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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立法工作给二红作出回复!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92发布日期:2023-10-5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立法工作给二红作出回复!

原创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2023-07-07 17:10 发表于山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立法工作给二红作出回复!

2022年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回复:正在配合司法部对《消法实施条例(草案)》做好审查工作;

2023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回复:正在配合司法部对《消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做好相关调研、修改完善等工作。

此次回复释放进步信息:持续完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位一体的消费维权格局。

600人联名继续齐声唤,直至“二条”进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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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多次提出市场监管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

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

2017年1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当前我国消费者维权难,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市场监管要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我们的食品药品等安全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仍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共同监督,更好发挥群众(包括民间打假人)的“公众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

2、中央强调在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落实“四个最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罚到灵魂痛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四个最严”,一定要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是个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及“打假”,措辞尤为严厉,要求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已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打击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产品行为的一把利器,用以对市场不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其中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

2021年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这种鲜明的表态,是对有关方面及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在敦促相关企业和经营者恪守道德和法律红线,更是党和政府始终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现实映射。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司法机关做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判决,属于加重赔偿的一种,它具有严惩违法与侵权、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不是目的,而是约束规诫的手段。确保食品药品等各种民生物资的安全性,持之以恒地履行好监管职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是全社会共同期盼。

食药安全大于天。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不容任何人动“歪脑筋”。以“惩罚性赔偿”让食药领域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罚到灵魂痛处,令违法者再不敢越雷池半步,威慑社会潜在的不法行为。



邢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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