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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心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809发布日期:2023-7-19

一个普通的文化公司众所所知 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居然在欧盟上市了,还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7月12日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者的委托,依法指派专职律师就该公司非法经营股票事宜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武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要求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该公司因欲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营股票证券业务,但又需规避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风险,遂假借与受害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系贵司员工的形式,签订《心洲文化员工权益股份配置协议》,该者支付了15万多元,拿到了该公司自己印制的所谓股票。购买之后,在三年內根本无法进行买卖交易,形同废纸后才感觉上当受骗,才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均授权秋筠律师事务所讨回公道!

该所律师认为:该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谎称登录欧盟主板上市,在与并不构成真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假借与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规避非法经营风险,非法募集的合法资金,并给予并不真实、合法、有效的股份份额,此举不仅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律师表示将依法通过法律程序为主张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