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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宣传与实际不符,淘宝店主被判三倍赔偿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795发布日期:2021-2-3

手机宣传与实际不符,淘宝店主被判三倍赔偿


雷剑  消费研究  昨天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桂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到庭参加诉讼,黄桂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黄桂新退回3900元购买手机款,并赔偿购买手机款的三倍共计11 700元,淘宝公司对黄桂新的以上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黄桂新和淘宝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如下:1.一审法官未做任何调查取证,就主观把一个篡改数据后的组装新机,在判决书上认定为“翻新二手机”,从而得出被上诉人黄桂新不存在欺诈的错误结论。2.一审法官不顾上诉人所购买的苹果手机为旧款机型,当时很多淘宝店在搞促销,推出和上诉人购买价差不多的优惠价,一审判决非要和苹果专卖店的最高价做对比,从而得出“该差价远远超出合理区间”的错误结论。3.一审法官不顾被上诉人黄桂新所出售的手机为多个重要数据篡改过的组装新机(真实内存仅为64G)的欺诈事实,和被上诉人黄桂新所承诺的“全新正品的国行、256G的苹果8P”内容完全不符合,错误认定被上诉人黄桂新不存在欺诈的事实。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下:1.一审法官仅因为上诉人之前曾经在淘宝上购买的一个进过水的华为手机诉讼维权过,就主观认定上诉人在谋取惩罚性赔偿的荒谬结论。众所周知,淘宝有800多万商家,仅所谓的“苹果专卖店”就不计其数,价格更是天差地别,各种优惠特惠层出不穷,更何况个别淘宝店有自己特殊的进货渠道;而且个别商家为了清理库存尽快变现,对老款机型推出特价,也是正常的。这个可以随时调取同款苹果手机现在在淘宝上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做对比,相差甚至十倍以上!任何正常人在淘宝购物,都不会去选择淘宝最高价,恰恰相反,大部分正常人都会选择一个自己可以接受的合理价,和商家约定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上诉人购买该机时,该机是早已落伍的老款。很多商家为了清理库存对此款推出了特价,上诉人的购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2.一审法官认定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淘宝公司作为一个C2C的交易平台,应该对这种金额较大、容易发生售假、并且有一对一序列号的电子产品,要求被上诉人黄桂新提供发票及产品明细单进行核验。明知被上诉人黄桂新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有漏洞实施欺诈行为,如果能及时核实进行处罚,并对上诉人尽到善意提醒义务,上诉人就不可能被欺诈;而被上诉人淘宝公司仍为侵权行为人持续提供网络服务,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与被上诉人黄桂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有能力采取进一步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官对事实缺乏正常认知,认定涉案手机为国外购买,所以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是:该手机为被上诉人黄桂新自行组装,内存数据和“国外购买”等重要信息均为被上诉人黄桂新组装后用电脑输入,并非真正的事实。故一审法官的认定是错误的,由此认定涉案手机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错误的。请求对涉案手机的性质做技术鉴定。


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本案立案后,一审法官曾发生数次重大工作失误,导致上诉人差点无法维权。上诉人不得已举报到相关单位,强烈要求更换主审法官; 一审法官先是让书记员主动电话诱导原告撤回了法官回避申请书,其后又庭上发威,并事后短信威胁上诉人,上诉人不得已再次提交了法官回避申请书,却被庭长无故拒绝,且不肯出具书面意见。导致本案法官漠视重要事实,歪曲理解并回避、否认重要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二审法院尊重事实和法律,维护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及法律的尊严!


淘宝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对淘宝公司的认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桂新书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涉诉手机售价比同时期淘宝网苹果官方旗舰店价格低了3199元,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欺诈上诉人,上诉人购买涉诉手机三日前,刚结束一起类似的网络购物纠纷,说明上诉人对涉诉商品的情况非常了解。上诉人购买涉诉商品也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而是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其牟利意图非常明显。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桂新退货并退还手机款3900元;2.黄桂新三倍赔偿王某某11 700元;3.淘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手机购买经过

王某某于2019年6月7日在黄桂新经营的淘宝店铺“新牛通讯”(ID:xydz01)购买了1台“分期免息Apple/苹果iPhone8Plus苹果8Plus手机8代8P国行正品8X(型号为5.5寸金色、256GB、中国大陆)”,花费3900元。


