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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之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43发布日期:2026-6-27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之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6-06-23 16:17:08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之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七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全市重点领域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年行动,严肃查处一批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芮镱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涉嫌预付式消费诈骗案


2025年12月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海芮镱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涉嫌预付式消费的违法行为,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5年12月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和前期排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养老诈骗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经营的超市为载体,引诱老年人充值到超市消费,并在此期间组织老年人前往外地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涉及80余万资金已全部退还。


本案的查办,凸显了在预付式消费中老年人为高风险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需从法律、监管、教育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方能共同筑牢防范预付式消费诈骗的堤坝,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与晚年幸福。


二、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和乐宫洗浴中心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2026年4月1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和乐宫洗浴中心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服务,现场无法提供与消费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经查,当事人从事洗浴服务,其经营场所宣传牌上内容为“会员充值 充值1000元 赠送100元……”,消费者充值一定金额后进行消费,但当事人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等法定事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开展预付式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信息知悉不充分,极易引发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洗浴、健身、美容等重点领域,严查此类侵权行为,督促商家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三、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某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5年10月20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许某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3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登记注册窗口审查材料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依法对当涂县某养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房产信息与登记提交材料不符。经查,当事人许某某受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转委托,承办当涂县某养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办业务,当事人超出其委托权限,通过微信购买虚假房产证照片(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并伪造租赁协议,用于注册当涂县某养老有限公司,并收取代办费用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作为预付式消费的重点领域,经营主体若存在虚假登记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预付资金,引发消费者财产损失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把市场准入关,通过强化登记审查机制、有效识别和阻断虚假登记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防止问题机构进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延盟汽车服务公司未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2025年12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延盟汽车服务公司未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某汽车4S店内销售汽车延长保障保修服务(即延保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延保服务时未明确标注延保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标记。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销售延保类汽车增值业务,其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在某汽车4S店派驻销售人员,某汽车4S店则提供场地及客户转介绍等支持工作。在驻店人员和消费者沟通、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的过程中,驻店人员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其为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谈客单上未标明当事人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内容,现场也未见公示的相关合同、协议,已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的是“预付费”性质的汽车延保服务。在“店中店”模式下,当事人利用汽车4S店的场地、品牌信誉及销售流程引导客户,却隐匿自身作为独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而且可能为后续消费纠纷埋下了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有效消除了潜在风险,对市场主体形成有力警示,有助于规范汽车延保预付费服务市场,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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