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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刘江举报涉嫌假药将为国家带来上亿罚没愿望落空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659发布日期:2024-4-15

打假人刘江举报涉嫌假药将为国家带来上亿罚没
一、基本事实:内蒙古蒙利中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查查显示内蒙古伊利集团直接控股),该公司生产的清血八味胶囊中的功能主治擅自增加,把国家药品监督局没有批准的高血压、高血脂等功能主治增加在药品包装盒功能主治下面,所增加的功能主治实际上是所批准的注意事项。此种行为让拥有此种疾病患者误认为此药可以治疗这些疾病,该药业的行为可恶和可恨,不仅仅是骗钱,而是耽误拥有此种疾病的患者及时正确服药,解除疾病。对广大病患者构成误导和欺诈,严重扰乱社会药品经营秩序。目前,刘江已向内蒙古药品监督局和公安厅举报,监督局不予立案,现内蒙古自治区己受理行政复议。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4月25日将开庭审理。
该药业涉嫌6种违法行为:
1、擅自增加药品功能主治2、药品包装和说明书未在内蒙古药品监督局备案审批3、在四川、安微、山东等广播电视台大量发布未经审批的广告、无广告审批文号(现己停播),该广告以陈伟景教授三分治七分养的讲座形式、以专家患者形像作虚假证明,严重夸大功能主治,可以治疗10多种疾病。4、该药业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通过营销电话售药,价格奇贵。5、所销售的药品不向购买者开具发票和收据,涉嫌偷税漏税。6、该药品内外包装均未使用塑胶封口(违反《药品包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二、应依法按照徦药论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认定为假药,以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因此:该涉案药品无需送检应按照假药论处;
三、处罚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四、同时触犯巜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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