涉案商品的订单快照中,宝贝详情显示“……宝贝成色:新,上市时间:2017-9,中国大陆:是,……收藏架构送无线充电器……iPhone8Plus特别版 分期零首付,……官方正品、品质护航,15天试用 放心购买,七天无理由退货,15天品质问题免费换新,……拆封全新机,官方标配为拆封全新机 推荐追求性价比的亲们购买!……提供一年的店铺保修服务……保修须知自签收日期一年内,屏幕、摄像头以外其他均免费保修……”


2019年6月14日王某某在收到涉案手机当日即通过淘宝网与“新牛通讯”客服联系,王某某:“你的手机不是国货”;客服:“是的,国行的”;王某某:“今天去专卖店查码了”;客服:“官换机都是这样的,就是你新款手机一年内有品质问题,官方给你换新机,这种机就叫官换机”;王某某:“没有购买日期、没有保修,显示在国外购买”;客服:“官换机统一店保两年的,对,官换机都显示境外的”;王某某:“怎么店保?”;客服:“亲你进入设置-通用-手机-型号,看下是否N开头的,那应该是官换机噢,这个是供应商通过渠道,进货的,机器都是全新原装正品,亲你可以放心噢”。


6月19日王某某:“已经确认过了,你是美版主板,组装的,其实是64G的,你这是典型的售假”;6月20日客服:“亲你好,在吗”。


6月21日王某某:“尽快联系我,我已经咨询我的律师了,根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我们可以四倍索赔,三倍赔付和一倍退赔,我刚打赢了一个一模一样的官司”;客服:“亲你机器是什么问题吗。这边卖的都是全新正品的,都是有正规进货凭证的,你会不会弄错了呢”。


6月22日王某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要报任何侥幸心理。这个手机可以让苹果专卖店做鉴定,也可以委托淘宝的验货机构做鉴定的。而且,你如果提供虚假证明,将涉嫌做伪证,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的”;客服:“亲我有事离开一会,上架的都有货,有事留言”;王某某:“我只需要跟法官写一个:申请取证申请书,要求做鉴定即可,鉴定后,你的保证金不仅会被扣除,而且会被罚款和封店,建议你,不要再昧着良心提供伪证。乖乖承担你的责任,私下和我和解,尽可能减少损失,淘宝已经核实完毕了,否则,淘宝封店和罚款,会让你损失更大,你应该赔付我的,一分也不会少,网上法院会强制执行的”。


庭审中,王某某认为涉案手机为组装机,表示其在收到涉案手机当天就持续向淘宝客服投诉,并提交其到苹果手机专卖店查询手机序列号信息的视频,显示:手机(序列号:356712088257480)的维修和服务保障情况为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国外购买)。


二、与黄桂新、淘宝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

黄桂新提交2018年10月8日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货品为移动通讯设备IPHONE8手机,型号为MQ6K2CH/A,数量为120台,总价为564 600元,付款单位丰宏酷奇科技有限公司;欲证明所售手机系正规渠道进货。对此王某某认为该发票开具时间在一年以前,无法验证真伪,且无法体现是涉案手机的发票。淘宝公司认为无法核实是否系为涉案手机开具的发票。


2019年6月18日,淘宝公司已删除涉案手机链接并通知卖家对其涉嫌发布翻新类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理意见及申诉权利。


2019年7月1日,淘宝公司依据王某某的要求,提供用户ID为xydz01的认证信息,包括真实姓名(黄桂新)、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地址。


另,淘宝公司提交王某某购买涉案手机同一时期“applestore官方旗舰店”同款手机的商品快照,显示:内存256G的iPhone8plus5.5寸金色手机的官方销售价格为7099元。对此,王某某表示淘宝网上有众多商家,个别淘宝商家能够通过特殊的进货渠道获得价格较低的苹果手机,亦存在个别商家推出特价清理库存机的情况,故价格差距较大,为此提交了其在淘宝网站搜索iPhone8plus的结果截图,显示:按照价格降序排列,第一个搜索结果为8288元,按照价格升序排列,第一个搜索结果为560元。


