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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和解撤案,鸿茅案就这样过关了?丨光明网评论员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679发布日期:2018-6-10

道歉和解撤案,鸿茅案就这样过关了?丨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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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发布日期:2018-5-18

道歉和解撤案,鸿茅案就这样过关了?丨光明网评论员

原创 光明网 2018-05-18

作者 光明网评论员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5月17日)下午16时,“鸿茅药酒”事件当事人谭秦东通过妻子微博发表声明。该声明称:“本人在写作上述文章时使用了‘毒药’作为标题,主要是想用这种‘抓眼球’的方式吸引读者,强调该药品的‘禁忌症’,希望对特殊人群起到警示作用”。谭秦东表示,其在标题用词上考虑不周,缺乏严谨性,“如果因该文对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影响,本人在此深表歉意,同时希望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谅解。此外,本人对该文给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误解表示歉意。”

 

微博发布不到一个小时,鸿茅国药即针对谭秦东医生致歉发布声明,称接受道歉。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经与谭秦东充分沟通,谭秦东本人表示其写作初衷并非恶意,并对该文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公众的误导表示歉意。公司经研究决定接受谭秦东本人所做的致歉声明,同时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

 

上述新闻爆出之后,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也发布消息,依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和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凉城县公安局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案”依法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根据查证的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5月17日,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依法撤销该案。

 

在同一天16时之后的短短几个小时内,接连放出道歉、和解、撤案的消息,令人目不暇接、目瞪口呆。前后持续近半年,牵动国人的鸿茅药酒一案,难道这样就交待了?

 

凉城县公安局的决定本身值得肯定。虽然这是上级公安和当地检方的要求之下的决定,虽然决定发出的时间有些姗姗来迟,但撤案即说明此前“立案”之错、跨省抓人之错,知错便改,仍当嘉许。此后责任当如何追究,亦当依法办理,公之于众。前不久的5月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指出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凉城县公安的被动局面,各地公安当引以为戒。

 

而鸿茅国药和谭秦东的两则声明,联系之前的种种冲突恩怨,其超乎寻常的“默契”不免引发公众许多猜疑。有网友指出,谭秦东数天前才爆出患有精神疾病,有自残行为,至今尚未痊愈,马上发出如此措词严密的声明,是否“真是发自肺腑”;另外,双方的和解信息简单、毫无铺垫且时间突然,背后“有无猫腻”。

 

这些疑问,都并非毫无来由。就谭秦东的声明而言,在他尚未“患有精神疾病”之时,写过申诉书说到,作为医生,他清楚“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有具体适应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对症是良药,滥用如毒鸩’。如果厂家在广告中夸大疗效,淡化适用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良药’变‘毒药’绝非危言耸听”。申诉和声明,哪个更“清醒”,公众自有认知。就鸿茅国药而言,声明提出“公司经与谭秦东充分沟通”,到底公司进行了如何的“充分沟通”,又是怎样进行了“充分沟通”,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鸿茅事件之所以引发全民关注,在于它关系公权使用不当、刑法是否谦抑、言论自由尺度,还关系食品药品安全和广告监管等多个重大问题。公众持续关注,舆论持续追踪,就是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目前来看,在最高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断发声下,正义迟到数月但即将来临的时候,似乎还有人堵在门口不让正义进门。

 

 

文章来源:光明网(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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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发布日期:2018-5-1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2018-05-17 15:17: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商品为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

重点行为: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重点领域:互联网领域“刷单炒信”、虚假的商品或经营者荣誉评比、直销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重点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

四、加强社会共治,建设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发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在经营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 八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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