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上铁法院:“冬虫夏草海马酒”和“白毫银针”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十倍赔偿6万元!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307发布日期:2023-3-17

上铁法院:“冬虫夏草海马酒”和“白毫银针”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十倍赔偿6万元!

法内逍遥 2023-03-17 13:24 发表于浙江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7101民初228号

原告:宜鸣,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红松路188号底层。

经营者:干海勇,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宜鸣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000元并依法十倍赔偿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购买了冬虫夏草海马酒2瓶、白毫银针4饼,共计支付6,000元。原告收到后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行政部门认定被告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危害人体健康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对被告作出了处罚。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购买了冬虫夏草海马酒2瓶、白毫银针4饼,共计支付6,000元。其中冬虫夏草海马酒为瓶装泡酒,泡酒中加入原料“人参、冬虫夏草、铁皮石斛、海马、鹿茸”,“白毫银针”茶饼标签标注了以下内容:

商品名称:福鼎白茶(紧压饼)

原料:福鼎大白茶

净含量:

执行标准:GB/T31751-2015

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贮藏条件:清洁、通风、避光、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保存

产地:福建宁德福鼎

生产日期:2014年4月5日

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未标注产品规格、净含量。

嗣后,原告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4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的泡酒中添加的人参、冬虫夏草、铁皮石斛、海马、鹿茸均属于中药材、且均不在药食同源名录中,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至食品中;被告销售的“白毫银针”茶饼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对被告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POS签购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商品实物照片、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4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4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情节作出了认定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应将涉案商品予以销毁,不得流入市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经营者:干海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宜鸣货款6,000元;

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经营者:干海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鸣惩罚性赔偿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康康堂食品商店(经营者:干海勇)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筱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艳

法律有边界,法内皆自由


关注法内逍遥,学习典型案例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