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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依法行政 “关键少数”要带头坚决破除“部门利益”藩篱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422发布日期:2021-8-26

二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依法行政 “关键少数”要带头坚决破除“部门利益”藩篱

原创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6月3日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依法行政


“关键少数”要带头坚决破除“部门利益”藩篱


(之五)


张晓红   邢志红




前言:打假人陈胜金投诉举报成人用品店销售假药600余起。凸显食药安全问题依然严峻,仍需发挥职业打假人“公众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一定要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当前我国消费者维权难,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市场监管要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2021年3月20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发布《3·15简报》简字(2021)75号《陈胜金等人打假成人用品店销售假伟哥600余起》,内容:从2018年6月始,职业打假人陈胜金与同事二人向全国多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600余单位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涉嫌违法犯罪证据,进行投诉举报。


截至目前,陈胜金收到书面、电话、短信回复约500余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有近百起,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以食品作行政处罚的约180余起,被直接认定为假药作行政处罚的约200余起。相关国家机关一次联合行动就查获7.8万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据可查询资料显示,打假人陈胜金是目前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数量最多的中国公民。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仍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共同监督,更好发挥职业打假人的“公众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




一、以购买数量次数“动机论”,市监部门违法审查“消费者”。药监部门九连败,失职渎职,滥权报复打假人。


1、部门规章“恶法”虽除,然“效力”犹存。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采纳了我们及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的建议。其中删除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第11条:“投诉人提出投诉的数量或者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生活消费需要予以证明。”之“恶法”条款规定。


保留了第15条第3款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从文字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表述无异。


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市监部门、药监部门依然将以上(删除未生效)11条规定作为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理由。


——2021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给李洪旭回复:……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一步查询,发现投诉人李洪旭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5月2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73次投诉,投诉内容雷同,其购买的数量和频率远远超出了一个正常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根据《消法》第二条、《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受理。投诉人李洪旭这种恶意投诉行为我局已报送上级部门。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或者移交。


2、国药监部门行政诉讼九连败,反诬“恶意举报、浪费行政资源”报复打假人。


2020年1月-4月,职业打假人尚庆风分别向四川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安徽药监局、重庆药监局等投诉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各省药监部门均不予立案,国家药监局认为不予立案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对其行政复议申请均不予受理。尚庆风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3月,北京高院接连做出九案行政判决,维持一审支持打假人尚庆风举报“问题药品”,认为不予立案与举报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判令国家药监局对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后附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简报)


国家药监部门对于自己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不做自我反省改正。却错误认为打假人恶意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并通知要求各省(如安徽省药监局)统计尚庆风(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案件数量。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药监办法函【2021】119号,通知称:“根据国家药监局法规司通知,为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解决近年来职业举报人恶意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资源的问题。……统计自2020年1月以来尚庆风(职业举报人)向你局直接投诉举报药械化事项的情况,并于4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统计情况通过邮箱报送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另据悉,尚庆风还有37个投诉举报、行政诉讼案件在办理中……。


只要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就不是“恶意举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就不是“非法牟利”。市监药监部门就应该依法受理查处,符合条件的还应当给予奖励。不能因为举报人身份是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购买数量次数多,就不受理、不查处、不调解,人为放过违法经营者。这就是失职渎职、故意庇护制假售假。如此行政执法就属于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表明法律鼓励支持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李克强总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监管不能搞选择性监管、任性监管。


二、国家市监药监部门违背《宪法》、上位法《消法》规定和精神。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一)、《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惩罚性赔偿制度”面前亦应人人平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适用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该有双重标准,不该有选择性,不能人为地把消费者分成三六九等。不能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束之高阁或限制使用数量次数。


不能由于职业打假(知假买假)购买数量、频次多,行使“惩罚性赔偿、举报奖励”权利的次数多、数额大,就认定群众打假不是消费者,这是极其荒谬可笑的!


