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11年生产,厂家15年成立,法院判决早产茶十倍赔偿
普洱茶11年生产,厂家15年成立,法院判决早产茶十倍赔偿
雷剑 消费研究 2023-03-15 17:46 发表于北京
观点
虚标、乱标生产日期的现象大量存在于普洱茶饼和白茶茶饼间,这对消费者的权益是极大的侵害,可是不知道为何有关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甚至为虎作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5民初568号
原告:贾某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贾某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以下简称万华商贸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华XX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万华商贸行退还原告购货款3,360元,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33,6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万华商贸行所属的拼多多网店购买了20饼生茶普洱。涉案产品属于无证生产,故要求退一赔十。
被告寻梦公司无答辩意见。
被告万华商贸行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8日,原告在被告万华商贸行经营的拼多多网店(新明珠茶业)购买了20饼由勐海XX厂生产的冰岛2011年生茶普洱,单价168元,实付款3,360元,订单编号210808-XXXXXXXXXXX3967,涉案茶饼生产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勐海XX厂于2015年08月31日成立,涉案产品生产日期早于厂家成立时间,被告认为该产品属于无证生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商品快照、平台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向被告万华商贸行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万华商贸行出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因将涉案商品退回被告万华商贸行处,若原告届时未能退货,则万华商贸行可扣除相应货款。被告万华商贸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贾某货款3,360元;
二、原告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涉案商品生茶普洱全部退还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若原告贾某届时不能退还,则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可扣除相应的货款;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十倍赔偿款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万华商贸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秋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