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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打假“宫延楼”非法加盟虚假认证非药品冒充药品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73发布日期:2025-12-4

打假人刘江举报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商)河南宫延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保健用品,使用来自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颁发的生产许可,均标注“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25年6月刘江向商务部、浙江省商务厅、杭州市商务局举报了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末在取得商业特许备案的情况下,其在全国布局“密儿堂儿推馆”“热灸养生馆”“瑶浴养生馆”超2千家,覆盖成都、武汉、北京、上海、广州、长沙、贵阳等核心城市。2025年8月26日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取得商业特许备案,之前证明属于非法发展加盟和涉偷税漏税。

2025年11月29日刘江,向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邮寄了举报。



关于“宫延楼保健用品”应按假药论处的

实名举报

一、实名举报人基本信息

实名举报人:刘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举报回复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3393266188@qq.com)

二、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被举报人1: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NRG57D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茂街2号1幢1楼

电话:19032005425

被举报人2:河南宫延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N8URX1B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亳都路交叉口东侧33号

电话:15713669761

被举报人3:全国两千多家“蜜儿堂儿推馆”“宫延楼热灸养生馆”

三、举报依据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和法人的神圣权力。

四、举报请求:

1、确认被举报人违法事实。

2、书面回复立案文书。

3、依照《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4、涉案产品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如属实,请移交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法事实

实名举报人于2025年6月分别在成都、武汉、北京、上海、广州、长沙、贵阳等各地由被举报人1开设的“蜜儿堂儿推馆”“热灸养生馆”。购买了标识为被举报人1总经销、被举报人2生产的保健用品“宫延楼强肾灸保健贴”“宫延楼咳嗽灸保健贴”“宫延楼前列灸保健贴”等产品若干,此涉案保健用品涉嫌按假药论处。

1、涉案产品“宫延楼强肾灸保健贴”系保健用品,标注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生产批号为:2412111B2,生产日期:20241211。其{保健作用}宣称适用于调节畏寒体虚、腰膝酸软、神疲乏力、房事不满意的亚健康人群。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作用暗示和明示其用品具有改善性功能等医疗功能。

2、涉案产品“宫延楼咳嗽灸保健贴”系保健用品,标注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生产批号为:250106152,生产日期:20250106。其{保健作用}宣称适用于缓解因咳嗽、畏风恶寒、微热无汉、鼻塞流涕引起的身体不适的亚健康人群。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作用暗示和明示其用品具有医疗功能。

3、涉案产品“宫延楼前列灸保健贴”系保健用品,标注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生产批号为:250102172,生产日期:20250102。其{保健作用}宣称适用于改善小便不畅、尿频引起的身体不适的亚健康人群。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作用暗示和明示其用品具有医疗功能。

类似保健用品还有几十种

六、违法依据

其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批文来自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其批准文号只是使用证书编号。

公开信息显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核准业务范围仅限“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宣传培训、论坛展览”,无保健用品审批、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职能。但该研究会不仅向宫延楼相关企业颁发仿冒政府行政许可样式的“保健用品生产使用证书”——证书编号格式刻意模仿河南此前“豫卫健用字”行政批文,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官方认证——还制定明确认证收费标准:初次认证需缴5000元认定费+16000元评审费,合计约21000元;次年监督评审费为2000元年金+5000元评审费,合计7000元;第三年复评费为4000元认定费+10000元评审费,合计14000元,同时每年收取3000元至8000元不等会费,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更关键的是,我国仅贵州、吉林、陕西三省出台《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由省级卫健委核发保健用品批文,河南省并未建立此类地方审批制度。且河南省卫生厅早在2010年就发布《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豫卫通告〔2010〕第1号),明确禁止企业标注“豫卫健用字”等无效批准文号,强调“对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宫延楼与该研究会此举,本质是用社会团体“山寨批文”替代法定行政许可,让无合法资质产品流入市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必须划清界限,不得参与行政审批机制。

七、《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八、《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综上所述,如调查属实,望贵局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径进行立案。涉案产品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如属实,应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2025年11月29日


附:1、实名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支付凭证

3、涉案产品图片等相关证据



关于“宫延楼保健用品”应按假药论处的

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基本信息

实名举报人:刘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举报回复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3393266188@qq.com)

二、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举报人1: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NRG57D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茂街2号1幢1楼

电话:19032005425


举报人2:河南宫延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N8URX1B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亳都路交叉口东侧33号

电话:15713669761

被举报人3:全国两千多家“蜜儿堂儿推馆”“宫延楼热灸养生馆


三、举报依据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和法人的神圣权力。

四、举报请求:

1、确认被举报人违法事实。

2、书面回复立案文书。

3、依照《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4、涉案产品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如属实,请移交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法事实

