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代理原告诉假药代理词及邀请函
刘江打假团队2020年在云南各地起诉22家药房、商超销售假、劣药等商品。诉讼结果:20家在法院的调解下和解,败诉2次(同一案件、分别两个法院)由于该地市场监督局行政不作为,原告已将该局诉讼至法院,12月1日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原告将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及市场局向中央巡视组、当地政法委、纪委监委作出举报,现己立案。二审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此案,刘江和其律师将出庭参与诉讼。
邀请函
为了监督人民法院能公正司法,假药举报人邓安兵诉讼昆明市五华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关于举报昆明惟朗特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违法问题)。该案已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12月1日上午9:30分在该院黑林铺法庭104室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守土不尽责,视举报人两次举报不予作出行政作为,为售假企业保架护航?为了讨回公道,举报人把最后的救命稻草寄托在司法。让昆明人民不被假药侵害,是我们的共同目标!
司法的**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期望,希望能够在昆明得到实现 。为了营造法治公平公正环境,现假药举报代理人邀请你们参于庭审。希望得到支持为谢!!!
邀请单位:
中共中央十九届委员会第六轮十巡视组、中共昆明市政法委员会、 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中共昆明市五华区政法委员会、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察委员会驻五华区人民法院纪检组。
《法制日报》《新京报》《南方周未》《财经》《风凰网》《香港商报》《彭湃新闻》《新浪网》《人民法院报》《廉政杂志》《纪检监察报 》《 云南日报》《昆明电视台》
附:
1、行政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开庭传票
原告代理人:刘江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2020 年 11月 15 日
邓安兵和甘雨与昆明惟朗特肿瘤药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上诉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书记员:
本人接受上诉人邓安兵和甘雨与被上诉人昆明惟朗特肿瘤药品有限公司药房两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担任一审原告邓安兵和甘雨上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查阅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云01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云011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违法理,事实不清,逻辑混乱,法律知识浅薄。一审法院把国家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下发的文件,作为戏言。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讨回公道,把最后的救命稻草寄托在司法。没想到一审法院本案审判人员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背道而驰的判决,完全站在不法商的立场,不为人民切身利益着想。
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为何不提到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部局的法规。假药不仅骗财,最关健是延误了患者及时治疗疾病的时间。司法的**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期望,至少难以在xxxx区和xxxx区人民法院得到兑现。
本次上诉状中,上诉人己释明了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下面增加四条代理意见,望贵院釆纳为谢!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
准备阶段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09〕8号,2009.2.9)
调查汇总工作内容:
一是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
二是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
三是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
调查汇总产品包括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名目出现的宣称治疗疾病的产品。调查的环节主要是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对经核实确认为假药的非药品产品予以严厉打击。
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
〔摘该文件部份内容〕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即是否属于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总之,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药品质量检验结论并非为认定违法行为的必要证据,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对涉案药品依法进行检验并根据质量检验结论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不对涉案药品依法进行检验就无法对案件所涉事实予以认定。如对黑窝点生产的药品,是否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7月10日
三、判定为劣药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二十八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白癜风胶襄己被药典收入,白癜风丸己被卫生部列入药品标准。证明属于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该文强调有《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431号文件)
因此,被上诉人销售的白癜风等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均属违法,构成假药和劣药的事实成立。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和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没有设罝必须以健康损害为基础。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补偿损失为原则,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按其法规而定,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件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责任,它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罚不法经营者,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学习西方所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但是这仍旧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
为泓扬社会正气,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捍卫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愿天下无假是我们和贵院的共同追求的目标!
代理人:刘江
2020年11月12日