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湖北孝感:“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再次发回重审 历经八年尚未定谳
仲若辛丨湖北孝感:“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再次发回重审 历经八年尚未定谳
原创 仲若辛 辩护人Defenders 2023-06-06 12:26 发表于江苏
黄东宁被羁押在孝感市第一看守所长达八年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2023年6月6日讯 黄东宁辩护人仲若辛日前收到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孝感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东宁被控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刑再4号刑事判决,发回汉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前的八年间,黄东宁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后的一审、二审,本次发回重审,意味着黄东宁案将迎来第四次一审。
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
黄东宁系湖北惠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维公司”)股东、总经理。2014年3月3日,惠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能的女儿李婕(惠维公司董事)到孝感市公安局报案称:黄东宁任总经理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占公司财产及涉嫌商业贿赂。
2014年4月22日,孝感市公安局对黄东宁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3日,孝感市检察院对黄东宁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做出批捕决定,此时黄东宁因办理儿子上学事宜而身在加拿大。
2014年12月1日,公安部将黄东宁列为重点追逃对象,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其全球通缉;2015年4月15日,孝感市公安局以黄东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
警方承诺:
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7日,孝感市公安局发布《致黄东宁的一封信》。信中说,“我们了解到你是在案发以前出国办理儿子事宜,并不是被公安机关通缉而潜逃出国,而是被通缉后滞留在国外而不能入境”。信中要求黄东宁回国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说,去年孝感在境外成功劝返和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9人,劝返的人员全部没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现已得到从宽处理。
在信的末尾,孝感警方还写道,“我们向你郑重承诺,只要你回国投案自首,保证对你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5年12月24日,黄东宁从美国洛杉矶搭乘南航航班抵达广州白云机场,主动回国配合案件调查。
孝感市公安局:《致黄东宁的一封信》(局部)
从合作伙伴到兄弟反目、股权争夺
惠维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4日,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电子设备等。安排公司报案的李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通缉的黄东宁为总经理、董事。公司由李能总负责,黄东宁负责技术研发。
惠维公司成立之初,有五位自然人股东,李能、黄东宁两人均为大股东。后经多次股权变更,两人依然是大股东,股权比例分别为李能43.3%、黄东宁26.81%。
惠维公司年产值上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逐步做大后,董事长李能将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新建厂房,黄东宁认为没有建房的必要,双方在公司经营理念方面产生分歧。2013年初,公司因经营策略失误流失一个重要客户,此事成为双方反目的导火索,李能认为这是黄东宁个人原因造成的,两人因此陷入信任危机。
2013年5月28日,李能下发董事会决议,要求黄东宁将其2011年到2012年的工资和奖金退回公司,称这是违法所得,黄东宁要求查账遭到李能拒绝。在此情况下,黄东宁觉得双方失去合作基础,遂于2013年6月18日,向李能提交辞职申请书,交接完所有公司财物后离开惠维公司。
2014年3月,李能安排工作人员到孝感警方报案,称黄东宁涉嫌涉嫌职务犯罪。黄东宁家人认为,醉翁之意不在酒,李能报案并非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真实目的在于,利用刑事手段压制,来争夺黄东宁的股权。
2014年7月18日,李能以惠维公司名义在孝感市中级法院对黄东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东宁赔偿因其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三千余万元,包括:“因没有产品技术及工艺资料,LUMATEK INC公司的8份订单无法生产,造成9119883.15元的损失;因产品得不到后续的技术支持,LUMATEK公司退货6票,丢失4票货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99832.182元;2013年7-12月停产,造成经营性损失3842500元;原告辞退43名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7900元;停产期间支付的人员工资1986001.1元,社保费用394089.53元;公司为支付银行贷款请求关联公司向外借款支付的利息352万元”,等等。
黄东宁家属认为,“李能说的所谓损失,在法律上不具有合理性,同黄东宁离职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难获法院判决支持;李能对这一点其实心知肚明,他要的不是判决,而是利用刑事手段压制黄东宁调解。”
2015年12月24日黄东宁从加拿大回国。第二天晚上,黄东宁被孝感警方要求签署李能事先准备好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黄东宁自愿将其持有的惠维公司26.81%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李能,1000万元由李能直接支付给惠维公司,作为黄东宁对公司的赔偿”。
这份协议书显示的签署日期为12月20日,而此时黄东宁身在国外。协议书的日期为何倒签?黄东宁家属认为,这是显然是动过心思的,意在掩盖黄东宁被人身控制情况下被迫签订调解协议的事实。半年后的2016年6月16日,孝感市中级法院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黄东宁在恵维公司的股权悉数无偿转给了李能。至此,李能大功告成。黄东宁家属的猜测得到印证。
孝感警方主导的调解协议书显示:“交孝感市公安局一份”,时间倒签为“2015年12月20日”。12月20日的时候,黄东宁还在加拿大。
一审判处十三年
孝感中院发回重审
但黄东宁被迫放弃全部公司股权,并未换来人身自由。孝感警方也似乎忘记了他们不对黄东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诺言。调解协议书签订后,黄东宁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半年后的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接着,黄东宁深陷囹圄八年,迎来八年的曲折诉讼历程。
