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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刘江再次举报和起诉辛巴推荐假货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518发布日期:2023-8-9

打假人刘江再次举报和起诉辛巴推荐假货

于2023年7月31日在购买了1无生产单位生产的“[辛巴推荐]蓝牙耳机骨传导无线运动跑步夹耳式不入耳2003年新款”一件,售价为12.80元。快手订单编号:2321200030255054。2购买了无生产单位生产“[辛巴推荐]真无线蓝牙耳机超长续航2003年新款数显降噪”一件,售价为27.90元。快手订单编号:23212000302030548月4日号收到该产品。

其违法事实:

收到的[辛巴推荐]蓝牙耳机包装内外居然无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等必须标注的内容,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三无产品。

其违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其中一个产品还附带了一个产品合格证,连单位公章都沒有,属于沒有法定效力的合格证。另外还标注了执行标准GB一8898一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连3C认证都没有?谈何产品安全,看来生产者什么都懂的。

辛有志同志你作为大网红,代货直播推荐了这么长时间,不应该不懂得法律法规吧,连三无产品都敢代言推荐,有愧拥有千万粉丝的称谓吧,望迅速停止其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推荐费用,争取从宽处理!

该涉案产品应依法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论处。


司(广司)

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出具涉案产品相关生产批准文书等资质依据,以示清白。故原告认为所销售的产品涉嫌欺诈,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且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请求贵院依据《民法典》179条规定;判令上述被告公开在央视、新浪网和大连电视台、快手和抖音平台做出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公告召回涉案产品。现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及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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