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打假“建华香油”涉嫌误导和欺诈
打假人刘江举报“建华香油”涉嫌误导和欺诈,于2025年11月分别在抖音、快手、京东、淘宝、拚多多等网络平台和成都市永辉超市等数家超市购买了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建华香油”几十瓶。刘江认为涉案产品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和欺诈,己向各网络平台及成都市所属、生产地市场局进行举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尤其需要说明的,类似违法问题的举报,收到各市场局的行政处罚书多起,分别被处罚数万元和责令召回。
一、实名举报人基本信息
实名举报人:刘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举报回复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3393266188@qq.com)
二、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被举报人1:各网络平台及成都市各商超
被举报人2: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58752003K
法定代表人:冯学平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繁香大道130号
电话:028-83912084
三、举报请求:
1、确认被举报人违法事实。
2、书面回复立案文书。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处罚。
4、如调查属实,由于被举报人多年销售该涉案产品金额巨大,请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四、实名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违法事实:
实名举报人于2025年11月 日在被举报人处销售的,由被举报人2处生产的标识为“建华香油”,规格不同,单价不同。
六、法律依据:
1、该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251011401583,执行标准Q/JHS0001S。其产品包装上角有的印有“建华香油”注册商标”(大部分未印),在食品标签上正面印有“建华香油”大号字体标注,“食用植物调和油”小号字体标注,字体颜色大小放淡。涉案产品真实属性是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其食品标签上也显示了。配料:芝麻油(51%)、玉米油(49%)标注,此配料与香油国家标准严重不符。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一2018 4.2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7标签标识7.1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7.2产品名称标识为“食用调味油”“食用植物调味油”名称不得更改。
3、国家标准芝麻油GB/T8233一2018 3术语和定义3.1芝麻油:以芝麻籽为原料制取的油脂。5.3食品安全要求:按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规定执行。5.4其他:芝麻油中不得惨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8标签和标识8.1: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8.2:产品名称凡标识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芝麻香油”“精炼芝麻香油”“芝麻原油”的,均应符合本标准。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标示内容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四、该公司的企业Q/JHS0001S一2023 其中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芝麻油的科学解读及消费提示
芝麻油又称香油、麻油,是从芝麻中提炼出来的具有特殊香味的油脂,是日常生活中调味佳品,常用于火锅油碟、凉拌菜等。《芝麻油》(GB/T8233-2018)标准规定:芝麻油是以芝麻籽为原料制取的油脂,芝麻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综上,此涉案产品故意利用欺骗性文字,使消费者误以为是香油,而不是“食用植物调和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和知情权
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还极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嫌构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调查属实,望贵局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径严肃调查、严格处理、严厉惩罚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向贵局特此举报,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1、实名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凭证
3、涉案产品图片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