实名举报人2025年6月分别在成都、武汉、北京、上海、广州、长沙、贵阳等各地由被举报人1开设的蜜儿堂儿推馆”“热灸养生馆”。购买了标识为被举报人1总经销、被举报人2生产的保健用品“宫延楼强肾灸保健贴”“宫延楼咳嗽灸保健贴”“宫延楼前列灸保健贴”等产品若干,此涉案保健用品涉嫌按假药论处。

1、涉案产品“宫延楼强肾灸保健贴”系保健用品,标注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生产批号为:2412111B2,生产日期:20241211。其{保健作用}宣称适用于调节畏寒体虚、腰膝酸软、神疲乏力、房事不满意的亚健康人群。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作用暗示和明示其用品具有改善性功能等医疗功能。

2、涉案产品“宫延楼咳嗽灸保健贴”系保健用品,标注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生产批号为:250106152,生产日期:20250106。其{保健作用}宣称适用于缓解因咳嗽、畏风恶寒、微热无汉、鼻塞流涕引起的身体不适的亚健康人群。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作用暗示和明示其用品具有医疗功能。

3、涉案产品“宫延楼前列灸保健贴”系保健用品,标注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生产批号为:250102172,生产日期:20250102。其{保健作用}宣称适用于改善小便不畅、尿频引起的身体不适的亚健康人群。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作用暗示和明示其用品具有医疗功能。

类似保健用品还有几十种

六、违法依据

其豫健用准字(2022)158号批文来自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其批准文号只是使用证书编号。

公开信息显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核准业务范围仅限“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宣传培训、论坛展览”,无保健用品审批、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职能。但该研究会不仅向宫延楼相关企业颁发仿冒政府行政许可样式的“保健用品生产使用证书”——证书编号格式刻意模仿河南此前“豫卫健用字”行政批文,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官方认证——还制定明确认证收费标准:初次认证需缴5000元认定费+16000元评审费,合计约21000元;次年监督评审费为2000元年金+5000元评审费,合计7000元;第三年复评费为4000元认定费+10000元评审费,合计14000元,同时每年收取3000元至8000元不等会费,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更关键的是,我国仅贵州、吉林、陕西三省出台《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由省级卫健委核发保健用品批文,河南省并未建立此类地方审批制度。且河南省卫生厅早在2010年就发布《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豫卫通告〔2010〕第1号),明确禁止企业标注“豫卫健用字”等无效批准文号,强调“对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宫延楼与该研究会此举,本质是用社会团体“山寨批文”替代法定行政许可,让无合法资质产品流入市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必须划清界限,不得参与行政审批机制。

七、《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八、《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综上所述,如调查属实,望贵局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径严肃调查、严格处理、严厉惩罚。现向总局特此举报。涉案产品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如属实,请移交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1月29日


附:1、实名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支付凭证

3、涉案产品图片等相关证据



关于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违法发展加盟商问题的实名举报

-、举报人基本信息

实名举报人:刘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电话:13980619315

邮箱;3393266188@qq.com

 二、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被举报人:  杭州宫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NRG57D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茂街2号1幢1楼

电话:4007020500

注;被举报人在全国关联发展共有“密尔堂儿推馆”“热灸养生馆”“瑶浴养生馆”2千多家加盟连锁店,末取得商务部从事特许经营加盟备案资质,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向其加盟商提供大量涉嫌假药等违法商品,收取非法加盟费和高额提成谋取暴利,欺诈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开征召和发展加盟商,证据确凿,影响极坏。

            三、举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举报请求;

1、如认可实名举报人意见,请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2、请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受理、立案、处理进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奖励实名举报人。

3、如情况属实,请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和第201条[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举报事实;

实名举报人为了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的义务,于2025年6月分别在被举报人在成都、武汉、北京、上海、广州、长沙、贵阳等各地开设的“密尔堂儿推馆”“热灸养生馆”加盟连锁店见证了非法加盟的事实。购买了标识为被举报人旗下河南宫延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贴“宫延楼强肾灸保健贴”“宫延楼咳嗽灸保健贴”等产品若干,此涉案产品涉嫌假药论处。

           六、违法事实;

经查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该被举报人并沒有取得从事特许经营加盟备案资质。使用统一店店招装饰、装璜、产品摆放产品配送、价格一致等情景,符合特许经营加盟的构成要件。被举报人并沒有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经营加盟,多年了收取被加盟店的巨额加盟费及产品提成等系列费用。

综上所述,打击违法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望贵部厅局接此举报后,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督促办理、秉公执法,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径严肃调查、严格处理、严厉惩罚。被举报人非法发展加盟的行为,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和第201条[逃税罪],应依法移交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浙江省商务厅

杭州市商务局

余杭区商务局

                  2025年6月27日

 相关法律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 )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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