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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被拘押,终获国家赔偿!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80发布日期:2023-12-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沪浦检赔决〔2023〕1号

赔偿请求人:付某

赔偿请求人付某于2023年5月31日以其被本院批准逮捕后又作不起诉决定为由,请求本院赔偿其被羁押1044日的羁押赔偿金人民币456,113.16元,申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600, 000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人民币200, 000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发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决定立案办理。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21日,赔偿请求人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赔偿请求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至此赔偿请求人共计被羁押1044日。2023年1月10日,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撤回起诉。2023年1月18日,本院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付某的意见,并于2023年7月20日与赔偿请求人付某进行了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认为:付某共被羁押1044日,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436.89元 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之 规定,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 果的情形,综合付某及家属的相关情况,支持其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现决定如下:

一、赔偿付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56113. 16元。

二、支付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28056.58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复议。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8日

来源:栗律小讲堂 老梁市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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