2017年4月13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黄东宁不服该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的开庭审理期间,黄东宁继续坚持无罪意见,辩护人仲若辛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2018年4月24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黄东宁再次上诉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30日,黄东宁案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开庭,仲若辛、黄海志律师出庭为黄东宁做无罪辩护。黄东宁父母亲旁听了庭审。
孝感中院决定再审
异地审判
孝感中院的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东宁被送到监狱服刑。其父黄国良不服,以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东宁应当无罪为由,向孝感中院提出申诉。孝感中院经审查认为,黄国良的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遂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0年12月16日,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因黄东宁案已经过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的两次一审,黄东宁及其父母对该院的两次裁判结果均不服,故请求孝南区人民法院回避,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请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指定孝感市下辖的汉川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1年11月9日,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黄东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仲若辛再次出庭为黄东宁辩护。仲若辛当庭发表意见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黄东宁无罪。原审裁判依据虚假证人证言定罪,造成错判,且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款项来源和去向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13日,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宣判后,黄东宁不服该判决,第三次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仲若辛出庭为黄东宁做无罪辩护。
新增三项罪名立案侦查
律师做无罪辩护
黄东宁案再审期间,黄东宁父母多次向孝感市公安局控告惠维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能私设“小金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借款形式挪用公款1779万元、侵占惠维公司财政拨款680万元等涉嫌六个方面的犯罪。
孝感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惠维公司及李能、黄东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后以惠维公司及李能、黄东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移交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
三项新增罪名审查起诉期间,黄东宁的辩护人仲若辛向汉川市检察院提出,侦查机关认定黄东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项新增罪名依法均不能成立。该无罪辩护意见获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采纳。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东宁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和挪用资金罪,但是根据侦查的情况将惠维公司、李能、黄东宁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至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惠维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能、直接责任人黄东宁为了虚增公司业绩,通过支付开票费用等,向其他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发票、运输发票等,以虚增资产,虚增成本费用。起诉书认为,被告单位惠维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东宁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经与检察机关协商,黄东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以及量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检方建议予以认可。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19日,仲若辛到该院复制黄东宁案新增罪名的卷宗材料。
孝感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将与新增罪名合并审理
2023年5月10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再次将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发回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次重审将与新增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并审理。
2023年5月10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
本次发回重审之前,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历经孝感当地法院的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自2014年本案案发至今已经九年有余,而距黄东宁被逮捕羁押至今已近八年,而此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也意味着黄东宁迎来本案的第四次一审。
据悉,2020年12月30日,湖北孝感当地法院根据有关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惠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6日指定了清算组管理人。曾经年产上亿、辉煌一时的惠维公司,已处于破产边缘。和之前多次开庭不同的是,即将到来的黄东宁案的第四次一审开庭,惠维公司法人代表李能也将出现在被告人席,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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