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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该如何对待职业打假人?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92发布日期:2018-1-26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下称《意见》),在回应阳国秀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强调,“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一回复迅速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热议。

  二十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大众及职业法律人,都曾为之点赞。但随着王海将“打假索赔”职业化,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法学界对王海及其代表的职业打假群体的态度发生分化。

  “王海”注定成为中国当代法律话语体系中无法抹去的历史痕迹。

  支持者认为,“王海”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帮助净化市场环境,监督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抑制市场欺诈行为。最高法院201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确认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随后催生了消费品市场上更大规模的知假买假现象。

  但无论法学界,还是工商行政执法系统,反对之声亦不少。反对者的顾虑主要来自四方面:一是对职业打假行为的道德忧虑,认为“王海”打假的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且有违诚信原则;二是职业打假人的异化现象,出现吹毛求疵式打假、针对召回产品打假、造假买假以及超出法定额度高额索赔等问题;三是职业打假导致行政执法成本升高,司法审判部门高负荷运转。有执法者认为,部分诉求仅200元,但政府应诉成本却不止200元;四是对现行法律文本的纯粹形式逻辑推导,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或认为“职业打假”仅在《食品安全法》存在文本依据等。

  重庆市高级法院2016年3月曾明确否定“职业打假”。国家工商总局亦在2016年8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认为意在排除“王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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