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献礼 西秀撤案!
谨以此文感谢中央及地方领导的督办!!!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委员会、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贵州省安顺市党委、人民政府等各相关领导督办下,自今年元月五日开始,历时九个多月向上述部门邮寄296份控告后,最终洗清敲诈勒索的犯罪嫌凝!
打假无罪,非法立案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
安顺市不法分子企图通过刑事手段,阻止民事行为,阴谋宣告破产!
2021年9月23日,刘江代理律师赴贵州省安顺市,在该市西秀区公安分局领取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决定书全文是:我局办理的西秀区黔之家等药店被敲诈勒索案,因该案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五起民事诉讼)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居然被西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刑法》中并没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这一罪名,能否符合《刑事诉讼法》112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正确厘清罪与非罪。
假设不是刘江持续举报控告、没有遇到政法队伍延安整风,也许冤案己造成,如果定罪成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遭遇颠复,因为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有可能遭遇刑事抓捕、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原告?包括所有民间纠纷的当事双方?
撤销案件决定书
一场政法队伍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受到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和中国人民的积极拥护。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要求,现正在全国各地进行第二批教育整顿阶段。整顿明确重点:对于第一批教育整顿和“回头看”结束时仍未完成的整治任务、没有突破的线索案件,要延伸至第二批教育整顿持续推进。
立案决定书
今天刘江为了揭开此案真相,继续向下列单位邮寄控告: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委员会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共贵州省政法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纪委监察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安顺市委员会
安顺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顺市政法委员会
中共安顺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安顺市公安局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3督导组
控告内容:
1、西秀区公安分局为什么选择性执法,应当对违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不法企业,立案刑事侦查和采取刑事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照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应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要求该公安分局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浪网、贵州日报、安顺电视台公开向受害人刘江赔礼道歉并说明事实真相。
4、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由于非法立案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邮寄控吿书邮资费5千元、代理律师为此非法立案9次赴安顺费用1万元)。
5、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3.15元。
附:
1、最髙人民法院 最髙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应依法追究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不法商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依据《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令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
上述文件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厘清罪与非罪的概念。人民法院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西秀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二条规定应继续审理,而不是驳回。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必须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该两级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违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最高院: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按照该判决对照此案明显是错案,应当依法继续审理,而不是驳回起诉。
今年1月1日实施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依然保留第三条支持打假和23号支持打假指导案例。全面支持人民群众打假。西秀区人民法院、西秀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指导案例,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打假唱反调。司法的最高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期望,至今难以在此地兑现?保护营商环境,是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任何一个中国人都支持。如果没有依法获得国家审批和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制品公然在销售,消费者你敢使用吗?依法打假,是一种具体的爱国行为,应该值得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出现更多的王海,制假贩假的不法分子就多一些天敌,让人民生活在一个没有欺诈的美好世界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全面依法治国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中!
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政法整顿之公安执法办案顽瘴痼疾清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2)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3)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4)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5)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6)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7)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执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8)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9)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10)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11)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落实公安部“三个当场”和省厅规范执法“四个必须”不到位,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不出具受案回执的。(2)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后不及时查处、违法受立案。(3)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不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未及时撤案。(4)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5)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6)发现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办。(7)不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移交有关部门。(8)接受检察院监督纠正违法未执行。(9)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依法及时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10)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执法不公、执法腐败。(11)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12)解除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的。(13)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1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按规定通知派出所执行,派出所未认真履行监督考察等职责,犯罪嫌疑人漏管失控、重新犯罪。(15)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2)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参股借贷
(1)违反规定,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不积极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2)违规违法越级管辖、争抢管辖、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为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4)落实《关于办理经济犯罪件若干规定》不到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的。(5)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办理完结后未及及返还的。(6)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办企业的。(7)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8)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民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
(1)公安民警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2)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所任职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3)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所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4)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所任职单位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5)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六)违反异地办案“六个严禁”
(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3)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的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七)公安机关逐利执法“七项规定”
(1)未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的。(2)违反规定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3)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的。(4)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5)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的。(6)不履行符合条件的异地办案协作工作职责,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的。(7)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的。
(1)违反双人管理规定(2)违反使用枪支规定程序呈报审批(3)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规定情形使用枪支(4)警务辅助人员或不具备持枪资格人员管理使用枪支。
转自:警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