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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违背诚信原则”“私力救济”“影响正常经营秩序”?——逐句与某些法官商榷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88发布日期:2022-8-7

职业打假人“违背诚信原则”“私力救济”“影响正常经营秩序”?——逐句与某些法官商榷

原创 雷剑 消费研究 2022-08-07 17:48 发表于北京

观点

山东确乎是孔孟之乡,连法官们都喜欢在判决书中大篇幅地“讲理”,较早些有孙志远法官的长篇大论——旗帜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可惜世事难料,很快被现实所“嘲弄”,连自己都站到了曾经自己的对面。

当然,也有另一些法官,旁征博引地找出不支持索赔的“一万种理由”,但很遗憾,仔细剖析下,这些理由也站不住教。

造成现在的困境的原因是什么?“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是否单纯地遏制“职业打假人”就能解决这一切?

谁能回答?

因购买的“福鼎白茶”标签上未标示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并虚假标注执行标准,消费者季某某将经营者诉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商对购买的产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十倍赔偿。

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市场机制运作越发规范,市场监督机制日臻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日益畅通。消费者合法权益日益得以保障,将上述惩罚性措施用于那些真正受到食品安全危害的消费者,才是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的立法目的与宗旨。法律的本质并不鼓励或提倡私利救济方式。“知假买假”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影响了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不应给予过度保护。对仅仅因为食品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存在实质安全危害的行为,采用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方式,实行退货退款,赔偿实际损失等措施,已经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起到既规范、指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又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两者相较取其轻。”(见(2022)鲁03民终2594号)据此,法院驳回了季某某的索赔请求。

季某某是否职业打假人不得而知,但退一万步讲,即使季某某属于职业打假人,法官从心底不愿意判决其得到赔偿,但给出的种种观点和理由却值得商榷。

01

首先,法官认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市场机制运作越发规范,市场监督机制日臻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日益畅通。”

对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秩序取得的进展,大家有目共睹,但是目前的“市场机制运作规范到何种程度”、“市场监督机制完善到何种程度”恐怕也不能轻易的做出结论。一切虽然确实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日益的发达与普及,新兴的行业不断涌现,新的经营方式不断翻新,而对于类似的市场机制的监督管理恐怕一时也未必能跟得上,也远远谈不上到了“日臻完善”的地步。

仅从食品安全出发,近年来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不断增加,各地的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揭开面纱,而这些问题之前都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因为没有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这些问题或许永远都被隐藏在一片大好的形势之下,默默地侵害着消费者的权益。

尤其是作为网络购物,随着市场经营主体的几何式增长,仅依靠常规的市场监督机制可能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实际上也确实监督管理不过来。大量的各种违法的食品存在于某宝、拼夕夕上,一方面经营者谋取着暴利,一方面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在被侵犯着,如果不是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真没有见过哪些不法商家被行政机关主动查处过(当然也有)。

所以说,所谓的“日臻完善”和“日益规范”只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口号而已,对于“脱光了衣服在裸奔”的群体,他们最不希望见到的就是那个“说出真话的小孩”。

02

其次,法官认为,“将上述惩罚性措施用于那些真正受到食品安全危害的消费者,才是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毋庸讳言,《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宗旨与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到食品危害的消费者,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是需要通过打击和惩罚不法经营者和违法行为来实现的。如果不能彻底消灭违法经营行为,那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只是一句空谈。

现在的问题是,谁是那些真正受到食品安全危害的消费者?

通过法官上下文的逻辑来判断,职业打假人是知道“假”而买的,所以他们不是“真正受到食品安全危害的消费者”;反言之,对于假不了解,不知投诉举报,不愿意依法维权的才是真正的消费者。

而事实上,对于那些浩如烟海的食品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法律法规等等,作为普通消费者是很难掌握和了解的,这就造成了很多时候,他们不知道自己在上当受骗,从而也很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恐怕也很难让该案中这样“正直的法官”去“将惩罚性措施用于真正受到危害的消费者”。

这些时日的新闻中,那些拿着“普通食字批文的食品却当成灵丹妙药”的被骗了十万上百万的老人们就是“真正受到危害的消费者”。请问,他们中有谁受过“惩罚性措施”的保护了吗?

所以,目前从逻辑上出现了一个三段式的悖论:立法希望通过惩罚性赔偿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司法说知假买假者不能得到惩罚性赔偿——实际上不知假者很少主张惩罚性赔偿来遏制违法行为。

最后的结论是:按照既有的逻辑,食品违法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03

再次,法官认为,“法律的本质并不鼓励或提倡私利救济方式。”

不知道法官这里的“私利救济”是不是“私力救济”的误写,权当是吧,因为法律术语中并无“私利救济”这一概念。

什么是“私力救济”,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方式是“私力救济”吗?或许有,比如带上三五大汉找经营者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言语暗示经营者若不赔钱会很惨,类似的行为应该存在。

但是,大部分职业打假人获得赔偿的方式无非有二:第一,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来要求获得赔偿;第二、通过向法院立案诉讼最后判决来得到赔偿。

而以上两种获得赔偿的方式都超出了打假人自身的意志,其结果并不由权利人掌控,而是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途径来实现,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都对结果掌有生杀大权,就如同本案。

所以说,职业打假人很少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获得赔偿。

04

又次,法官认为,““知假买假”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影响了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

对于职业打假人“违背诚信原则”的指责已经有很多次,但是却实在不理解有些人如何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揣测其逻辑大概是你(职业打假人)本来应该是状如上当受骗的小绵羊,但是最后却张开了狼的血盆大口索要十倍赔偿。作为一只“披着羊皮的狼”,确实具有欺骗性,也无怪乎被人指作“不诚信”,谁让你们不乖乖听天由命地被欺骗呢!

但是不管“诚信”与否,在这场游戏中经营者恐怕不能算作“正常经营秩序”吧。


按照街坊二傻子的看法,所谓正常经营秩序,至少是合法合规,不坑人,不害人。但是本案中被告这家公司是否是“正常经营”呢?貌似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给出了答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标示的标准与形成时间有矛盾、未依法标明相关食品事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后给予当事人7000元的行政处罚。

所以,请问,违法经营能算“正常经营秩序”吗?

05

最后,法官认为,“仅仅因为食品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存在实质安全危害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否要求食品“存在实质安全危害”,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中都已经非常明确的给出了答案,相关很多司法判决中对其中的逻辑也给出了说法,在此不多赘述。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该案中,被告的行为仅仅是“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吗?

引用上海某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你特么的连中文标签都没有,还谈得上什么标签瑕疵吗?

通过判决书我们知道,案涉的“福鼎白茶”上连最基本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都不具有,而这些是食品标签最基本的要素,连这些都没有,能说有中文标签吗?就如同一个杀人放火、奸淫掳掠的江洋大盗,你非要给他扣一个“道德败坏”的帽子,那真不知道到底是谁的脑子坏了。


结语

非常理解很多法官的心情,十分不想看到职业打假人挣钱,尤其是从自己手里挣钱。

该不该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个法院认识也不尽相同,我们暂且不下结论,但是拜托您驳回其起诉时简单粗暴点就行了,一句“以盈利为目的就够了”,实在受不了这“一脸认真”的样子,又“不诚信”、又“私力救济”云云,真的不用摆出若干理由来给自己的判决寻找支撑点,因为大多数时候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实在站不住脚——


“你一摆认真,群众就发笑”,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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