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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附杜鹏律师观点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237发布日期:2023-12-5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承办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活动简介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对全国法院2023年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社会上产生具有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后,我们将45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呈现给各位网友。参评案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人民法院报微博微信、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和投票。哪几个才是你心中的重大、典型并能推动我国新时代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现在,决定权在你手中!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诞生!


投票规则

  每次投票最多选十个案件,网友也可自己推荐心中的重大典型案件,请在备选栏填写案件名称、审理法院。

案例44:

付某甲等敲诈勒索罪案

基本案情:


  • 1.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商品标签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等三人至盒马公司反复大量购买贴有瑕疵标签的商品,合计8万余元。后付某甲方以商品销售标签未标注真实生产地信息、商品配料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等理由,将其中部分商品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付某甲提出购买价8倍的赔偿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该公司退还付某甲方购物款及支付赔偿款共计60万元。另查明,前述涉案商品的问题分别曾被行政处罚和判决支持惩罚性10倍赔偿。 2.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在明知双立人公司旗下餐厅售卖的一款冰糕可能涉嫌违规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情况下,故意前往点单,后得知该冰糕已改用金粉装饰及金箔冰糕不再售卖,主动要求将冰糕装饰换回金箔,并向店员出示曾售卖的金箔冰糕照片,谎称系政府部门采购、接待行政人员等,大量下单。付某甲、李某某共计订购上述商品价值36万余元。双立人公司经专项采购金箔以完成上述订单。同年7月,付某甲、李某某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但被拒。后付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公开赔礼道歉等。另查明,双立人公司在被告人购买前,共计销售金箔装饰的冰糕33日、销售金粉装饰的冰糕58日。另双立人公司还将专项采购的金箔用于了一款同年4月16日上架的龙虾烩饭商品直至同年7月1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名被告人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是维权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其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其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合法,虽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宣告撤回起诉的裁定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

    本案系维权型职业打假行为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职业打假群体中引起广泛关注,本案最后对四名被告人不以犯罪论处,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恪守了刑法谦抑理念、注重了法秩序统一性,同时也明确了类案裁判规则、强化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取得办案的“三个效果”统一。 一、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职业打假行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瑕疵,也仍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职业打假行为属于正当消费维权还是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犯罪,需结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进行严格认定。第一,对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职业打假行为,如果存在权利基础,即有客观的消费事实与行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瑕疵、提出的赔偿金额具有实体上的权利依据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的,则不应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第二,对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职业打假行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瑕疵,同样应严格把握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不以犯罪论处,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恪守刑法谦抑理念,注重法秩序统一性,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可通过民事、行政手段予以调整规范。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与行政、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复杂的交叉融合关系,本案结合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变化等认定涉案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并从体系性、发展性视角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对四名被告人出罪。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可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维权纠纷,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 三、明确裁判规则和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寻求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中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通过本案的处理,对职业打假类刑事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强化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尤其在监督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与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以维权为名实施违法犯罪与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取得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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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  

    主办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承办单位: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入选推荐案例44: 付某甲等敲诈勒索罪案

    备注:杜鹏律师团队为以上四名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1860379716918516781217(手机微信同号) 


    基本案情:

     1.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商品标签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等三人至盒马公司反复大量购买贴有瑕疵标签的商品,合计8万余元。后付某甲方以商品销售标签未标注真实生产地信息、商品配料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等理由,将其中部分商品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付某甲提出购买价8倍的赔偿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该公司退还付某甲方购物款及支付赔偿款共计60万元。另查明,前述涉案商品的问题分别曾被行政处罚和判决支持惩罚性10倍赔偿。

    2、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在明知双立人公司旗下餐厅售卖的一款冰糕可能涉嫌违规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情况下,故意前往点单,后得知该冰糕已改用金粉装饰及金箔冰糕不再售卖,主动要求将冰糕装饰换回金箔,并向店员出示曾售卖的金箔冰糕照片,谎称系政府部门采购、接待行政人员等,大量下单。付某甲、李某某共计订购上述商品价值36万余元。双立人公司经专项采购金箔以完成上述订单。同年7月,付某甲、李某某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但被拒。后付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公开赔礼道歉等。另查明,双立人公司在被告人购买前,共计销售金箔装饰的冰糕33日、销售金粉装饰的冰糕58日。另双立人公司还将专项采购的金箔用于了一款同年4月16日上架的龙虾烩饭商品直至同年7月1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名被告人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是维权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其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其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合法,虽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宣告撤回起诉的裁定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推荐理由: 本案系维权型职业打假行为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职业打假群体中引起广泛关注,本案最后对四名被告人不以犯罪论处,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恪守了刑法谦抑理念、注重了法秩序统一性,同时也明确了类案裁判规则、强化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取得办案的“三个效果”统一。

    一、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职业打假行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瑕疵,也仍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职业打假行为属于正当消费维权还是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犯罪,需结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进行严格认定。

    第一、对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职业打假行为,如果存在权利基础,即有客观的消费事实与行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瑕疵、提出的赔偿金额具有实体上的权利依据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的,则不应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对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职业打假行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瑕疵,同样应严格把握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不以犯罪论处,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恪守刑法谦抑理念,注重法秩序统一性,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可通过民事、行政手段予以调整规范。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与行政、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复杂的交叉融合关系,本案结合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变化等认定涉案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并从体系性、发展性视角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对四名被告人出罪。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可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维权纠纷,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

    三、明确裁判规则和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寻求职业打假维权行为中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通过本案的处理,对职业打假类刑事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强化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尤其在监督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与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以维权为名实施违法犯罪与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取得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备注:杜鹏律师团队为以上四名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18603797169(手机微信同号)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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