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
观点:被告主张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其购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主张的赔偿应以侵权结果发生为前提,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4670-4716号
原告:邓太安,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74649。
法定代表人:方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万引,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邓太安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十七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该系列案由本院审判员叶俐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邓太安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万引到庭参加诉讼。本四十七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原告在被告各分店分次购买了涉案食品。所购涉案食品均为散装食品(具体分店名称、产品名称、交易号、购买时间、价格详见附表)。
二、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原告确有在其分店购物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实时购物视频中均显示,原告用工具承装涉案食品并对其进行装袋,此过程中可以看到现场盛放的涉案食品中出现零星黑色小虫。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每案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各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涉案商品是质量合格的安全商品。2.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购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3.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以侵权结果发生为前提。原告未因商品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四十七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实时购物视频中显示,被告分店销售现场盛放涉案食品的容器里存在零散小虫,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小虫并非涉案食品产生以及涉案食品未变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涉案食品存在长虫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主张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其购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主张的赔偿应以侵权结果发生为前提,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安全,被告出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每案1000元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太安每案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四十七案共计人民币4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十七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75元,均由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邓太安已预付,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鹏
附表:
案号(2021)粤0303民初XX号
案件相关事实
判决结果
门店名称
商品名称
购买时间
交易号
商品金额(元)
赔偿金额(元)
4670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6
303903402012
4.2
1000
4671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6
005603402009
4.07
1000
4672
深圳香蜜湖店
普通大米
2020.10.16
618401059005
2.59
1000
4673
深圳香蜜湖店
芒果菠萝小米粥
2020.10.16
325201059001
11.3
1000
4674
深圳香蜜湖店
桂香粘米
2020.10.16
285201059003
3.54
1000
4675
深圳香蜜湖店
芒果菠萝小米粥
2020.10.16
612601059005
10.11
1000
4676
蛇口分店
八宝粥
2020.10.16
00218
5.28
1000
4677
蛇口分店
东北大米
2020.10.16
04273
3.21
1000
4678
蛇口分店
八宝粥
2020.10.16
00144
5.74
1000
4679
蛇口分店
东北大米
2020.10.16
04258
3.58
1000
4680
深圳燕南路店
东北大米
2020.10.17
218901056001
4.67
1000
4681
深圳燕南路店
东北大米
2020.10.17
502701056002
4.73
1000
4682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7
104203402009
4.47
1000
4683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7
447403402011
3.28
1000
4684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7
097603402009
3.73
1000
4685
深圳燕南路店
八宝粥
2020.10.17
497401056002
5.74
1000
4686
深圳燕南路店
东北大米
2020.10.17
201901056001
4.88
1000
4687
深圳香蜜湖店
普通大米
2020.10.17
354601059001
3.34
1000
4688
深圳香蜜湖店
芒果菠萝小米粥
2020.10.17
007601059004
10.35
1000
4689
深圳香蜜湖店
丝苗米
2020.10.17
660101059005
3.39
1000
4690
深圳香蜜湖店
黄金苗黄小米
2020.10.17
657501059005
5.74
1000
4691
深圳香蜜湖店
丝苗米
2020.10.17
322201059003
3.32
1000
4692
深圳香蜜湖店
芒果菠萝小米粥
2020.10.18
430701059001
13.21
1000
4693
深圳香蜜湖店
丝苗米
2020.10.18
395701059003
4.03
1000
4694
深圳香蜜湖店
芒果菠萝小米粥
2020.10.18
927101059007
14.33
1000
4695
深圳香蜜湖店
东北大米
2020.10.18
425901059001
4
1000
4696
深圳燕南路店
东北大米
2020.10.18
237101056003
4.07
1000
4697
深圳燕南路店
东北大米
2020.10.18
268101056001
5.21
1000
4698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8
191903402009
4.35
1000
4699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8
184103402009
4.95
1000
4700
深圳中山店
桂香粘米
2020.10.18
996703402013
4.23
1000
4701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18
512103402011
2.44
1000
4702
深圳燕南路店
油粘米
2020.10.18
530201056002
4.58
1000
4703
深圳燕南路店
八宝粥
2020.10.18
247101058001
5.49
1000
4704
深圳中山店
东北大米
2020.10.20
651503402011
3.4
1000
4705
深圳中山店
桂香粘米
2020.10.20
316403402009
4.7
1000
4706
深圳燕南路店
糙米
2020.10.20
363501056001
5.72
1000
4707
深圳燕南路店
油粘米
2020.10.20
370101056001
4.83
1000
4708
深圳福星店
薏米
2020.10.20
043903403018
19.9
1000
4709
深圳福星店
香米
2020.10.20
610203403020
3.22
1000
4710
深圳燕南路店
东北大米
2020.10.20
379501056001
3.88
1000
4711
深圳香蜜湖店
东北大米
2020.10.20
987301059007
3.61
1000
4712
深圳香蜜湖店
长糯米
2020.10.20
495301059003
8.18
1000
4713
深圳香蜜湖店
芒果菠萝小米粥
2020.10.20
994101059007
11.22
1000
4714
深圳香蜜湖店
普通大米
2020.10.20
515301059001
2.48
1000
4715
蛇口分店
油粘米
2020.10.21
05142
4.08
1000
4716
蛇口分店
东北大米
2020.10.21
05511
3.17
100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