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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敲诈不应定罪更应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张向东来源:刘江浏览量:1508发布日期:2018-1-26

  文/张向东

  去年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职业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伙同另外两人以举报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相威胁,勒索全国各地309家电视台,涉案金额多达24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缓刑)。春节期间,刘江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卷入案件中的300多家电视台,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为由,举报到国家公安部,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3日《中国青年报》)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职业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及其同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有很多人对打假者投以了同情的眼光,也有人对法律的公正表示置疑。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就撰文称,打假人有罪,播放虚假广告,获利千万上亿的电视台不仅未受追究,违法利益还获保障,显然有失法律公平。

  笔者对法律没有多少研究,但笔者对刘昌松律师的观点非常赞同,而且笔者甚至认为,象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团队的这种敲诈,法律不仅不应当规定有罪,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是否应该得到社会的褒奖值得商榷。

  敲诈不应该定罪反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许有人会对笔者的这种观点感到匪夷所思,必定敲诈犯罪,是法律自始至终一直延续认可的一种罪行,习以为惯,民众几乎全都不会怀疑敲诈定罪有什么不妥。

  但是,在法律惩处敲诈行为的同时,不知道我们的法律制定者和法律执行者是否思考过一个问题,那就是一般都是些哪些人或哪些单位会被敲诈并且被敲诈成功?敲诈者和被敲诈者到底是谁对社会产生了危害或者说谁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呢?如果被敲诈对象没有问题,没有猫腻,敲诈行为还如何得手?

  就拿刘江(黄勇)一案为例,其行为除了令危害社会的行为感到恐惧外,社会危害性到底在哪里?退一步说,即使有社会危害,比起300多家电视台制作、发布大量的医药等类虚假广告行为,到底谁的危害更大?虚假广告,直接面对的是广大民众,受害的也是广大民众,虚假广告其目的是恨不得所有民众都上当受骗,助黑心企业赚足黑心钱。然而,刘江等人被判了刑罚,而害人的虚假广告却得到了法律有力的保障。报道称,从刘江等人处查扣的部分款项已发放给了相关电视台,如此鲜明对比,有违法律的公平,是不是也恰好说明我们生存的社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我们的法律是一种病态的法律?

  我们可以把刘江的行为说成是一种黑吃黑的行为,但如果这种黑,法律换种角度,是不是这种黑就不叫黑了呢?就像消费者买到假货可以成倍索赔一样,如果没有法律做后盾,是不是说消费者成倍索赔也可以说成是敲诈了。

  所以,笔者更希望法律能够重新修正,让更多的人可以昂首挺胸地去对那些真正危害社会的人(包括贪官)和单位狠狠地敲,敲得他们头破血流,敲得他们血本无归,敲得他们再不敢危害社会,祸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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