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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凉城公安、检察院: 发表批评监督文章属于名誉权纠纷 缘何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纠纷?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89发布日期:2018-4-21

内蒙古凉城公安、检察院: 发表批评监督文章属于名誉权纠纷 缘何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纠纷?

原创 2018-04-20 张晓红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内蒙古凉城公安、检察院:

发表批评监督文章属于名誉权纠纷

缘何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纠纷?

——强烈要求撤销对谭秦东的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国家赔偿

 

     张晓红 邢志红  2018年4月20日

 

2017年12月19日,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网络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称,“中国神酒,只要每天一瓶,离天堂更近一点”。文章中以较大篇幅分析:人到老年,心脏和血管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心肌梗死之类的心血管疾病以及脑卒中之类的脑血管疾病,其发生和发展的根源,正在于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老年人,尤其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谭秦东在文章中表示,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鸿毛药酒”夸大疗效,包治百病。

“广告屡禁不止,为何?巨大的商业利润,幕后的推广公司。是时候让鸿茅药酒消停一下了。”文章最后称。

 

2018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信誉、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从广州的家中带走,次日谭秦东被刑事拘留。1月25日,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谭秦东。凉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被跨省追捕”事件在舆论场不断发酵,引发了医学圈、学界、媒体、公众的热议,并引起公安部、最高检的高度重视。

公安部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最高检经研究决定,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4月17日,谭秦东办理了取保候审,共被羁押了97天。

一、谭秦东的批评监督文章属于名誉权民事纠纷,不应用刑事手段干涉。——《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8日):“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08/07)规定:“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谭秦东发表批评监督文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谭秦东没有捏造虚构事实的行为,谭秦东的文章内容中提到了心肌的变化、心脏传导系统的变化、心瓣膜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等,这都是科学叙述,讲的是这些疾病的原理。同时反映鸿茅药酒的虚假广告及受到各地监管部门处罚的问题。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存在“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

即便鸿茅药酒认为文章标题使用了“毒药”一词,侵犯了其法人名誉权,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非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国家只有在适用民事的、行政的等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能抗制时才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在其他法律能够调整的范围内,刑法不能主动加以干涉。

谭秦东在网络发表的文章,是对鸿茅药酒的批评监督,作为专业医生其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那也是普通的名誉侵权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不能越过自己的管辖范围而进入其他部门法的领地。刑法作为保障法,意味着刑法是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手段,乃是国家抗击社会危害行为,确保社会基本价值得以存续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使用应该是谦抑谨慎的,不到非使用不可的时候,不能动用刑法。

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 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 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 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

2、谭秦东发表称鸿茅药酒是“毒药”言论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7年8月,《健康时报》曾报道称,记者研究近十年公告文件,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曾被江苏、辽宁、浙江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在此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中,鸿茅药酒的广告违规性质以“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等问题居多。如2015年1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5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其中就包括鸿茅药酒,违法分析为:扩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等。

谭秦东文章言论表示“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是酒或保健食品,有具体的禁忌症、适应症、疗程和严格的剂量要求,但它的很多广告和餐桌相关,老年人看电视多,会误以为这是一种可以不限量饮用的酒。”“告诫,绝对不能饮鸿茅药酒。”

“是药三分毒”,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

基于以上属实的事实情况,谭秦东认为鸿茅药酒是“毒药”,发表的文章标题使用了“毒药”一词,那是他自己言论认为的结论观点。

谭秦东发表鸿茅药酒是“毒药”的言论属实,有据可查,故不构成名誉侵权,至于言论是否正确与名誉侵权无法律关联性。

“言论结论属实”与“言论结论必须正确”是不同的概念。“言论是否真实”与名誉侵权具有法律关联性;“言论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与名誉侵权无法律关联性。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属实”,不在于“言论的观点是否正确”。属实的言论不一定观点就是正确的,错误的结论观点不一定就失实。实与不实,在于是否有据可查,而不在于对依据的认识是否正确。同样的依据,不同认识水平的人,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若按照鸿茅药酒及凉城公安、检察的逻辑,言论必须正确,否则就是侵权,那么执法机关办案得出的认定若是错了呢?

鸿茅药酒认为对自己产品、商业造成影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消除影响,如通过媒体或发表声明对谭秦东的文章言论——鸿茅药酒是“毒药”的结论观点进行解释和澄清,虚心接受的正当合法的批评监督,而不是以报警“合法”的形式,施非法打压报复之实,侵犯消费者的批评权、监督权。

根据《宪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众对产品质量都有质疑和批评的权利。法律虽然保护合法的商品声誉,但绝不意味着公众不可以对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探讨或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凉城公安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将不是犯罪的行为进行违法立案、刑拘。

谭秦东医生发表文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批评监督,明显属于名誉权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凉城公安机关以经济犯罪--"损害公司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名,对正常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并刑拘谭秦东。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民事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来处理。

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规定:"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要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凉城检察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监督缺位;滥权错误批捕,审查不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二十一条:“逮捕错案包括错捕和错不捕。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批准逮捕的,是错捕。”

第二十七条:“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捕或者错不捕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凉城检察侦查监督部门亦混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谭秦东医生违法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凉城检察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缺位;对于谭秦东医生行为明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的,对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凉城检察侦查监督部门故意审查不严,滥权错误批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规定:“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去解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动用刑事手段,更不能变相把逮捕措施作为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二、……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防止滥用逮捕权。……三、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不应作出批捕决定。  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对不构成犯罪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要及时通知撤案,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有关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乱抓人、乱扣物以及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对检察机关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违法办案,滥用逮捕权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高检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7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规定,“……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12.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20.……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推进检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要求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结论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实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秦东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凸显出当地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唯鸿茅药酒马首是瞻,看其眼色行事,置国家法律与人民权益于脑后,权力媚商,甘愿充当企业的打手。折射出当地官场生态系统的紊乱污浊,只会让公众对当地法治环境惴惴不安,如此“践行两学一做、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当地只会成为一句漂亮的口号。其背后存在的官企勾结、权力寻租、徇私枉法腐败暗流更是不言而喻的。

谭秦东医生发表的批评监督文章本“无罪”,凉城检察院理应依法无罪释放被滥权错误抓捕谭医生,却还要“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由强制力度较重的“刑拘”变更为较轻的“取保候审”,继续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权,继续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继续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强烈要求上级相关部门责令撤销凉城检察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解除对谭秦东医生的取保候审;对凉城公安的违法立案予以监督,责令其撤案;责令凉城检察院依法对谭秦东医生作出国家赔偿;对凉城公安、检察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不作为、滥作为,依法依纪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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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万良
视目已待,鸿茅药酒比极草死的还惨

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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