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这份判决书被称为“惊世判决”!你怎么看?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26发布日期:2019-3-31

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这份判决书被称为“惊世判决”!你怎么看?

市场监督管理半月沙龙 2019-03-31 12:12:00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职业打假人购买2万余元

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

起诉索赔“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判定其不是消费者

支持退货不支持十倍赔

今年3·15前夕

二审法院青岛市中院

判定其是消费者

支持“退一赔十”

判决书用1400字的篇幅

论证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旗帜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

2018年7月,韩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两次共购买了12瓶SALVALAI红酒(标称意大利进口;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付款20160元。韩某对购买全过程均进行了录像。录像显示,所购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

随后,韩某将商家告上法庭,以其所购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赔“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禁止进口。

一审法院虽认定涉案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以原告数次购买涉案红酒并未食用,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之前其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为由,认定其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退货,但驳回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韩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判令商家十倍赔偿货款20.16万元。判决书全文5000字左右,其中用1400多字专门论证了职业打假人也算消费者。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从“打假英雄”的高峰,跌落到“职业人索赔人”的低谷,因为种种原因遭遇包括有关部门及法院在内的多方质疑。有关法律人士表示,青岛市中院此次作出的判决,将引发各方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再次关注和热议。

 

 

以下为终审判决书原文摘录:

0

1

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就是消费者

*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原文: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0

2

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原文: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0

3

应支持知假买假

*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

原文: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判决书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网友热议

判决书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部分节选

以下为部分节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63号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原告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争议焦点之二对于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被告。争议焦点之三对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被告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原告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原告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原告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付坤货款20160元。二、原告韩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每瓶单价1680元)返还被告,如未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韩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韩付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了本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又以本案红酒没有质量问题且未造成损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为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进行销售,上诉人作为购买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不是消费者,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是现在意义上的职业打假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口。上述规定表明,进口的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一、来路不正;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

判决书全文请点击页面左下“阅读原文”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

输入以下公众号的名字,即可找到。

微信号:banyuekan 公众账号搜索“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编读交流QQ群: 304158374

联系信箱:weixin@byaic.cn

法律
食品安全
红酒
青岛
跳槽那些事儿
刑法
农民
农业
民法

收藏
举报
44 条评论
评论

老张电话13410820144 40分钟前

终于有家法院能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法律尊严

回复18 
湖南计量打假第一人 35分钟前

没毛病啊!厂商能知法犯法,就不准消费者知假打假吗?厂商知法犯法也是因为利益,消费者知假打假也是为了利益!

回复  ⋅ 1条回复12 
乐享生活1363 37分钟前

这才是正确的判决!

回复14 
64319229 39分钟前

支持,如果不售假,职业人也没办法啊

回复15 
默默祝福你 37分钟前

支持,买了物品就是消费者,看到是假的才用法律途径申诉,没错!

回复12 
观沧海17475710 40分钟前

青岛中院太牛了。

回复11 
用户1160348134473 25分钟前

支持,就要售假的付出代价

回复7 
patxia 35分钟前

又一次为碰瓷敲诈勒索者保驾护航,怪不得碰瓷的越来越多,企业越来越难做,工作越来越难找。

回复  ⋅ 2条回复5 
不脱蓑衣 29分钟前

该案法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释法,判决书有理有据,使人信服!

回复4 
黄宏伟821 16分钟前

支持任何方式打假

回复3 
老张电话13410820144 40分钟前

终于有家法院敢于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法律尊严

回复7 
风孚子 16分钟前

有担当的法官和法院,正能量的体现

回复2 
欢迎郑教授 33分钟前

本该这样,对于造假,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正确的

回复4 
不停止的鱼 13分钟前

人大为什么不做解释

回复0 
笑熬糨糊2060 10分钟前

总算有真正落实法律的了

回复0 

以上为热门评论,头条 App 还有更多内容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