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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打假“真茶屋”奶茶品牌涉嫌违法问题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32发布日期:2026-4-27

刘江打假“真茶屋”品牌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

刘江于2026年4月11日,在南京发现多条地铁站点内及地铁车厢内有大量的内容统一的武汉市真茶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真茶屋”品牌宣传广告,

该广告内容统一、规模巨大的“真茶屋”品牌广告,宣称其“真茶屋抹茶芝士芭乐”产品为“湖北抹茶特色饮品店销量第一品牌”、“销量第一首创者”、“抹茶特色饮品累计销量突破1000万+杯”等绝对化用语。此类覆盖南京城市地铁网络、成本高昂的标准化品牌宣传行为,其根本商业目的显为“真茶屋”品牌异地扩张与吸纳加盟商。鉴于上述违法广告在南京市地铁等公共场所仍处于大规模、持续公开投放状态,相关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极易核查。

其次,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计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显示,该司报备的境内加盟店仅有长沙的1家门店,该司在南京等地的加盟门店未依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涉嫌违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

上述宣传广告中查询的“认证”及数据来源,系一家名为“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机构所出具。 而“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并不包含“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认证活动”的法定资质。该公司根本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从事认证活动所必需的批准文件。

该司前述宣传广告中注明的“销量第一”、“突破1000万+杯”等“绝对化”宣传用语的相关认证数据的出处和来源于存嫌,其真实性无法保证。 相关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关于认证机构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其出具的“认证”数据丧失真实性与合法性基础。

在此无效的“认证”基础上,该司发布的前述宣传广告中使用“销量第一”、“首创者”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涉嫌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触犯《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此行为与认证方(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相结合,相互放大,共同制造并传播了虚假的商业信息,严重误导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相关行为模式与危害后果,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广告罪】。将面临被追究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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