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中央、中纪委监察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 全国多地法院:不能将“购假索赔”民事纠纷错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致中共中央、中纪委监察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
全国多地法院:不能将“购假索赔”民事纠纷错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将群众“职业打假”定性为恶势力更是法治的倒退!
张晓红 邢志红 2019年7月30日
400人联合签名齐声唤:不能将“购假索赔”民事纠纷混淆为“敲诈勒索”刑事犯罪!不能将“群众打假”作为黑恶势力,请为“扫黑除恶”纠偏!
前言:中央要求扫黑除恶要学深悟透法律,禁止随意定性、乱贴标签。
2018年6月24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京举办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上强调:“学深悟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重点督导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情况,查一查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是否站得住脚,对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是否准确。”
2019年5月13日,陈一新明确指出,当前要重视防止“六种苗头性问题”,其中指出“随意定性、乱贴标签的问题”。由于专项斗争声势强大,个别地方和部门把专项斗争当成“筐”,搞“搭车执法”,以偏概全,偏离了专项斗争的原旨本意,造成公众误读,引发负面炒作。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即便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况群众民事打假(索赔)属于净化消费市场的“啄木鸟”、“清道夫”,怎么能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划等号?涉嫌敲诈勒索的“假打”不属于正常的群众“职业打假”。刑事司法执法的对象是制假售假,为何要越权干预打压群众民事打假(索赔)?
中央要求扫黑除恶要学深悟透法律,禁止随意定性、乱贴标签,把专项斗争当成“筐”,搞“搭车执法”。河北承德、福建龙岩、上海奉贤等个别地方法院将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民事纠纷,混淆为“敲诈勒索”刑事犯罪来办理。故意把法律的枪口对准群众民事打假,使打假者“痛”售假者“快”,背离民心意志;让“扫黑除恶”变样走味,违背中央决策部署。
一、河北承德、福建龙岩、上海奉贤等法院将群众“打假索赔”错当刑事案件办理。
1、多次购买问题食药索赔被河北承德法院以“敲诈勒索”判刑,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2019年4月8日,河北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张惠锴),认为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伙同冀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后,以所购商品与宣传功效不符或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为由,以举报商家相要挟,多次强行向商家索要钱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特征,应予以严惩。分别判处:王亮亮、刘江彬、王静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
2、多次购买“极限词”产品索赔被福建龙岩法院以“敲诈勒索”判刑;而同类“极限
词”案北京法院支持打假人三倍赔偿。
据媒体报道,2019年5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超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超通过其购买的多个淘宝账号在淘宝平台购买描述含“纯天然、最”等极限关键词的商品,付款后立即申请退款,并以商品含极限关键词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商家。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超以上述手段成功“索赔”敲诈淘宝商家上百家,获取金额达3.6588万元。
链接:同类“极限词”案被北京法院认定为欺诈,判决支持打假人三倍赔偿。
据中国消费者报2019年6月11日《他告中国联通广告“吹牛”,获赔一万五!》报道,北京消费者冯长顺(打假人)花费5060元申办理了手机号及套餐,中国联通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酒仙桥营业厅打出了“全球最好3G+最快4G=高速移动宽带领先体验,快上加快,始终领先!选4G就选沃!”的宣传,营业厅还宣称“最快4G、网络覆盖最广、速度300Mbps”。2018年12月,认为自己被欺诈的冯长顺将中国联通告上了法院。
2019年2月、4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认定联通“最快4G”等“极限词”字样属于与夸大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均判令联通公司给予冯长顺三倍赔偿共15180元。
3、多次网购问题食品索赔,被奉贤法院以民事案件有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上海打假人朱海彬多次网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等),要求电商十倍惩罚性赔偿。被电商周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报案,2019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以行政案件登记受案;2019年6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沪0120民初13202号(主审法官:吉强),却以民事案件有犯罪嫌疑为由,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驳回朱海彬起诉(后附文书)。
链接:2019年6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职业打假人”相关问题答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沪高法复〔2019〕49号)会办意见,将“造假索赔”涉嫌犯罪归类入群众“职业打假”;将群众职业打假“购假索赔”民事纠纷,故意混淆为“敲诈勒索”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