三、其他诉讼相关情况

王某某曾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个人卖家开设的淘宝网店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华为mate9手机,后以卖家将二手手机当成全新手机向其销售为由,于2019年3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2019年6月4日王某某与该案被告达成调解,获得赔偿后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自黄桂新处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结合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手机是否符合销售页面的描述情况;二、如果不相符,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三、如何处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涉案手机是否符合销售页面的描述情况。涉案手机订单快照显示该款手机应系全新国行正品,何为“国行正品”,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应是指商家从国内正规渠道进货并销售的手机。然而根据在案证据,王某某提交的有涉案手机序列号的苹果手机查询信息显示涉案手机系在国外销售,虽然黄桂新在答辩状提出该查询信息中的手机序列号与其出售的涉案手机序列号并不一致,但并无任何证据佐证,其提交的进货发票主体并非黄桂新,而且所示单价高于涉案手机售价,一审法院不能采信,加之黄桂新在客服聊天记录中亦认可涉案手机为“官换机”,再结合淘宝公司的处理记录等,一审法院可以确认王某某收到的涉案手机并非销售页面所表述的全新国行正品手机。


二、如果不相符,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如前所述,黄桂新未按约定交付王某某全新国行正品手机,王某某据此认为构成欺诈行为。本案为消费者合同,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并未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作特别规定;因此本案中认定欺诈行为仍然适用一般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原理,所谓欺诈行为的构成,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和实施欺诈的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因此诱使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黄桂新实施欺诈的行为与故意均较为明显,故判断的关键在于王某某是否有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首先,王某某称其欲购买全新国行正品的苹果手机。众所周知,苹果手机系知名高端手机品牌,国行正品新机的售价除随发行时间下降外,在具体时间的价格一般都透明稳定,并且消费者能通过网络等途径便捷地掌握这一价格,即便不同销售者间的价格会出现差异,但也在一定合理的区间内。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手机的售价比同时期淘宝网苹果官方旗舰店的价格低了3199元,该差价显然远远超出合理区间。


其次,王某某在购买涉案手机三日前,刚刚结束一起与本案相似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王某某也是因以明显低于正常区间的价格在淘宝个人卖家处购买了所谓的全新正品华为手机,但实际收到二手手机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基于此经历,王某某应对网络个人卖家以极低价格将翻新手机冒充知名品牌全新手机出售的情形具有一定认识。然而在获得赔偿仅仅3天后,王某某又同样在淘宝网的个人卖家处同样以极低价格购买知名高端品牌正品新机,并在收到涉案手机后立即与销售者联系要求与其进行和解赔偿。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购买涉案手机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谋取惩罚性赔偿的动机较为明显,并未因黄桂新实施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其购买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因此不构成欺诈。


三、如何处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对王某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鉴于黄桂新交付的涉案手机存在重大瑕疵,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如上所述本案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不发生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黄桂新以翻新机冒充正品手机的行为,一审法院会向当地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相关违法线索。对于王某某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查淘宝公司在王某某投诉后履行了披露义务并下架了涉案商品链接,现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黄桂新销售的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一、黄桂新向王某某退还购物款3900元,王某某向黄桂新退还涉案手机;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黄桂新在销售案涉手机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黄桂新是否需要承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中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案涉手机非国内购买,该机在销售时的电话技术支持服务已过期,而黄桂新却在销售页面宣称该机为中国大陆官方正品手机,同时,王某某在一、二审过程中均主张案涉手机为组装机,实际内存只有64G,远远达不到黄桂新所宣称的256G,而黄桂新却在一、二审过程中始终拒绝出庭应诉,结合以上事实以及淘宝公司对黄桂新销售翻新类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意见,本院有理由采信王某某的主张,认定案涉手机在是否官方正品、是否全新机器以及内存大小、销售区域方面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王某某作为一般消费者,即便曾经有过一次因网购手机受骗的经历,亦难以对案涉手机存在的以上众多问题作出提前预知,

黄桂新未出庭应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明知黄桂新存在欺诈行为而故意购买,因此,对于王某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黄桂新售假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王某某请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3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3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黄桂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11 700元;

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均由黄桂新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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