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激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 赞赏依法正确引导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
最高法司法解释激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 赞赏依法正确引导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
原创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3月26日
最高法司法解释激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
赞赏依法正确引导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
——继续建议建立“立法问责制”,建设“良法善治”!
(之四)
张晓红 邢志红
——「每日一习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这段话出自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防止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推诿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的决定说明中指出的立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手段。
一、最高法司法解释激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彰显中央坚定支持群众打假。
1、2021年最高法院正本清源,食药司法解释修改再次明确“知假买假”依然支持,23号指导案例依然参照适用,激活了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2021年1月1日实施)继续“保留三条,支持知假买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即23号指导案例仍然继续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1月1日实施),明确生产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标签欺诈”也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厘清了“标签欺诈”和“标签瑕疵”的法律争议,激活了食药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
链接:最高法23号指导案例明确《消法》立法原意“消费者”: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就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2、最高法食药司法解释修改“保留三条、支持打假”,通过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媒体报道,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沈春耀还提到,为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司法解释233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
说明了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修改通过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
二、中央要求建立完善群众参与问题发现机制,及对“打假”认定处罚制度,切不可歪曲中央政令。
20121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韩正在市场监管总局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的问题发现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1、赞赏支持建立“打假问责制”,但不可对“打假”扩大化处罚打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其中内容:“48.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打假’行为的认定细则和处罚制度。”
中央要求完善对“打假”行为认定处罚制度,说明中央要求从制度层面对“打假”行为引导规范,而不是遏制取缔。
但何谓“恶意中伤、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做深入调研论证,首先要分清依法“打假”和非法“假打”,厘清“标签欺诈”和“标签瑕疵”,不能混淆“购假索赔”民事维权和“敲诈勒索”刑事犯罪法律界限,不能对正常的“打假”扩大化处罚打击,更“不能将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另见之三、之二投诉材料,此不赘述)。
依法规范打假,建立“打假问责制”,将“打假行为”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赞赏建立“打假问责制”,希望立法层面能正确引导规范“打假”,而不是如之前一样,相关部门故意歪曲中央文件,试图遏制打压群众民事打假。
2、之前相关部门故意歪曲中央文件。
之前相关市监部门故意曲解中央政令、混淆概念,用“假打”抹黑群众“打假”。
——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中央高层对群众“惩罚性赔偿(牟利)”打假旨在依法规范,而非遏制取缔。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如何理解“恶意举报非法牟利”?中央高层反对的是“假打”,而非“打假”。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 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只要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就不是“恶意举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就不是“非法牟利、敲诈勒索”。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就应该依法受理查处,符合条件的还应当给予奖励。不能因为举报人的身份(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而人为放过对违法经营者的查处。否则就是失职渎职、故意庇护制假售假。如此行政执法就属于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
三、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良法善治,“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面前应人人、产品平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建设良法善治。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强调依法治国的本质是良法善治,关键是依宪治国,实质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
2、“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面前应人人、产品平等。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该有双重标准,不该有选择性,不能人为地把消费者分成三六九等。不能“厚”食药“薄”其他(其他商品),问题食品药品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他商品(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就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更不能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束之高阁或限制使用次数数量。
不能由于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的次数多、数额大,就认定群众打假(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这也是极其荒谬可笑的!
现阶段,对于假冒伪劣、消费欺诈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用的安心”的消费环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业打假人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更应该在《消法》上宽容界定消费者,“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都是打假人,天天都是3.15”,让14亿消费者都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构建起向制假卖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
四、“立法放水、缩水”问题严重,建立“立法问责制”,为建设“良法善治”保驾护航。
1、相关法规、制度性文件违宪违法,凸显“立法放水”问题严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其中再次提出:“28.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2016年11月,《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布,迄今已有4年有余,然至今仍是“千呼万唤难出来”。
期间《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最高法《答复意见》181号文、《上海制度性文件《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深圳食安条例97条,浙江广告条例27条等相关条款文件,违背《宪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消法》立法精神,违背中央决策部署。遏制甚至打击群众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随意扩张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实为保护制假售假者。
以上相关法规、制度性文件违宪违法,接连出台涌现,以此为依据的执法行为自然引来种种质疑和矛盾,凸显《消法》立法领域的“立法放水、缩水”问题愈发严重。
2、继续建言建立“立法问责制”,为建设“良法善治”保驾护航。
违宪违法的条款、制度性文件明显带有特殊利益集团(企业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集团)的痕迹,公众都能看出个别利益集团为谋取私利而规避法治约束,存在有“立法游说”、“立法绑架”,集团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腐败”。
要从根本上解决”立法放水、缩水”问题,我们一再呼吁亟需建立”立法问责制”。对违法立法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用“立法问责制”将任性的立法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弥补备案审查制的缺陷与不足。
警惕并遏制集团利益法制化,最有效的武器乃是厉行立法问责,建立立法领域的立法问责制度,坚决革除集团利益法制化的立法潜规则,决不允许集团利益法制化污染法治的源头,为建设“良法善治”保驾护航。
国家已经建立了“执法问责制、司法问责制”,为何不能建立“立法问责制”?不能让立法问责“灯下黑”,难道“古刑不上大夫,现法不问责立法者”?!
作者
邢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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