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利“車主”索賠2000萬元

400萬豪車磨合期壞了,發現售前還修過
賓利“車主”索賠2000萬元
2019年03月02日10:37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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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賓利“車主”索賠2000萬元
400萬元的賓利,僅開了700余公裡,就出現駕駛系統故障。市民朱女士(化名)前往4S店維修時發現,車輛在銷售前就有過維修記錄,而4S店並未告知。朱女士認為,4S店及車輛進口商存在欺詐行為,及新車存在重大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於是起訴至法院,3月1日,該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事發:車輛銷售前就曾維修
訴狀顯示,2017年12月,朱女士准備買一輛賓利汽車。4S店工作人員建議將汽車牌照上到公司主體名下,可抵稅款。
於是在2018年1月17日,朱女士以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名義,花費400萬元購車。
2018年3月2日,該車行駛757公裡時,發生駕駛系統故障報警。朱女士於2018年3月10日至4S店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燃油泵模塊及燃油泵故障,該故障此后又多次發生。
維修過程中,朱女士發現該車此前有拆裝痕跡,經查詢,該車出售前維修過。4S店提供的檢測報告未顯示維修過的情況,而在該公司內部系統中卻顯示存在維修、索賠記錄。
原告:索要2000萬巨額賠償
朱女士因購買、維修車發生各項損失計275萬元,包括因維修支出的油費、誤工費等。目前,車輛仍一直停在4S店內。
朱女士認為,4S店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要求4S店按購車價格的三倍賠償1200萬元﹔要求撤銷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400萬元,朱女士返還所購車輛﹔賠償車輛購置稅34萬余元,保險費及車船稅46834元及資金佔用損失86萬余元﹔賠償因購買、維修車輛而造成的損失275萬元﹔車輛進口商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總額共計2000萬元左右。
被告:公司主體不適用於三倍賠償規定
庭審現場,第一被告4S店認為,其並不知曉朱女士與科技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朱女士與4S店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她並非是本案適合的原告。車輛是以公司名義購買,公司不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不適用於三倍賠償的規定。
此外,4S店還表示,在朱女士購車前,該店通過PDI檢測並維修的是車輛的左后卷帘及車內閱讀燈故障,不屬於必須向客戶披露的重大問題,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消費者可直接在4S店查詢維修記錄,也屬於一種公開行為,不構成欺詐。
4S店稱,該公司在檢測發現該故障后已經維修至可交車狀態,與此后的燃油泵問題無關,燃油泵問題屬於交付后的質量問題,應適用售后的三包規定,而不應適用三倍賠償。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車輛進口商認為,該公司不參與零售,未參與車輛的交易過程,也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未當庭宣判。
長江日報記者梁爽 通訊員王田甜
(責編:谷妍、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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