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拟作重要调整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30发布日期:2018-12-23


2018-12-23 16:50:07新京报 编辑:马瑾倩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拟作重要调整

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比今年8月的一审稿,二审稿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度作出调整。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稿在此基础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一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