现阶段,对于假冒伪劣、消费欺诈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顺心”的消费环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业打假人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更应该在《消法》上宽容界定消费者,“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都是打假人,天天都是3.15”,让14亿消费者都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构建起向制假卖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  


(二)、对购物数量次数或动机审查,违反《消法》,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依《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购买任何商品的权利。对购物数量次数进行审查,明显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权。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只要消费者的钱来路正当,消费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它们,任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与个人均无权对消费者的购物数量次数、花钱动机进行审查,对人们购物数量次数、花钱的主观意愿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嘲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卓泽渊:对购物动机的审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2019年12月9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在京召开的中国消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新时代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学术论坛”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术研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卓泽渊表示,有的部门提出要审查消费者的消费意图(动机)。第一侵犯人权,物权法规定,占有使用处分受益全是我的权利。我的物权摆在那里啊,结果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不保护购买者。结果还去严格审查人家物权的使用。另外我怎么用还关系到很多个人隐私呢。,我凭什么说我有什么义务告诉你?这不但影射到很重要的消费者的隐私权,这还影射到很重要的人格权利。


(三)、对“知假买假”购物数量次数审查,更是违背曲解《消法》立法精神。


2021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正本清源,继续支持“知假买假”,明确《消法》“消费者”立法原意,激活了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


1、最高法司法解释修改再次明确“知假买假”依然支持,23号指导案例依然参照适用,激活了《消法》食药领域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2021年1月1日实施)继续“保留三条,支持知假买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即23号指导案例仍然继续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1月1日实施),明确生产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标签欺诈”也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厘清了“标签欺诈”和“标签瑕疵”的法律争议,激活了食药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


2、最高法指导案例已明确《消法》二条立法原意: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就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4-1-9)[孙军工]:“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链接:中国消法研究会发布“惩罚性赔偿”打假双百例《3.15案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为推动落实最高法院食药、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连续两年发布有关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百例《3.15案例》——2020年106例、2021年108例。(另分批附系列《3.15案例》)


三、国家市监药监部门不受理群众打假(购物数量次数多)投诉举报,堵塞消费者的投诉渠道,违背上位法及中央决策。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法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人民的福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内涵强调“11个坚持”,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也包括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监督权及求偿(惩罚性赔偿)权等。


从法律的角度,任何人(包括职业打假人)购买到假冒伪劣、问题食品都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有知假买假的可能,也不能简单将其排除在消费者之列。要正确认识打假人的作用。必须承认,打假人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弥补监管资源的不足,对其提供的违法线索,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登记、处理,符合条件的还应当给予奖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12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115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2019年两会“部长通道”接受采访表示:我们要坚决查处人民群众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每一起举报。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该严的不严、该重的不重、该硬的不硬的问题,要不断强化改进措施,真正使法律长出牙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维护好人民食品药品的安全。


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中央要求畅通消费者的诉求渠道,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市监药监部门却对购物数量次数进行审查、不受理群众打假(购买数量次数多)的举报投诉,堵塞消费者的投诉渠道,违背法律和中央决策。


四、群众打假依法“投诉举报”是信仰法律的表现,不是浪费行政资源。真正浪费行政资源是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社会建设,继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职业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采取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制假售假者行政处罚;要求主张“惩罚性赔偿、举报奖励”的诉求。怎么能说是浪费行政司法公共资源?有产品质量消费欺诈问题,行政机关发现了却不履行法定行政查处、调解职责,是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表现。


行政投诉就是来依法公正解决纠纷,消费纠纷的起因是市场有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公众健康行为而引起的。真正浪费行政资源的是违法的经营者和不作为的行政司法机关,而不是打假购买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打假当事人遇到双方不能解决的纠纷提出行政投诉(或向法院诉讼),就是在实践用法解决问题,是打假当事人信仰法律、相信执法司法的表现。


五、“关键少数”要带头坚决破除“部门利益”的藩篱。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关键所在。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坚持把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关键,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突出法治政府这个重点,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则、划界限。


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为减轻工作压力。深化改革就会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势必引发抵制和不满。公众都能看出特殊利益集团为谋取私利而规避法治约束。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国家市场监管政府部门手握公共权力,却时常用于谋取部门私利;而为了将这种谋利行为“合法化”,不惜将自身利益“塞进”法规规章,使得“部门利益法制化”,力图将谋利行为变得“名正言顺”。如之前的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恶法”第11条,、行政法规《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恶法”第二条等,欲通过行政立法、部门规章将群众“知假买假”剔除《消法》保护范围,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束之高阁或限制消费者使用数量次数。


虽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恶法”条款第11条,行政法规《消法实施条例》至今仍“千呼万唤难出来”。国家市监药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为了维护“部门利益”,仍以购买数量次数“动机论”违法审查“消费者”,实质是以“人治”代替“法治”,亦然不惜违反《宪法》、《消法》规定和立法精神,违背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作为“关键少数”的国家市监药监部门相关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维和长官意识,决不能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破除“部门利益”的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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