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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应明确统一标准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70发布日期:2018-3-15

执法司法应明确统一标准

全球大搜罗2018-03-11

3月9日搜狐网报道,2016年12月9日,郑岩在上海宝山区某酒水专卖店花5400元购买了18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后,怀疑买了假货。四天后,郑岩再次到该酒水专卖店购买了24瓶同款白酒,并向当地酒类专卖管理局进行举报。经鉴定,郑岩购买的白酒确为假冒产品。2017年2月,郑岩将该酒水专卖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2600元并赔偿37800元。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说郑岩第一次购买白酒是自用,那么其第二次购买同款白酒的行为,单纯从数量上看就已超出了自用的可能,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这是典型的“知假买假”。不过,该案近日宣判,法院认为酒水专卖店以假充真向郑岩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可以认定被告酒水专卖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郑岩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这个判决不禁让笔者想到了前几日看到的另一个判例新闻:1月22日《海口日报》报道,2017年,海口王某在澄迈某商行购买了进口奶粉8罐,共花费2010元。2017年6月,王某以购买奶粉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等中文字样,属于不合格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行退还购物款并10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该商行退还购物款,王某退还进口奶粉,但驳回王某索要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海南一中院认为,只有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王某在该商行购买奶粉后并未实际食用,更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购奶粉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王某请求该商行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些年,随着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营利性的打假行为的刺激,知假买假再进行营利索赔的职业打假人队伍不断壮大,甚至有些普通消费者,也参与其中。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行政投诉、司法审判案件。打假的营利性,造假的危害性,两者取舍,使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界定和行政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出现争议。

2017年0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其中指出“知假买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今后除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的购买食品、药品之外,不再支持这种自身牟利行为,并将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不过,时至今日,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出台,各地掌握的司法标准不一。媒体报道,已经有多地法院不光对购买其他产品,即使知假买假购买食品索赔的案件,一经查实非自用,一概予以驳回,而一些法院也在贯彻最高院答复意见,对知假买假购买食品、药品索赔行为予以支持。我们也就看见了类似案件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的报道。

不光是司法领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近日媒体报道,河南某男子因一句侮辱工作中去世的公安干警被刑事拘留。有网友质疑,以后是否辱骂警察的公开言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辱骂警察的言辞追责,那么对于辱骂其他执法者,包括法官的,是不是也该予以刑事追究?如果做不到,是不是让人怀疑执法标准的随意性?

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其强制性、规范的统一性,更来自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的公平性、法律责任的可预见性。依法治国上升到治国理念,代表着时代的进步,未来的方向,需要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守法意识,作为司法者、执法者首先应让民众明确法律保护的明确范围、违法行为的对应责任呀。尽管具有个案的自由裁量权,但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责,也是对法律权威的伤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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