新技术等手段,实现更加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道。
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体干部会议,强调:强化创新意识,不仅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还要在长效机制和基础制度上下功夫,要研究建立违法惩罚机制、巨额赔偿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制度性基础。
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多场景消费服务便利优惠。
――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
――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
――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功能,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
聚焦信息消费、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信息,通过各种平台的宣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史瑞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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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药品打假不含糊 人民法院报
2018-08-26 11:53: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敬秋 汪建民
假疫苗事件持续发酵,很多家长感到痛心疾首!毒奶粉、假疫苗让我们再一次想到“打假”这一话题。近年来,网购假货的问题异常严峻。今年前两季度,湖北省麻城市工商局接到打假类举报、投诉共76件,全部为网络购物投诉。麻城市人民法院**季度受理网购纠纷案件5件,其中已结的3件均为食品药品打假案件。职业打假人的“战场”由线下实体店已转向线上电商平台和网店,尤其钟情于食品药品打假。
三案同诉“十倍赔偿”
2018年4月12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鼓楼人民法庭受理了3件产品责任纠纷案,3案的原告系一人。
原告麻某系福建人,诉称2017年5月13日,在某网站上分别花费1440元购买了30瓶由某商行和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首乌酒、花费3168元购买了36瓶由某土特产商行和栗某经营的某首乌酒、花费1264元购买了8瓶由杨某经营的某首乌酒,用于自己食用和赠送亲友。在饮用该酒后,原告麻某出现身体疼痛等症状,购药进行治疗后,留下购药收据原件3份。麻某查询发现,涉案酒中添加了属于药材的首乌和熟地。因此,麻某认为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
3案的诉请分别为: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购物款十倍赔偿金144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3168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购物款十倍赔偿金3168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1264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购物款十倍赔偿金1264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迅速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原告麻某向法官坦言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最开始在沿海发达地区实体店打假,现在已转入内地网络上打假。原告麻某称网购全程留痕有利于固定证据,网络的隐蔽性,有利于打假。以前在实体店打假,很容易产生面对面的摩擦,处理不好打假演变为打架。5被告在电话里分别与法官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原、被告分处异地,相隔数千里,双方距离太远,为了不让原、被告来回奔波,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矛盾隔阂太大,调解不成。
两大争议成焦点
2018年4月20日,鼓楼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对3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法院传票传唤,5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5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被告某土特产商行、栗某和杨某辩称:原告麻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货情形,其请求于法无据。
5被告均辩称:1.商行销售的某首乌酒并没有添加首乌,产品标识也没有首乌,首乌与原告麻某的病理无关。2.原告麻某在多地有多起诉讼,其并非真实的、普通的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索要十倍赔偿,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及立法宗旨,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原告购买商品的行为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不应承担如此高额赔偿。原告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麻某称,起诉前其认真地研究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自己依法依规主张十倍赔偿,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麻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某宝网截屏复印件,快递单原件,某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购药收据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证明首乌、熟地属于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关于口服何首乌肝损伤风险》打印件,《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国家标准,**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答复意见,证明**人民法院仍然支持在食品领域的打假人等证据。
法官审理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涉案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焦点二是职业打假人能否视为普通“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一槌定音支持诉请
针对争议焦点之一,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首乌、熟地不在相关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内。虽然5被告均书面辩称涉案酒中没有添加首乌,产品标识中也没有印有首乌,但涉案产品名称特别标识“某首乌酒”,即使没有添加首乌,其标签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酒违反《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关于“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饮料酒”“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规定。且涉案“某首乌酒”原料与配料中另外含有熟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涉案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焦点二,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的解读,**个方面就是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第二个方面就是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商行和某酒业有限公司依法赔偿原告麻某购物款十倍赔偿金14400元;原告麻某向被告某土特产商行和栗某退还某首乌酒36瓶,被告某土特产商行和
栗某返还原告麻某购物款3168元,被告某土特产商行和栗某一次性向原告麻某支付赔偿款31680元;原告麻某向被告杨某退还某首乌酒8瓶,被告杨某返还原告麻某购物款1264元,被告杨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麻某赔偿款12640元。案件诉讼费由5被告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记者观察
如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假疫苗事件让我们看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每个人生存的必需品,“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食、药品安全是**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支持食品、药品领域打假,这对于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依然频频出现,如何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需要从源头上治理,让制假贩假没有温床。
完善立法。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的立法工作,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人员的刑事责任,增加食品、药品安全过失犯罪,提高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同时明确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统一入罪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责任追究混乱的情形。使刑法提前介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全面覆盖、层层负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属地责任,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着力点放在基层,配齐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配强执法装备,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技术支撑,提升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实现随时检测,及时鉴别不安全食品。
重拳打击。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开展打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支持食品、药品领域打假,**程度地防止各种食、药品事故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食、药品消费安全感,保障食、药品安全。
自我约束。严格限制生产食、药品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食品、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自律体制建设,规范其运作,形成内部约束机制,设立行业信用档案,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放大利益共同体效应,倒逼行业内部相互监督制约。
共管共治。加强公众的参与度,邀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内部雇员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媒体客观公正地揭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执法机关要主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拓展宣传媒介,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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